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文書課程設計總結
㈠ 司法文書的概念是什麼急
偵查、檢察、審判、公證等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各個環節、步驟上形成與使用的專用文書。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訴狀等。司法文書作為書面依據和憑證,代表國家意志,適用法律,懲罰罪犯,保護公民,調整國家、集體(團體)、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障社會秩序。其製作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確定生效之後的判決書、裁定書等,在執行上具有強制性。司法文書的種類很多,按參與訴訟活動的不同職能的機關分:偵查機關,主要有控告、檢舉書,控告、檢舉筆錄,自首書,訊問、勘驗、檢查、搜查筆錄,立案報告,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提請批准逮捕書,逮捕證,通緝令等;檢察機關,主要有起訴(免於起訴)決定,批准(不批准)逮捕決定,起訴書,抗訴書,補充偵查意見書等;審判機關,主要有訴狀,開庭通知書,案件審理終結報告,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審判庭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宣判筆錄,刑事判決布告等;在公證機關形成的有證明書、委託證明書等公證書。 控告、檢舉書 控告人、檢舉人提出的控告、檢舉事實的書面材料。 控告、檢舉筆錄 控告人、檢舉人以口頭方式提出控告、檢舉事實,由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所作的筆錄。 自首書 犯罪人對自己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自首時寫出的書面材料。 訊問筆錄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訊問被告時,對於被告人陳述的有罪和犯罪情況或者無罪的辯解等所作的筆錄。 勘驗、檢查筆錄 偵查人員、法醫師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等進行勘驗、檢查後,對有關情況寫成的筆錄。 搜查筆錄 偵查人員為搜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對被害人和可能隱藏罪犯和犯罪證據的人身、物品、住處等進行搜查後,對有關情況寫成的筆錄。 立案報告 根據控告、檢舉、自首材料或公安機關偵查發現的犯罪案件,經初步審查和偵查,確認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寫出的報告,用以確定案件的成立和指導偵查工作。 案件偵查終結報告 偵查機關經過偵查、預審,已經破案,確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和充分,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寫出的上報材料,簡稱破案報告。它反映案件的全部偵查活動情況與偵查結果,以作為起訴的依據。 提請批准逮捕書 偵查機關寫出的逮捕人犯的書面請求,送檢察機關審批。 起訴(免於起訴)意見書 偵查機關對於立案的案件,經偵查、預審終結,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提出的應追究(或因某種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案卷和證據材料一起移送檢察機關審查。 逮捕證 偵查機關執行逮捕人犯時所出示的證件。 拘留證 偵查機關依法拘留人犯時所出示的證件。 搜查證 偵查人員執行搜查任務時向被搜查人出示的證件。 通緝令 偵查機關為追捕在逃的被告人歸案而發出的命令,用以取得各機關和廣大群眾的協助。 起訴(免於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和充分,應依法追究(或因某種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作出的書面決定,用於發給偵查機關、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和被害人。 批准(不批准)逮捕決定 檢察機關審查偵查機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作出的決定,用於發送偵查機關。 起訴書 檢察機關根據起訴決定向審判機關提出的公訴,又叫公訴書。在開庭審判時由公訴人在審判庭上宣讀。其副本在開庭前送給被告人。 抗訴書 地方檢察機關認為本級審判機關的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審判機關提出重新審理的書面請求。 補充偵查意見書 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人犯的案卷材料,經審查後認為證據不足或主要犯罪事實不清時,作出的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 訴狀 被害人或監護人就某一事件,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審判機關提出起訴的書面材料,又叫自訴狀。 開庭通知書 審判機關於開庭審理案件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預告檢察機關、辯護人、證人等的書面通知。 案件審理終結報告 審判人員將案情及處理意見提請上級審批時寫出的書面報告,簡稱審結報告或結案報告。 調解書 審判機關對於通過調解方式處理的民事糾紛案件所作出的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書。 判決書 審判機關對於審理終結的案件,向訴訟當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其內容為: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被告有無犯罪、犯何種罪,適用何種刑罰或免除刑罰等。判決書用於當庭宣告,並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 裁定書 審判機關在案件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如:對於缺乏罪證和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經向自訴人說服撤回自訴而自訴人不接受時,審判機關則可用裁定書予以裁定駁回,將裁定書發給當事人;進行二審的審判機關,對於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或抗訴案件,經審理後認為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正確、量刑適當時,可用裁定書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審判庭筆錄 書記員對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所作的筆錄。它是記錄審判工作和製作判決書的重要依據,又是二審審判機關審查原審全部審判活動的重要依據。 合議庭評議筆錄 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終結,退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時所作的筆錄。 宣判筆錄 審判機關在宣告判決時所製作的筆錄。 執行通知書 審判機關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時製作的文書,送達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刑事判決布告 審判機關將刑事判決的罪犯、有關犯罪事實和處理情況,告知有關人員和人民群眾的公開張貼的文告。 公證書 公證組織接受當事人申請公證,依法對其法律行為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證明書。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非訴訟性質的書面證明,如用於:證明合同、委託、遺囑、繼承、收養等法律行為,證明結婚、離婚、學歷、經歷、出生、死亡、失蹤、親屬關系等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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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司法文書的分類
司法文書的種類很多,按參與訴訟活動的不同職能的機關分:
偵查機關,回主要有控告、檢舉書答,控告、檢舉筆錄,自首書,訊問、勘驗、檢查、搜查筆錄,立案報告,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提請批准逮捕書,逮捕證,通緝令等;
檢察機關,主要有起訴(免於起訴)決定,批准(不批准)逮捕決定,起訴書,抗訴書,補充偵查意見書等;
審判機關,主要有訴狀,開庭通知書,案件審理終結報告,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審判庭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宣判筆錄,刑事判決布告等;
在公證機關形成的有證明書、委託證明書等公證書。
㈢ 司法文書的作用
司法文書作為書面依據和憑證,代表國家意志,適用法律,懲罰罪犯,保護公民,調整國家、集體(團體)、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障社會秩序。
㈣ 簡述民事訴訟文書的含義、用途及種類。
民事訴訟文書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法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用途:民事法律、法規,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解決民事案件的工具,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憑借。
種類:授權委託書、證人出庭申請書、反訴狀、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不公開審理申請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執行異議申請書、支付令申請書、證據保全申請書、債務人破產申請書、債權人破產申請書、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延期執行申請書、選民資格案件起訴狀。
(4)民事司法文書課程設計總結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製作裁判文書樣式,為全國四級法院和廣大法官提供一體遵行的標准化文本,既是嚴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動、司法行為規范化、公開化的最好體現。當事人參考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依法行使或處分民事實體權利、程序權利以及認可、負擔或履行民事義務的重要憑證。
法院提供給當事人參考訴訟文書樣式,幫助當事人解決了製作訴訟文書困難,是司法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舉措,而且通過引導當事人正確選擇並適用訴訟過程中所需文書,客觀上起到釋明作用,有利於規范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為民事訴訟程序依法、有序、規范進行創造良好條件。
㈤ 急需一份《司法文書寫作》論文 題目:試論寫好判決理由的意義及寫法
要多少字的?
㈥ 人民法院司法文書的作用和好處
在我們的法律工作中,不論是公安機關的偵查,還是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和起訴,不管是
人民法院的審理或判決,還是公證處的公證、仲裁機關的仲裁、律師事務所為案件當事人代
理的辯護、代書、訴訟等,都離不開法律文書的應用。
例如:公安機關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出示拘留證,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被拘留
者有權拒絕。人民檢察院要提起公訴,就得使用起訴書,起訴書就是一種很重要的法律文書,
否則,人民法院進行的審理和被告人進行的辯護便都沒有依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就要制
作筆錄,要進行裁定和判決,而這些筆錄、裁定和判決,都是極重要的法律文書。此外,公
證處進行公證、仲裁機關進行仲裁、律師進行辯護等都要製作相關法律文書。總之,任何機
關或公民,要實行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都離不開法律文書。
由此可見,法律文書在司法實踐工作中作用很大,它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確、
如實地記載和保留案件材料和證據,使法律機關及法律組織與案件當事人及時勾通、互相交
流,從而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公平,維護法律的尊嚴,打擊敵人,嚴懲犯罪,保護國家和
人民利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駕護航。
此外,法律文書除具有以上作用外,還是做好司法檔案工作的重要工具,是衡量執
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依據,是衡量法律機關幹部能力的重要尺度。
㈦ 民事訴訟中由當事人方寫的法律文書有哪些,越詳細越好!有加分!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 包括規范性和非規范性兩種。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製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法律文書的固定結構
分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體內容為:首部包括①製作機關、文種名稱、編號②當事人基本情況③案由、審理經過等;正文包括①案情事實②處理(請求)理由③處理(請求)意見;尾部包括①交代有關事項②簽署、日期、用印③附註說明。
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則圍繞當事人各方的糾紛事實來記敘,包括糾紛的內容及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物,糾紛的發展過程(起因、過程、結局),各方的爭執意見以及證據。
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範文
原告:XXX 被告:XXX (當事人是單位的,寫明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託代理人的,還應寫明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電話) (當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電話)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公民簽名、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 份。 其它證明文件 份。 註:①事實和理由中應寫清事實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訴訟請求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 ②原告應向法院列舉所有可供證明的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書證、物證的來源及由誰保管,並向法院提供復印件,以便法院調查。 ③本訴狀適用於被告為法人或其它組織、或個人
㈧ 司法文書的概念,特點是什麼有何分類
司法文書(judicial records)是指偵查、檢察、審判、公證等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各個環節、回步驟上形成與使用的專答用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訴狀等。
司法文書的種類很多,按參與訴訟活動的不同職能的機關分:
偵查機關,主要有控告、檢舉書,控告、檢舉筆錄,自首書,訊問、勘驗、檢查、搜查筆錄,立案報告,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提請批准逮捕書,逮捕證,通緝令等;
檢察機關,主要有起訴(免於起訴)決定,批准(不批准)逮捕決定,起訴書,抗訴書,補充偵查意見書等;
審判機關,主要有訴狀,開庭通知書,案件審理終結報告,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審判庭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宣判筆錄,刑事判決布告等;
在公證機關形成的有證明書、委託證明書等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