事業單位考試違紀成績2
1. 事業單位考試作弊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第五條 應聘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等報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且影響報名審核結果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後,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並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並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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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業單位考試錄用考試違紀違規如何處理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並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
處理決定書
(樣式)編號:
考生(身份證號 ):
你在參加 公務員考試錄用中,在
環節有 違紀違規情形。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給予 處理。
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 我在省直事業單位考試中,在考場上沒有任何違紀行為但考試成績查詢說我違紀.這有什麼影響記誠信檔案嗎
您好,華圖教育為您服務。
會不會是你的卷子缺頁,或者忘記些名字,又或者是你在卷子上塗改呢
如有疑問,歡迎向華圖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4. 事業單位招聘,經過筆試面試後,成績我第二名,但第一名違紀了,我能遞補嗎只招一人,
按照公告規定來說是可以的
對放棄體檢、考察或體檢、考察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從同一崗
位面試成績合格人員中根據考試總成績由高到低依次等額遞補。
考試、體檢、考察合格的擬聘用人員,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如發現影響聘用的問題,一經核實即取消應聘人員資格。對反映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聘用,待問題查清後再決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辦理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合同,兌現待遇。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後不再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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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會計中級考試,成績=「-2」表示違紀。請問違紀這科明年還可以參加考試嗎
註:成績結果顯示頁面中: -1表示缺考,-2表示違紀,全科合格顯示1表明全合格可以拿證。專
違紀不一定屬停考兩年,要分違紀程度,如果屬於一般違紀只是取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只有嚴重違紀才停考兩年。
按規定,停考兩年的處罰包括了所有人事部參與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准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認證考試。
但實際操作中,有可能出現因為組織考試的信息未共享而沒有完全執行,這個各地的實際情況不一樣,無法判斷。
你可以看看這個~~
祝好運!!
http://www.kjzgks.com/info/2005/3/25/1111718129062.htm
6. 事業單位考試被抓,查詢了成績為0,但還有一個-2分是怎麼回事被抓的
請到該學校查詢。
因為涉及到個人隱私,請不要公布到網上。如果實在很急,讓回班主任幫你查一下就是,很答方便的。
請到該學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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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建考試成績-2表示一科違紀還是取消所有考試成績
具體要看違紀的嚴重程度,若是違紀程度不是太嚴重,則保留其他合格成績,若是情況嚴重者,則取消所有的科目成績,並進行禁考懲罰。具體分類如下:
一,取消單科成績的違紀分類:
(一)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二)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四)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五)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取消所有科目且兩年內不許參加考試的違紀分類: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8. 事業單位考試違紀還可以再次報考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刑法》對於考試作弊的新規定
修改後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報考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聘中,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的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應聘資格、考試成績無效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將報送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聘用人選。
3.計入事業單位招聘考試誠信檔案的行為
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9. 事業單位考試被抓,查詢了成績為0,但還有一個-2分是怎麼回事被抓的時候也沒有讓簽字確認啊
成績一般會在考試結束後1-3天左右公布,各地的時間會有所差別,具體專信息多關注本地屬的教育信息網和學校的通知!
成績一般會在考試結束後1-3天左右公布,各地的時間會有所差別,具體信息多關注本地的教育信息網和學校的通知!
10. 事業單位考試得了負兩分以後還能考試嗎
1、考負分的話一般是因為有違紀表現或者不良表現,比如缺考、舞弊什麼的。
2、根據你的情況應該是對你本次的考試成績做無效處理,誠信方面可能會有記錄,但應該不會影響你以後的考試,只是你以後如果再考事業單位的話,可能政審方面會有點點不利。
3、違紀情況最好別太多次,比較頻繁的違紀也還是會有相應的考試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