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和輔導機構簽了合同
① 我是一名在校大學生,與一家培訓機構簽訂了培訓合同,並繳納了一些前期的費用。和合同中有條款規定未上課
你沒有原件嗎?
② 我是一名大學生,之前報了一個教育機構,還簽了合同,現在懷疑這個機構有問題,不去了行不行急啊,求幫忙
你是報名接受培訓還是到那裡工作?
如果是工作,你當然可以不去,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是報名參加培訓,要看合同約定。
③ 在校大學生和一輔導學校簽了崗前培訓合同,這個合同有好多不合法的地方包括高額違約金,合同有效嗎
如果培訓學校涉嫌欺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④ 大學生兼職做輔導班的老師,簽的合同有效嗎
只要是合同雙方真實意願的體現,合同內容符合《合同法》,合同當然有效並具法律約束力。
⑤ 和培訓機構簽了合同,錢還在手裡,怎麼樣才能全身而退
首先我想說,所謂的能力培訓機構都是很坑爹的。。
從你的話里,專我認為你是不想繼續參加屬了。然後的問題是顧忌你給他們的資料以及所謂的合同。
好吧我不是律師,沒辦法嚴肅下去了。。
不想去就不去唄,本來交易是你情我願的事情,你就當成是補習班好了,直接扔到腦後就可以了。對了,那八十塊錢。。除非你能強勢到讓他們怕你,不然你拿不會來的!你會來問問題,很明顯這80元沒希望了。
你的資料,如果他們用你的資料惡意做一些事,那是他們犯法了,你是無意間泄露了個人信息。家庭住址?。。放心,培訓機構再怎麼樣也不會堵門砍人,也就騙騙錢,和氣生財他們最喜歡了。
就這樣。
⑥ 我和一家大學生培訓公司簽了一份合同,先交了一部分錢,現在不想去了,請問要不要賠錢
1、你們之間簽定的是民事合同,適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2、你專中途屬不再交錢、不想去了,屬於合同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違約金或是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如果你們的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你要賠償違約金(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時,你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降低)。
如果沒有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你需要賠償對方的實際損失。
3、不過,像這種事一般很少有人追究:對方的損失不大,這樣的事又太多,我認為你不必太擔心:仔細看看你的合同,如果約定了違約金,可以和老闆好好解釋說你有特殊情況,協商解決最好。如果無法協商,就等對方去起訴你,如果錢不是很多,對方一般不願打官司的。
⑦ 我是學生,大二的時候跟一個培訓機構簽了一份合同,說給我們培訓四個月然後給我們找工作,說找到工作之後
樓主復好 你培訓學習的是什制么課程呢?如果是JAVA開發,不會找不到工作的,如果面試通不過是技術問題的話可以選擇重學,我看合同上寫的是免費重學的,只要技術學好了不會找不到工作的,最好不好打官司,那你是耗不起的,沒有正當的理由不還錢好象不行吧,這是我個人的理解,再說了為了這個有了不良記錄以後對個人也不利,總之學習是為了找工作,不要相信別人的承諾,只有自己有真本事才可以去選擇工作,而不是工作選你.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挑學歷,你可以去那些對學歷要求不高的公司投簡歷.總之你現在要把和銀行里簽的那份合同再看看,和你要錢的是銀行,沒有看見你和銀行簽的合同.!以後多加小.
祝你好運!
⑧ 大學生簽的寒假輔導機構合同中的違約需要付出什麼責任我是一名在讀大學生,與一家假期輔導機構簽訂了
首先你要明白自己在合同中與單位約定了什麼樣的責任,例如要干多少時間,干不夠年限怎麼辦?如果沒有約定,新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約定有責任,也不一定成立,因為勞動法只要下列的條件才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責任. 《勞動合同法(草案)》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況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准。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但其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草案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比如,公司派王某到美國接受為期6個月的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用為3萬6千元,公司和王某簽訂一個服務期協議,王某接受培訓後必須為公司服務3年,否則,要賠償公司的培訓費。如果王某培訓後在公司工作滿2年後想解除合同,那麼按照草案15條的規定,只需賠償公司1萬2千元(即36000元違約金分攤到3年的服務期,每年為12000元),而不需要全部賠償。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但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草案第1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第1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這相對於《勞動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而言,這次勞動合同法立法對競業限制所作的規定是比較全面而具體的。首先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期限(2年)、地域、經濟補償(不少於年工資收入),其次還規定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時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⑨ 一名大學生,與某培訓機構簽訂了培訓合同,現在覺得被騙了,想解約,合同上只說了在培訓結束後覺得沒有效
一部分?多少是一部分?一分錢也是一部分
⑩ 一名大學生,與某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合同,現在覺得被騙了,想單方面解約,應該怎麼辦啊
這個覺得?要看你合同的內容有沒有違約金什麼的,沒有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會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