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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機構學生接送免責協議書

發布時間: 2021-02-23 09:08:21

㈠ 家長接送學生安全責任書學校可以免責嗎

學校和家長簽定接送安全責任書後,不能免除學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但學校此舉可能不是為免責,而是基於學生的安全考慮,是為了提示提高家長的安全意識。

㈡ 幫我找《輔導班安全責任協議書》一份

為了加強幼兒園與家庭合作,達到幼兒園教育與家庭教育同步,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根據機關幼兒園的實際情況,我們特與幼兒家長簽訂如下協議:一、關於幼兒就餐問題: 1、幼兒園早餐時間是8:00,請您早上8:00前(最好能提前十分鍾)一定將孩子送到幼兒園,以及時就餐。2、8:00前各班均有老師在班裡接待家長,以便您能及時和老師交待孩子因健康原因等特殊情況需要老師協助的事宜。3、超過8:00老師可能將牛奶、豆漿或稀飯勻給其他幼兒,既使有稀飯等也已經涼了,孩子吃後會不舒服。4、為了孩子的健康,家長不得進入幼兒園餐廳。二、關於幼兒衣物: 1、幼兒因天氣不好所帶雨衣、雨傘等雨具,家長在送孩子時要帶回,以免放在幼兒園家長拿錯、自動雨傘意外傷及幼兒等事故發生。2、幼兒平時所有衣物和玩具,如帽子、外套、小圍巾等,因幼兒多,容易丟失、拿錯,請家長寫上孩子的姓名(只做標記,別人難以區分,最後剩餘的小件衣帽,馬夾經常無人認領)。幼兒入園時不要帶貴重玩具和易造成傷害的玩具,以免丟失或造成傷害。3、幼兒園提供的幼兒午休用品,免費使用,家長帶回洗曬時丟失者,按價賠償,全套50元。三、關於接幼兒離園: 1、幼兒離園關繫到幼兒的安全,家長要固定一個或幾個家庭主要成員接幼兒離園,有特殊情況要別人代接的,要提前和幼兒園老師聯系。另有特殊情況,要早和班內教師打招呼。2、如無特殊情況,不準隨意接孩子離園,有特殊情況必須中途接、早接的,傳達室一定要盤查清楚,班裡老師要問明情況,家長必須耐心合作。3、接幼兒離園,家長要提醒幼兒主動和值班老師「再見」。四、關於幼兒安全事故問題: 1、家長要按規定送幼兒入園,必須將孩子送到園門里,孩子有病或身體有某種特殊情況的要當面和老師交待清楚,不得隱瞞,以免造成危險。2、為安全起見,家長不要給孩子穿長帶子鞋、長帶子衣服和帶有可能傷害幼兒身體、皮膚飾物的衣服。3、國家已於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幼兒在正常活動中出現較大意外事故的,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4、為減少爭端和損失,幼兒園每年在9月份開始組織幼兒集體加入學生意外保險,每年12元,家長如有特殊情況不願入保,請提前與幼兒園聯系,否則視為同意。5、幼兒園的小朋友之間玩耍的過程中,難免有這樣那樣的爭執、矛盾,產生一些小的磨擦也是難免的,家長之間要相互包容。如有特殊情況要盡快找老師反映,不得擅自找孩子解決(本文權屬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 www.wm338.com查看)。如因此造成惡果的,責任自負。五、為了幼兒園的安全,早上7:50—8:20、中午10:40—11:20幼兒進餐時間、中午幼兒午休時間家長不得要求進入幼兒園。幼兒園安全,和諧的教育教學環境,要靠家長和幼兒園共同營造,希望家長能積極配合我們的工作。如無意見,請主要家長簽名後交給孩子所在班老師。

㈢ 學校如何與特殊學生簽訂免責協議書。

學校讓家長簽訂"免責"安全協議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學校還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所謂無效的民事行為,就是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凡在內容上和形式上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都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屬無效的民事行為。

李女士反映的學校與家長簽訂「安全協議」,就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

另外,學校讓家長簽字的「安全協議」,可以看作是學校向家長提供的「格式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斥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學校通過簽訂這樣的協議來規避法律責任,如果發生傷害事故,協議也是「廢紙一張」。


(3)輔導機構學生接送免責協議書擴展閱讀:

有效要件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

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

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㈣ 輔導班安全協議書 高分,謝謝

小學課程輔導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委託招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條:甲方要認真做好為學生輔導的工作。
第二條:甲方負責乙方子女的作業情況,並及時向乙方匯報其子女在上課期間的情況, 並且按照學生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方法,以滿足不同情況的學生對於知識點的理解。
第三條:甲方在學生上課期間負責學生的人身安全。
二、 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條:乙方要敦促乙方子女,按時到校,不遲到不早退。
第二條:乙方要積極配合甲方工作,為達到學生進步共同努力。
第三條:本甲方沒有值班班主任,所以不承擔下課後看護孩子的責任,望各位乙方諒解,更希望乙方保持對甲方的聯系,以保證乙方子女的人身安全。
三、 違約責任
在培訓過程中,因違約造成的後果,由違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並且負責造成的一切損失。
四、 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協議期滿後,合同無效。
五、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書面確定。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負責人簽字: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㈤ 教培機構帶學生秋遊,免責書怎麼寫

---------協議書:
協議當事人:-------------性別-----,-------年-----月------日出生,身份證------------------------
住:--------------------------------。
協議當事人:-------------性別-----,-------年-----月------日出生,身份證------------------------
住:--------------------------------。
協議內容:由於----------------(什麼情況下)通過---------協商訂如下協議:
1、
2、
3、
-----------。
本協議一式----份由協議當事人各執一份。當事人對本協議經簽字後生效。
協議當事人:---------------
協議當事人:---------------
時間: -------年-------月--------日。

㈥ 小學生上、放學家長委託別人接送的責任書(協議或合同)

中衛七小家長接送學生協議書
為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保障學校教專育教學工屬作的順利進行,明確和強化學校、家長的職責,特製定本協議。
一、學前班、一、二年級學生的家長按學校要求,必須每天親自將子女接回和送到學校。
二、當家長確實有事不能接送時,可委託他人代接代送,但家長必須親自在電話上通知本班教師(或班主任),否則教師(或班主任)不得將學生放行,更不得讓不認識的人將學生帶走。
三、家長若不能按要求接送,讓孩子自己上放學,出現意外情況,學校概不負責。若家長需長時間委託他人接送時,必須將委託書交到學校並寫清楚委託何人接送。被委託人出現失誤而導致意外時學校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家長不能認真履行接送職責而導致的意外情況,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此協議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校長簽字: 家長簽字:

學校蓋章: ( )年級( )班 學生:
學前( )班 學生:
2011年2月23日

㈦ 求一份學生課後託管安全協議書

學生課後託管安全協議書

甲方:(學生家長,身份證,聯系方式)

乙方:(託管方,身份證,具體地址,聯系方式)

甲方為方便子女接受教育,經考察決定將現就讀於××學校的學生××交由乙方託管。為明確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在指定期間履行對學生的看護及教育管理責任。乙方要以高度負責和敬業奉獻的精神,為學生提供安全、適當、科學的學習與生活管理,使學生各方面素質得到全面的發展和提高。

二、甲方願意接受本協議所約定的條件及守則,並委託乙方在緊急情況或不能聯絡甲方時代表甲方對學生作出合理的決定,並獲得代表甲方簽字的權利。

三、乙方在學生託管期間負責學生上下學的接送、食宿及課外輔導等有關事宜,具體如下:

1、接送:在學校指定的上學與放學時間,按時接送學生,履行校外往返過程中的安全保障義務。

2、食宿:提供床鋪、課桌等相關用品,被褥及洗漱用具等由甲方自理。託管期間全權負責學生的飲食起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早餐及正餐標准,也可約定學生日常洗衣、衛生等由誰承擔)。乙方保證提供的食宿條件符合學生生長發育及學習的基本要求,確保學生的身體健康不因食宿條件受到影響。

3、課業輔導:負責每天督促學生完成作業,並在必要時給予相應輔導,________________(能夠提供特殊輔導,或者家長對輔導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約定)。

四、委託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或以學期為期限,如雙方續約,可直接在此款後續簽「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至______」)。

五、報酬及支付方式:託管費_______元/月(輔導費______),每月初預交(或集中於固定時間交納)。甲方應以負責的態度按時交納託管費用,延期交納需經乙方同意,否則乙方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甲方交納,如甲方拒不交納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六、甲方要配合乙方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和氛圍,教育學生遵守託管期間的有關規定,不得自行外出、擅自脫離乙方監護。

因下列原因或者學生擅自脫離監護發生意外事故而致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乙方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1、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與學生寄宿地點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或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乙方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4、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

5、學生自殺、自傷的;

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七、乙方有義務提供安全的食宿條件,確保學生託管期間履行監護義務。對因提供條件不當、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充分履行監護義務,造成學生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八、學生託管期間,食用葯品一般應遵照醫囑進行。託管期間若出現較重疾病和其它需要緊急救助情況,乙方要及時告知甲方,甲方得此信息後應前往進行積極救助。如果情況緊急,乙方應及時將學生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並盡最大所能為甲方墊支搶救、治療和住院等費用,甲方應該盡快將此費用如實歸還乙方。對不服從乙方教育管理擅自外出或打架斗毆對他人或自身造成傷害的,其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九、甲方須配合乙方教育學生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大額錢物可交由乙方代為保管。若非乙方管理責任原因,學生大意或者保管不善丟失錢物,乙方應積極為甲方尋找,如缺乏線索尋找未果,乙方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十、在本協議簽訂之前,乙方應實事求是地介紹所能提供的各種條件,不得對甲方作出任何不符合事實的宣傳和評價,如果由此造成學生不良影響,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合同解除

甲方對乙方服務不滿意或因其他原因可隨時解除本協議,其費用按足月結算,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可通知甲方終止協議,其費用按時間據實結算。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五次以上不聽從乙方管理,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的;

2、故意傷害同住其他學生造成嚴懲後果的;

3、故意損毀乙方財物造成重大損失的;

4、偷盜公私錢物無悔改表現的;

5、其他嚴重影響託管協議實施的行為。

十二、甲方要積極主動地保持與乙方的聯系和配合,甲方如果發生住址、單位、電話等聯系方式的變更應該及時通知乙方。乙方也要將學生託管期間的表現與變化情況充分告之甲方,配合甲方確定學生的教育方案。

十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㈧ 補習班想和家長簽一下免責協議 雙方簽字有法律效應么

免責協議內容是什麼?
學校讓家長簽訂"免責"安全協議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學校還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謂無效的民事行為,就是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凡在內容上和形式上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都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屬無效的民事行為。李女士反映的學校與家長簽訂「安全協議」,就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另外,學校讓家長簽字的「安全協議」,可以看作是學校向家長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斥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學校通過簽訂這樣的協議來規避法律責任,如果發生傷害事故,協議也是「廢紙一張」。
判斷學校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一、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二、2002年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學校在組織校外活動的過程中,如果學生發生了人身傷亡事故,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取決於學校是否對學生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教育,是否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發生傷害事故後是否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學校要想在發生事故後不承擔法律責任,只能強化對師生的安全教育,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妥善預防和處理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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