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接受心理輔導等服務屬於其應享有的
❶ 殘疾證有什麼優惠政策
殘疾證事實上就是一個身份證明,就跟身份證一樣,只是證專明你是一個殘疾人。如果屬是地方殘疾證的話,一至四級,可以申請低保。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市區的公園內享受免費,但在郊區一些特殊景點不免費。其他方面的優惠如下:搭乘火車、飛機,優先購票和搭乘;市內公共汽車免費;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殘疾人專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費停放;盲人讀物普通郵件免費寄遞;殘疾人就醫,優先掛號、就診,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多重殘疾人免交掛號費;殘疾人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等場所;使用收費公廁免費;影劇院、體育場(館)提供半價優惠。
❷ 殘疾人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根據《憲法》第34條至第47條的規定,殘疾人應平等地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監督權。
5.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6.文化教育權利。
7.康復權。
殘疾人在各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殘疾人應該與其他公民一樣,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教育上、社會和家庭生活上享有平等權利。公民權利是神聖的,殘疾人的權利更是不允許侵犯的。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❸ 殘疾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具體減免由各地政府來決定。
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三條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可按不同的納稅期限確定當期減征定額。對按月申報納稅的,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對按季申報納稅的,其當季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112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112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1125元。
(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
(四)對同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上述(一)至(三)項所得,全年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總額不超過4500元。
(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的減征限額和期限,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殘疾人接受心理輔導等服務屬於其應享有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❹ 殘疾人享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殘疾人的所得,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徵,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財稅[2007]92號)
4、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財稅[2007]92號)
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4)殘疾人接受心理輔導等服務屬於其應享有的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❺ 殘疾人享受哪些社會福利
《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四十條 國家和版社會採取扶助、救權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生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舉辦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條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准予免費攜帶。
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❻ 殘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社會福利
《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有關部門組成的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規劃、指導、協調殘疾人工作的開展。
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接受政府的委託,管理殘疾人事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所增加,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全社會應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尊重、關心、理解、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的監護人、法定扶養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六條 殘疾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按國家規定的殘疾標准鑒定後,由縣級殘聯核發《殘疾人證》。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確定的重點康復項目制定實施計劃。採取有效措施,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本地區的殘疾人康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九條 省、市(地區)人民政府應逐步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治療、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康復技術指導工作。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需要,指定醫療機構設康復門診和康復病房,為殘疾人康復治療,並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條 省、地、市殘聯應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服務站,縣(市、區)殘聯應逐步建立供應服務點,負責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供應和維修服務。
第十一條 殘疾人為恢復功能所需醫療費,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統籌醫療的,分別按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統籌醫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列入當地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規劃,使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國家規定的目標。
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殘疾兒童、少年可就近入學。各類學校應當為殘疾兒童、少年的學習和生活提供方便,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特殊教育發展規劃,有計劃地開設特殊教育班,逐步建立特殊教育學校,並在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大力開展隨班就讀,保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都能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特殊教育經費列入教育事業費支出,並隨教育經費的逐步增加而相應增加。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努力做到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同步發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學質量。
在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班從事特殊教育(含聾兒聽力語言訓練)的教師以及手語翻譯,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十六條 各級殘聯應積極開展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工作。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和職業中介、咨詢、指導等業務。
第十七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積極發展殘疾人經濟,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鼓勵、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個體開業。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質、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的組織指導工作。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的比例安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工商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應當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根據殘疾職工生理、心理障礙情況分配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在福利待遇、職稱評定、勞動保護、養老保險等方面,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企業解散、破產後,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妥善安置殘疾職工的生活,積極創造條件,使其重新就業。
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
第二十一條 盲人按摩院(所)取得職業許可證的盲人按摩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評定專業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貧困殘疾人,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服務、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指導城鄉基層組織開展有益於殘疾人身健康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對殘疾人文藝團體應給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適合殘疾人特點和需要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服務並適當減免收費。
公共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應當對殘疾人開放,並提供方便和照顧。
第二十五條 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在城鎮的可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或由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在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按當地「五保戶」,規定保障其生活。
其他生活困難確需救濟的殘疾人,由當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救濟。
農村殘疾人承擔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縣、鄉(鎮)人民政府應予減免。
流浪外地,以乞討為生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予以收容,送回原籍。
第二十六條 各級殘疾人組織接受社會捐贈的殘疾人福利基金,應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以下優待:
(一)到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優先購票,優先入場;
(二)盲人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免費郵寄;
(三)搭乘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優先購票、優先搭乘;
(四)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寄存;
(五)優先掛號就診、盲人就醫免收普通掛號費;
(六)城市公園免收門票。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採取無障礙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好每年的助殘日活動,切實幫助殘疾人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第三十條 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檢舉、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受理查處,不得推諉、拖延。
殘聯和殘疾人所在單位,應支持被侵害的殘疾人進行訴訟。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其訴訟費和法律服務收費應酌情減、緩、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國家分配的中專以上殘疾畢業生的;
(三)無合法理由辭退、開除殘疾職工、學生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安置殘疾人就業的;
(五)其他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生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舉辦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條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准予免費攜帶。
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❼ 殘疾人在填表格中的健康狀況怎麼填
一般情況下填寫「健康」、「一般」、「較差」;有嚴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體傷殘的,要如實簡要填寫。
填表注意事項:
民族:填寫民族的全稱,如「漢族、回族、朝鮮族、維吾爾族」等。
地址:居住地要填寫到具體的縣名稱。
聯系方式:填寫家庭及本人聯系電話或者其他通信方式。
籍貫:填寫戶籍所在地,需要詳細到具體的村鎮。
(7)殘疾人接受心理輔導等服務屬於其應享有的擴展閱讀:
殘疾人福利
殘疾人福利是國家和社會在保障殘疾人基本物質生活需要的基礎上,為殘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醫療和康復等方面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拓殘疾人就業門路,擴大就業范圍,提供就業機會,保障殘疾人的工作權利和自我實現的權利;
2、大力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殘疾人的文化素質和自立能力;
3、開展立法、宣傳和教育,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和提供特殊保護,呼籲社會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
4、興辦殘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娛樂活動的設施及器材的生產;
5、在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盡可能地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等等。
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和維護社會成員一定的生活質量,滿足其物質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採取的社會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設施和相應的服務。殘疾人福利是社會福利的一個重要項目。
國家和社會對保障、改善殘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職責?
1、國家和社會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2、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3、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興辦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
特別照顧
1、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2、殘疾人搭乘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輪船、渡船、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對殘疾人給予方便和照顧;對殘疾人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應當准予免費攜帶;
3、盲人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凡是盲人讀物郵件,都應當免費寄遞;
4、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隨著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國家日益注重通過立法手段保護殘疾人利益,給予殘疾人盡可能多的照顧,防止殘疾人遭社會淘汰,避免對殘疾人的歧視,並幫助殘疾人適應社會。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護法中殘疾人可以享受哪些優待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有關部門組成的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規劃、指導、協調殘疾人工作的開展。
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接受政府的委託,管理殘疾人事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所增加,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全社會應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尊重、關心、理解、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的監護人、法定扶養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六條 殘疾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按國家規定的殘疾標准鑒定後,由縣級殘聯核發《殘疾人證》。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確定的重點康復項目制定實施計劃。採取有效措施,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本地區的殘疾人康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九條 省、市(地區)人民政府應逐步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治療、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康復技術指導工作。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需要,指定醫療機構設康復門診和康復病房,為殘疾人康復治療,並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條 省、地、市殘聯應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服務站,縣(市、區)殘聯應逐步建立供應服務點,負責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供應和維修服務。
第十一條 殘疾人為恢復功能所需醫療費,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統籌醫療的,分別按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統籌醫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列入當地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規劃,使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國家規定的目標。
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殘疾兒童、少年可就近入學。各類學校應當為殘疾兒童、少年的學習和生活提供方便,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特殊教育發展規劃,有計劃地開設特殊教育班,逐步建立特殊教育學校,並在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大力開展隨班就讀,保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都能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特殊教育經費列入教育事業費支出,並隨教育經費的逐步增加而相應增加。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努力做到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同步發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學質量。
在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班從事特殊教育(含聾兒聽力語言訓練)的教師以及手語翻譯,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十六條 各級殘聯應積極開展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工作。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和職業中介、咨詢、指導等業務。
第十七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積極發展殘疾人經濟,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鼓勵、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個體開業。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質、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的組織指導工作。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的比例安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工商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應當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根據殘疾職工生理、心理障礙情況分配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在福利待遇、職稱評定、勞動保護、養老保險等方面,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企業解散、破產後,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妥善安置殘疾職工的生活,積極創造條件,使其重新就業。
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
第二十一條 盲人按摩院(所)取得職業許可證的盲人按摩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評定專業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貧困殘疾人,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服務、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指導城鄉基層組織開展有益於殘疾人身健康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對殘疾人文藝團體應給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適合殘疾人特點和需要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服務並適當減免收費。
公共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應當對殘疾人開放,並提供方便和照顧。
第二十五條 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在城鎮的可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或由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在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按當地「五保戶」,規定保障其生活。
其他生活困難確需救濟的殘疾人,由當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救濟。
農村殘疾人承擔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縣、鄉(鎮)人民政府應予減免。
流浪外地,以乞討為生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予以收容,送回原籍。
第二十六條 各級殘疾人組織接受社會捐贈的殘疾人福利基金,應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以下優待:
(一)到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優先購票,優先入場;
(二)盲人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免費郵寄;
(三)搭乘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優先購票、優先搭乘;
(四)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寄存;
(五)優先掛號就診、盲人就醫免收普通掛號費;
(六)城市公園免收門票。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採取無障礙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好每年的助殘日活動,切實幫助殘疾人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第三十條 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檢舉、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受理查處,不得推諉、拖延。
殘聯和殘疾人所在單位,應支持被侵害的殘疾人進行訴訟。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其訴訟費和法律服務收費應酌情減、緩、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國家分配的中專以上殘疾畢業生的;
(三)無合法理由辭退、開除殘疾職工、學生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安置殘疾人就業的;
(五)其他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❾ 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能夠享有哪些權利
殘疾人有平等地獲得高等教育機會的權利。《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內規定的錄取容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殘疾人保障法》還規定,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殘疾學生有獲得適當的高等教育的權利。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包括提供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組織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在公共服務場所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