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機構離職申請書
Ⅰ 離職申請書(簡潔版)
每個廠都有問題,也有好的方面,多往好的方面想想。工作可能有段時間會輕松,有段時間會壓力大,有起伏也是正常的。說不定這段艱苦的時間馬上就過去了,為什麼不等等看,看情況有沒有好轉,有沒有變得更糟糕。
Ⅱ 最簡單的離職申請書
Ⅲ 離職申請書怎麼寫
離職申請書可以按照以下模板書寫:
敬愛的各位領導:
自xxxx年x月入職以來,我一直都很享受這份工作,感謝各位領導對我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謝各位同事給予的幫助和關心。在過去的時間里,利用公司給予的良好學習時間,學習了一些新的東西來充實了自己,並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識和實踐經驗。我對於公司的照顧表示真心的感謝!當然,我也自認為自己在這期間的工作中做出了自己的最大努力。
但因為某些個人的理由,我最終選擇了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並希望能於今年x月x日正式離職。希望領導能早日找到合適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會盡力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保證業務的正常運作,對公司,對客戶盡好最後的責任。
希望公司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並批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xx年x月x日
(3)輔導機構離職申請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Ⅳ 在輔導機構工作,不想幹了,以什麼理由辭職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只要按此規定辭職,受法律保護。如用人單位為難你,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Ⅳ 我是一家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在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後的工作交接期間
在你提出離職以後你的一切跟學校有關的言論和離職的信息都需要在校領導的引導下進行,如果擅自做主跟家長私下溝通不當,導致退費損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而且我相信合同上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