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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化工培訓課程

發布時間: 2021-03-12 06:29:06

㈠ 全國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培訓教材--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上>復習教程與模擬試題哪個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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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注冊化工工程師什麼時候報名 什麼時候考 考什麼

注冊化工工程師 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一、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二、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三、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四、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五、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簡介

注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葯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 考試依據文件
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6號)
二、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三、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半天均為3小時。
四、 考試組織實施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報名辦法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㈢ 求助考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基礎課程,本科考過一些要重新考嗎

在考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課程的時候,還需要重新考本科考過的這些課程嗎

這個有點不明白,考注冊化工工程師是注冊化工工程師,不關本科的事兒啊、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准。
第九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編輯本段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大綱
公共基礎考試科目和主要內容
1.數學(考題比例 20% )
1.1 空間解析幾何 向量代數、直線、平面、柱面、旋轉曲面、二次曲面和空間曲線等方面知識。
1.2 微分學 極限、連續、導數、微分、偏導數、全微分、導數與微分的應用等方面知識,掌握基本公式,熟悉基本計算方法。
1.3 積分學 不定積分、定積分、廣義積分、二重積分、三重積分、平面曲線積分、積分應用等方面知識,掌握基本公式和計算方法。
1.4 無窮級數 數項級數、冪級數、泰勒級數和傅立葉級數等方面的知識。
1.5 微分方程 可分離變數方程、一階線性方程、可降階方程及常系數線性方程等方面的知識。
1.6 概率與數理統計 概率論部分,隨機事件與概率、古典概率、一維隨機變數的分布和數字特徵等方面的知識。 數理統計部分,參數估計、假設檢驗、方差分析及一元回歸分析等方面的基本知識。
2.熱力學(考題比例 9% )
2.1 氣體狀態參量、平衡態、理想氣體狀態方程、理想氣體的壓力和溫度的統計解釋。
2.2 功、熱量和內能。
2.3 能量按自由度均分原理、理想氣體內能、平均碰撞次數和平均自由程、麥克斯韋速率分布律。
2.4 熱力學第一定律及其對理想氣體等值過程和絕熱過程的應用、氣體的摩爾熱容、焓。
2.5 熱力學過程、循環過程。
2.6 熱機效率。
2.7 熱力學第二定律及其統計意義、可逆過程和不可逆過程、熵。
3.普通化學 (考題比例 14% )
3.1 物質結構與物質狀態 原子核外電子分布、原子與離子的電子結構式、原子軌道和電子雲概念、離子鍵特徵、共價鍵特徵及類型。 分子結構式、雜化軌道及分子空間構型、極性分子與非極性分子、分子間力與氫鍵。 分壓定律及計算。 液體蒸氣壓、沸點、汽化熱。 晶體類型與物質性質的關系。
3.2溶液 溶液的濃度及計算。 非電解質稀溶液通性及計算、滲透壓概念。 電解質溶液的電離平衡、電離常數及計算、同離子效應和緩沖溶液、水的離子積及pH、鹽類水解平衡及溶液的酸鹼性。 多相離子平衡及溶液的酸鹼性、溶度積常數、溶解度概念及計算。
3.3 周期律 周期表結構:周期與族、原子結構與周期表關系。 元素性質及氧化物及其水化物的酸鹼性遞變規律。
3.4 化學反應方程式,化學反應速率與化學平衡 化學反應方程式寫法及計算、反應熱概念、熱化學反應方程式寫法。 化學反應速率表示方法、濃度與溫度對反應速率的影響、速率常數與反應級數、活化能及催化劑概念。 化學平衡特徵及平衡常數表達式,化學平衡移動原理及計算,壓力熵與化學反應方向判斷。
3.5 氧化還原與電化學 氧化劑與還原劑、氧化還原反應方程式寫法及配平。 原電池組成及符號、電極反應與電池反應、標准電極電勢、能斯特方程及電極電勢的應用、電解與金屬腐蝕。
3.6 有機化學 有機物特點、分類及命名、官能團及分子結構式。 有機物的重要化學反應:加成、取代、消去、縮合、氧化、加聚與縮聚。 典型的有機物的分子式、性質及用途:甲烷、乙烷、苯、甲苯、乙醇、酚、乙醛、乙酸乙酯、乙胺、苯胺、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酸酯類、工程塑料(ABS)、橡膠、尼龍66。
4. 工程力學 (考題比例 15% )

4.1 理論力學
4.1.1靜力學 平衡、剛體、力、約束、靜力學公理、受力分析、力對點之矩、力對軸之矩、力偶理論、力系的簡化、主矢、主矩、力系的平衡、物體系統(含平面靜定桁架)的平衡、滑動摩擦、摩擦角、自鎖、考慮滑動摩擦時物體系統的平衡、重心。 4.1.2運動學 點的運動方程、軌跡、速度和加速度、剛體的平動、剛體的定軸轉動、轉動方程、角速度和加速度、剛體內任意一點的速度和加速度。 4.1.3動力學 動力學基本定律、質點運動微分方程、動量、沖量、動量定律。 動量守恆的條件、質心、質心運動定理、質心運動守恆的條件。 動量矩、動量矩定律、動量矩守恆的條件、剛體的定軸轉動微分方程、轉動慣量、回轉半徑、轉動慣量的平行軸定律、功、動能、勢能、動能定理、機械能守恆、慣性力、剛體慣性力系的簡化、達朗伯原理、單自由度系統線性振動的微分方程、振動周期、頻率和振幅、約束、自由度、廣義坐標、虛位移、理想約束、虛位移原理。
4.2 材料力學 (建議採用"結構"專業考試大綱"材料力學"科目的內容編寫,但應簡化以下內容)
4.2.1 軸力和軸力圖、拉及壓桿橫截面和斜截面上的應力、強度條件、虎克定律和位移計算、應變能計算。 4.2.2 剪切和擠壓的實用計算、剪切虎克定律、剪應力互等定理。 4.2.3 外力偶矩的計算、扭矩和扭矩圖、圓軸扭轉剪應力及強度條件、扭轉角計算及剛度條件扭轉應變能計算。 4.2.4 靜矩和形心、慣性矩和慣性積、平行移軸公式、形心主慣矩。 4.2.5 梁的內力方程、剪力圖和彎矩圖, q、 Q 、M之間的微分關系、彎曲正應力和正應力強度條件、彎曲剪應力和剪應力強度條件、梁的合理截面、彎曲中心概念、求梁變形的積分法、迭加法和卡氏第二定理。 4.2.6 平面應力狀態分析的數解法和圖解法、一點應力狀態的主應力和最大剪應力.廣義虎克定律.四個常用的強度理論。 4.2.7 斜彎面、偏心壓縮(或拉伸)拉-彎或壓-彎組合,扭-彎組合。 4.2.8 細長壓桿的臨界力公式、歐拉公式的適用范圍、臨界應力總圖和經驗公式、壓桿的穩定校核。
5. 電工學 (考題比例 10% )
5.1 電場與磁場:庫侖定律、高斯定律、環路定律、電磁感應定律。
5.2 直流電路:電路基本元件、歐姆定律、基爾霍夫定律、疊加原理、戴維南定理。
5.3 正弦交流電路:正弦量三要素、有效值、復阻抗、單相和三相電路計算、功率及功率因素、串聯與並聯諧振。
5.4 安全用電常識。
5.5 RC和RL電路暫態過程:三要素分析法。
5.6 變壓器和電動機:變壓器的電壓、電流和阻抗變換、三相非同步電動機的使用、常用繼電-接觸器控制電路。
5.7 運算放大器:理想運放組成的比例,加法、減法和積分運算電路。
5.8 變頻、調頻基本知識。
6.流體力學(考題比例 8%)
6.1 流體的主要物理性質。
6.2 流體靜力學。 流體靜壓強的概念。 重力作用下靜水壓強的分布規律、總壓力的計算。
6.3 流體動力學基礎。 以流體為對象描述流動的概念。 流體運動的總流分析、恆定總流連續性方程、能量方程和動量方程。
6.4 流體阻力和水頭損失。 實際流體的兩種流態-層流和紊流。 圓管中層流運動、紊流運動的特徵。 沿程水頭損失和局部水頭損失。 邊界層附面層基本概念和繞流損失。
6.5 孔口、管嘴出流,有壓管道恆定流。
6.6 相似原理和量綱分析。
6.7 流體運動參數(流速、流量、壓強)的測量。
7. 計算機與數值方法 (考題比例 12% )
7.1計算機基礎知識:硬體的組成及功能、軟體的組成及功能、數制轉換。
7.2 Windows 操作系統。
7.3 計算機程序設計語言 程序結構與基本規定、數據、變數、數組、指針、賦值語句、輸入輸出的語句、轉移語句、條件語句、選擇語句、循環語句、函數、子程序(或稱過程)順序文件、隨機文件。 註:鑒於目前情況,暫採用FORTRAN語言。 7.4 數值方法 誤差、多項式插值與曲線擬合、樣條插值、數值微分、數值求積的基本原理、牛頓-柯特斯公式、復合求積、龍貝格演算法。 常微分方程的歐拉方法、改進的歐拉方式、龍格-庫塔方法、方程求根的迭代法、牛頓-雷扶生方法(Newton-Raphson)。 解線性方程組的高斯主元消去法、平方根法、追趕法。
8.工程經濟概念 (考題比例 6% )
8.1 熟悉基本原理和方法。 經濟效果的評價方法和可比原理。 投資及生產成本的估算方法。 年費用、預期值、破損分析、現值、利-耗分析、價值和貶值。
8.2 熟悉投資方案的選擇。 各類投資方案的選擇方法。
8.3 熟悉設備更新的經濟分析。 設備更新方案的原則。 設備經濟壽命的確定方法。
8.4 了解技術經濟預測方法。 預測方面的基本概念及各類預測技術。
8.5 了解投資風險與決策。 風險與決策的概念。 各種風險決策方法。
8.6 了解研究開發中的技術經濟。 研究開發項目的各種評價方法。
9. 職業道德 (考題比例 6% )

9.1 熟悉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個人與同事,個人與單位,個人與用戶的關系)。
專業基礎考試科目和主要內容
1.物理化學(考題比例 20%)
掌握基本理論和概念,熟悉典型計算和應用。
1.1 氣體的P、V、T性質 (如果在上午考試的"熱力學"科目中已經包括,此項可以不列)。
1.2 熱力學第一定律 (同上。)
1.3 熱力學第二定律(同上)。
1.4 多組分系統熱力學(同上,但本內容上午考試的"熱力學"科目中不深)。
1.5 化學平衡:理想氣體反應的化學平衡、實際反應的化學平衡。
1.6 相平衡:單組分系統二組分系統氣液平衡、二組分系統液固平衡、三組分系統。
1.7 電化學:電解池、原電池和法拉第定律、電解質溶液、原電池、電解和極化。
1.8 表面現象:表面張力、潤濕現象、彎曲液面的附加壓力和毛細現象、固體表面的吸附作用、等溫吸附、溶液表面的吸附、表面活性物質。
1.9 化學動力學基礎:化學反應的速率方程、復合反應的速率與機理、反應速率理論。
1.10 各類特殊反應的動力學:溶液中反應和多相反應;光化學、催化作用。
1.11 膠體化學。 膠體分散系統及其基本性質、憎液溶膠的穩定與聚沉、乳狀液、泡沫、懸浮液和氣溶膠、高分子化合物溶液。
2. 化工原理(考題比例 50%)
掌握基本理論和概念,熟悉基本單元設備的計算和應用, 熟悉化工原理典型系統和單元設備(精餾系統及板式精餾塔,氣體吸收系統及填料吸收塔,換熱系統及列管式換熱器,乾燥系統及乾燥器)的工藝設計。 (在上午考試的"流體力學"科目中已經包括的一部分流體力學內容,不再重復列入在"化工原理"科目的考試內容中)。
2.1 流體輸送機械 液體輸送設備,離心泵、其他類型泵。 氣體輸送和壓縮設備。
2.2 非均相物系的分離:流態化和氣力輸送沉降、過濾、流態化、氣力輸送。
2.3 液體攪拌 機械攪拌裝置和混合機理:攪拌器的性能、攪拌功率、攪拌器的放大。
2.4 傳熱 熱傳導、兩流體間的熱量傳遞、對流傳熱系數、熱輻射、換熱器。
2.5 蒸發 蒸發設備:單效蒸發、多效蒸發。
2.6 氣體吸收 氣液相平衡、傳質機理和吸收速率、吸收塔的計算、填料塔與填料。
2.7 蒸餾 二元系的氣液平衡、蒸餾方式、二元系精餾的設計型計算、板式塔、多元系精餾。
2.8 固體乾燥 濕空氣的性質和濕度圖、乾燥器的物料衡算、乾燥速率和乾燥時間、乾燥器。
2.9 液液萃取 概念及萃取操作的流程和計算、萃取設備。
2.10 浸取 概念、設備及過程的計算。
3. 過程式控制制 (考題比例 6%)

3.1 了解過程式控制制系統的基本概念、熟悉自動控制的組成並能根據工藝需要提出控制方案要求。
3.2 熟悉被控對象的特性。
3.3 熟悉工藝參數的特性及轉換技術。 熟悉測量過程,熟悉四大工藝參數(壓力、流量、溫度、液位)的主要測量及轉換方法、原理,了解常用儀表的基本工作原理、特點、性能指標、使用場合,了解誤差分析。
3.4 顯示儀表 了解自動電子電位差計的測量原理。 了解數字式顯示儀表的基本組成及使用方法。
3.5 自動調節儀表 了解基本和常用調節規律的輸入-輸出的關系特性、特點及應用。
3.6 執行器 了解執行器的基本組成、氣動薄膜調節閥的結構特點及應用。 了解調節閥的流量特性。 了解調節閥的氣開、氣關形式及控制器的正反作用的選擇方法。
3.7 熟悉簡單控制系統的工藝設計方案。
3.8 了解計算機控制系統的組成及特點,了解過程式控制制計算機介面技術的知識和過程式控制制計算機硬體、軟體技術的知識。
4. 化工設計基礎(考題比例 15%)
4.1 工藝設計 了解工藝設計和工程設計涵義、類型及分類 ,不同設計階段的工作內容及其主要工作順序。 了解化工設計的前期工作內容、工作順序和具體要求,廠址選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任務書。 了解化工工藝設計基礎資料收集、設計方案的編制,工藝計算的內容和要求,熟悉物料衡算和能量衡算的基本方法。 了解化工工藝流程設計,明確工藝流程設計的主要任務(技術合理性),了解工藝流程設計的方法和工藝流程圖的繪制。 了解車間的平、立面布置圖,理解設備布置的基本內容,工藝、建築、設備對車間布置的基本要求和應綜合考慮的事項。 了解管道布置圖和管道布置設計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規范,熟悉管道常用配件、各種管子和閥門的規格材料、性能及用途。 了解工藝對相關專業(化工設備和機械、過程式控制制、土建、公用工程等)設計的一般性工程知識和設計所提要求的基本內容。 了解工藝設計說明書的編寫內容和要求。
4.2 工藝設計安全 熟悉工藝設計安全性涉及的安全因素。 了解消防、防爆、防毒、勞動安全衛生的基本內容和一般性要求,以及應遵循的基本規范。
4.3 工藝設計經濟分析 熟悉工藝設計經濟合理性應分析的因素,基本內容和一般性要求。 了解設計方案評價的要求和准則,評價的一般方法 。
5. 化工污染防治(考題比例 9%)
5.1 環境污染控制原則 熟悉工業污染控制的基本原則,綜合利用知識。
5.2 廢水處理 了解廢水處理的一般方法。 了解非均相廢水的處理技術和有機廢水的生物處理技術、焚燒知識。
5.3 廢氣處理 了解化工廢氣處理的一般方法 。 了解廢氣中顆粒污染物的凈化技術以及氣態污染物的吸收、吸附、催化轉化等凈化技術和焚燒知識。
5.4 廢渣處理 了解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的一般方法。 了解固體廢物預處理技術、污泥濃縮和脫水,有關固化、熱解、焚燒技術知識。
5.5 環境雜訊控制 了解雜訊控制基本概念,聲源性質、聲壓和聲速的表示方法,聲場中的能量關系。 了解雜訊控制的一般方法、吸聲、隔聲和消聲器基本知識。 了解工業區和居民區等各類場所雜訊控制的范圍和要求。
編輯本段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大綱
1.物料、能量平衡 (試題比例為16%)
掌握工藝過程的物料、能量平衡設計分析方法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計算技能。
1.1 工業過程和化工過程的物料、能量(包括損耗)分析,化學反應式。
1.2 過程計算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過程質量守恆和能量守恆定律。
2.熱力學過程 (試題比例為10%)
掌握熱力學過程設計分析方法,以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計算技能。
2.1 物質的物理和化學性質:物質的物理性質的估算和換算,理想氣體和混合氣體,溶液性質。
2.2 熱力學第一定律和能量:工業應用的基本設計知識和計算技能,包括相平衡、相圖、潛熱、PVT數據和關系、化學熱平衡、反應熱、燃燒、熱力學過程、蒸發和結晶、熱能綜合利用、蒸汽和冷凝水平衡。
2.3 熱力學第二定律和熵:工業應用的基本設計知識和計算技能。
2.4 動力循環:製冷和熱泵。
3.流體流動過程(試題比例為14%)
掌握主要類別流動過程的設計分析方法,工業應用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計算技能。
3.1 伯努利方程應用,如管道水力計算、通過床層的流體流動、兩相流等。
3.2 流體輸送機械工藝參數的計算。
3.3 固體輸送、篩分和粉碎。
3.4 氣、液、固分離。
4.傳熱過程 (試題比例為14%)
掌握傳熱過程設計分析方法,工業應用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工藝計算技能。
4.1 能量守恆理論知識和在工業實際問題中的應用。
4.2 傳導、對流、輻射熱傳遞過程的分析、計算。
4.3 熱交換器的工藝設計。
5.傳質過程 (試題比例為14%)
掌握傳質過程設計分析方法,工業應用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計算技能。
5.1 質量平衡理論知識和在工業應用中的計算技能。
5.2 對吸收、吸附、解吸、蒸餾、乾燥、萃取、增濕和除濕等過程的分析和計算。
6.化學反應動力學(試題比例為6%)
掌握工業實現化學反應過程的設計分析,工業應用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計算技能。
6.1 化學反應動力學基本原理及工業應用。
6.2 化學反應器類型比較和選擇。
6.3 化學反應器的工藝計算及分析:依據速率模型和/或產品分布(停留時間分配和相應轉化率)來設計工業反應器,理想等溫反應器(單級和多級間歇式反應器、活塞流反應器和連續攪拌罐式反應器)及單一絕熱和非等溫的單相和多相反應的反應器分析。
6.4 反應器的工藝控制。
7.化工工藝設計(試題比例為10%)
掌握化工裝置工藝設計方法和技能。
7.1 工藝方案優化設計。
7.2 工藝流程圖(PFD)。
7.3 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的確定。
7.4 能耗計算。
7.5 設備(容器、熱交換器、塔器、泵、風機、壓縮機等)工藝參數的確定;了解特殊製造要求、材料性質及防腐蝕要求。
7.6 過程式控制制(檢測、分析、指示和控制)方案的確定。
7.7 熟悉工藝裝置中的消防、勞動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法規和應用。
8.化工工藝系統設計(試題比例為10%)
掌握化工裝置工藝系統設計方法和技能。
8.1 裝置內工藝和公用工程管道及儀表流程圖(PID、UID)。
8.2 系統阻力降分析,管道中可壓縮流體和不可壓縮流體的阻力計算,管道、閥門的雜訊控制,設備的接管要求,機泵壓差要求。
8.3 閥門和安全閥、爆破片、限流孔板、阻火器等的設置原則及有關數據表;管道數據表。
8.4 設備標高和泵的凈正吸入壓頭(NPSH)。
8.5 熟悉工廠的設備布置設計要求。
8.6 熟悉工廠的管道布置要求,熟悉設備、管道的絕熱和塗漆要求。
8.7 通用安全分析方法,熟悉HAZOP(危險與可操作)分析和故障樹形圖分析、列表法。
9.工程經濟分析(試題比例為3%)
熟悉在工程項目中運用工程經濟分析方法的技能。
9.1 工程造價基本知識,技術經濟分析的有關數據及評價方法,設計方案評價的要求和准則。
9.2 費用組成分析、工程定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
9.3 了解概算、預算和成本估算方法。
10.化工工程項目管理(試題比例為3%)
熟悉化工工程項目管理,熟悉我國有關基本建設法律法規。
10.1 工程招標形式和程序,投標程序和策略,工程中標條件和評價方法,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成本和資源控制,工程索賠。
10.2 工程項目管理概念和基本知識。
10.3 工廠設計知識(內容、程序和階段),我國有關基本建設法律法規。
10.4 本專業在工程項目實施各階段(咨詢、項目前期工作、報價、設計、采購、施工、監理、開車等)的職責、工作程序、文件內容和表達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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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簡介

注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葯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 考試依據文件
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6號)
二、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三、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半天均為3小時。
四、 考試組織實施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報名辦法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准。
第九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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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化工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葯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化工工程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第九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工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工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化工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注冊的注冊化工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化工工程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化工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化工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化工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化工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化工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有權以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化工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化工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實施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 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化工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㈦ 注冊化工工程師證書多長時間必須要注冊否則還得培訓

根據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㈧ 中石化遠程培訓系統在線學習

中石化遠程培訓系統在線學習的課程質量較好。獲得不少學員的好評。中石化遠程培訓系統在線學習的相關優勢介紹具體如下:

1、中石化遠程培訓系統在線學習的教學質量較好:中石化遠程培訓系統在線學習課堂提供包括學習計劃、課程回放、每日一練、課後作業、問題答疑、學習資料分享、免費公開課、免費學習群等在內的教學輔助服務。

2、中石化遠程培訓系統在線學習授課較全:中石化遠程培訓系統在線學習聚焦學員的每個學習環節,對學員從課前預習、互動學習、作業及時批改、課後輔導等環節進行設計教學,課後提供課程視頻回放,形成教、學、評、測、練全場景閉環。

(8)注冊化工培訓課程擴展閱讀:

中石化遠程培訓系統在線學習的其他介紹:

中石化遠程培訓系統在線學習通過課前直播、課前測、互動授課、隨堂測、課程總結、課後測、課後直播的學習環節,幫助學生學習新知識。六步習溫故,通過回放復習、學習報告、每日一練、練習批改、答疑輔導、學情反饋的學習環節,提升學習效果。

主講老師採用連麥、搶紅包、封超神等方式與孩子互動,打造趣味課堂,實現情景教學,為學員提供沉浸式教學體驗;輔導老師及時在線答疑,反饋學員學習情況,追蹤學員學習環節。

㈨ 求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科目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參考書目
一 高等數學
1. 同濟大學編:《高等數學》(上冊,下冊)(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濟大學數學教研室編:《線性代數》(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3. 謝樹芝編:《工程數學——矢量分析與場論》(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4. 陳家鼎,劉婉如,汪仁室編:《概率統汁講義》(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 普通物理
程守誅,江之永主編《普通物理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三 普通化學
1. 浙江大學編:《普通化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濟大學編:《普通化學》.同濟大學出版社,1993年.
3. 劉國璞編:《大學化學》.清華大學出版社,1994年.
4. 余純海,齊昌瑤編:《工程化學》.東北林大出版社,1996年.
四 理論力學
1. 同濟大學理論力學教研室編:《理論力學》(第一版).同濟大學出版社,1990年.
2. 譚廣泉,羅龍開,謝廣達,范第峰編:《理論力學》(第二版).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1995年.
3. 華東水利學院編:《理論力學》.人民教育出版社,1978年.
五 材料力學
1. 孫訓方,胡增強編著,金心全修訂:《材料力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2. 劉鴻文主編:《材料力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六 流體力學
1. 西南交通大學力學教研室:《水力學電工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2. 郝中堂,周均長主編:《應用流體力學》.浙江大學出版社,1991年.
七 計算機應用基礎
1. 徐惠民等編:《計算機基礎與網際網路應用教程》.機械工業出版社,2001年.
2. 譚浩強,田淑清編:《FORTRAN77結構化程序設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
八 電工電子技術
1. 秦曾煌主編:《電工學》(上,下冊)(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2. 羅守信主編:《電工學》(Ⅰ,Ⅱ)(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3. 程守洙,江之水主編:《普通物理學》下冊(第三版 電學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九 工程經濟
1. 傅家驥,仝允桓主編: 《工業技術經濟學》 (第三版).清華大學出版社.
2. 吳添祖主編: 《技術經濟學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祉.
十 物理化學
天津大學物理化學教研室編,宋世謨主編:《物理化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十一 化工原理
天津大學編:《化工原理》.天津科技出版社.
十二 化工過程式控制制
歷玉鳴主編:《化工儀表及自動化》(第三版).化學工業出版社.
十三 化工設計基礎
倪進方主編:《化工過程設計》.化學工業出版社.
十四 化工污染控制基礎
1. 蔣展鵬主編:《環境工程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2. 汪大翚主編:《化工環境工程概論》.化學工業出版社.
十五 化工熱力學
童景山主編:《化工熱力學》.清華大學出版社.
十六 職業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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