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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21-03-06 08:56:46

1. 談談你對衛生法律法規的認識

衛生法律法規在保護人類健康方面具有普遍約束力、由國家制定或批准並由國家強制力量執行的社會規范的總和。

衛生法是國家法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既有一般法律的屬性,又有具體的調整對象,有其自身的特點,區別於其他法律。中國的衛生法是根據憲法的原則制定的。

主要涉及到國家衛生管理制度,衛生機構設立、崗位資格,職權的范圍,權力和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醫療活動中,行政責任和行政處罰等,這是衛生監督的主要依據。

(1)衛生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衛生法律法規的作用

1、通過衛生立法確保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2、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

(1)、國家把國境衛生檢疫、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工作,交由國家衛生部統一管理。

(2)、把行業的准入、疾病的防治、醫療衛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職業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系統管理。

(3)、把醫葯、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管理。

(4)、把計劃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計劃生育體系管理。

(5)、把學校衛生管理、衛生知識教育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教育系統共同管理。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2. 學習衛生法律法規這門課程對你有什麼啟發

通過衛生法律法規教學使人增強社會主義法治觀念,了解與醫葯衛生有關的法律制度,明確自己在醫葯衛生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同時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違法行為作斗爭。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衛生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葯品管理法、中醫葯條例等。

3、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有關醫療和疾病控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3. 衛生法律法規是指

衛生法律法規
《衛生法律法規》是2008年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峰。本書不僅有理論性、科學性和實用性的特點,還具有規律性、新穎性、可讀性、可行性等特點,形成以崗位為中心,能力為根本,實用為目標的教學課程內容體系。
內容簡介
「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這是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它彰顯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錚錚誓言。本教材正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以維護和保護人體生命健康權益為主線進行構思和編寫,做到以衛生職業教育特點為基礎,設置採用模塊與綜合化相結合的結構。根據各專業執業考試和將來工作性質特點不同,靈活選用不同的模塊和綜合化內容學習,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盡力做到前瞻性研究與理論探討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勾畫出國家衛生立法的大體框架;同時做到既吸收了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解釋,又注意到衛生法學基礎、醫學科學發展引起的法律問題與相關法律法規。如《葯品管理法律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食品法律制度》、《轉基因食品法律制度》以及國外護士資格認證的相關條例等內容。同時,根據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在《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中增補了《探討防範醫療風險的制度》,在《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法律制度》中增加了《執業葯師管理法律制度》和《執業技師管理法律制度》內容,同時把《公民生命健康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疾病預防與控製法律制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律制度》、《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法律制度》、《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等章節都納入教材中,其他章節有的依據最新衛生法的修訂而增加了新的內容。突出保障人體生命健康合法權益內容範圍及各類人群健康權益特徵和要求。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創建和諧社會的編纂思想。
——來自網路

4. 醫療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五十條 列入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名稱為葯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葯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葯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四條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5.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80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於2011年2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准、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雜訊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雜訊。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雜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1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准、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4年,每2年復核1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准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採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要求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雜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准、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6. 課程教學實施細則包包括哪些內容

抄1、班主任要努力造就較高襲的師德修養。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起著主導作用,學生學什麼,怎樣學都有賴於教師的指導,如果教師在思想、儀表、操行等方面都能顯示出較為完美的形象,那麼學生和思想也會為之潛移默化。
2、注重在學科中滲透德育教育。學生思想品德的形成是以學科知識為基礎的,課堂教學是完成智能的主要途徑,當然也是向學生進行德育的主要途徑。如在進行《詹天佑》一課的教學時,我們要在理解課文內容的基礎上讓學生進一步感悟詹天佑的愛國主義精神,從而使學生感受到為國作貢獻的偉大與自豪。
3、開好主題班隊會。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圍繞德育教育開展的主題班隊會是必須的。我認為,開好德育主題班隊會的關鍵除了選擇好主題內容外,選擇好方式方法也是非常關鍵的,比如交流討論、演講、故事會等。
4、與家長的密切聯系。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班主任實施的德育工作和家長的配合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因為除了學校,家庭也是進行德育教育的主要陣地。
5、了解學生,關愛學生。我堅信,不懂關愛學生的班主任,不是一名合格的班主任,有了對學生的愛,對學生進行良好的德育教育就有可能。

7.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知識

交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6號)——醫療衛生版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權辦法,《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衛生部令第75號),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衛生機構醫學裝備管理辦法》的通知等等一系列與醫療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涉及的比較多,沒有一一列出,具體請到政策網路中進行查閱。

8. 舉實例說明衛生法律法規的作用

作為衛生法,國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這一武器來控制和杜絕傳染性疾病和不利於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我國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維護國家衛生事業的社會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場化」歧途;再次,是通過立法,使有關部門能夠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時,有法可依、組織協調、工作有序,以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後,是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維護國家衛生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護士人身安全得到法律保護
原文摘錄:「擾亂醫療秩序,阻礙護士依法開展執業活動,侮辱、威脅、毆打護士……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護士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如有侵犯護士合法權益行為的,將承擔法律責任,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護士心聲:據鄭州市中心醫院兒科護士長李金蕊介紹,護士們被侮辱的事件時有發生,甚至還有些患者或其家屬對護士進行人身攻擊。「現在好了,終於有了保障我們護士權利和義務的法規,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可以得到保護了。」
泄露患者隱私者會丟「飯碗」
原文摘錄:護士有義務監督醫囑,如果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其中提出,要注意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如果有違反《條例》規定,將由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甚至吊銷執業證書。
護士心聲:雖然在醫療工作者眼中,患者來治療疾病在性別上沒有差異,但是每位患者都有不願為他人所知的信息,這就屬於患者個人的隱私。尊重患者的隱私,不僅是患者個人的意願,護士們也必須遵守這份職責,如此將更加有利緩解醫患關系,使雙方關系更加融洽,也有利於患者的康復。
李金蕊說,《條例》的實施不但對護士們進行保護,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她認為以後的工作制度會更加完善,責任也會增大。
3年之內護士配備需達標
原文摘錄: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准。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達到護士配備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實施步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准。
護士心聲:「在節假日期間患者增多,護理人員明顯感到短缺,護士們普遍感覺到工作量超負荷,在精神與體力上都是一種考驗。」據李金蕊介紹,護理質量在臨床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上起著關鍵作用,如果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護士配備標准,那麼對護士和患者都是一個好消息,也就不會出現監護不到位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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