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系二級心理輔導站制度
A. 心理社團管理制度
一、咨詢人員應做到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熱愛學校心理咨詢專業工作;熟悉並認真遵守國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恪守心理咨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規范。二、咨詢人員應嚴格按科學態度和專業要求工作。必須接受規范的專業培訓、努力鑽研有關理論,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探索工作規律;還必須熟悉學校的各種教育策略,了解本校學生的特點和心理狀況,將學校心理咨詢專業要求和學校實際相結合,有效地開展工作。三、咨詢人員要用學生理解的語言,向來訪學生解釋本校心理咨詢工作的性質和范圍,以及來訪學生的自身權利,幫助學生正確認識心理咨詢的意義。四、咨詢人員必須平等對待學生、信任學生,在與來訪學生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工作。要特別注意尊重來訪學生的人格尊嚴,保護來訪學生的正當權益;從促進學生健康發展出發,真誠對待來訪學生,接納對方的各種知識情感困擾,對他們需求達到同感的理解,立足於全面發展幫助對方解決問題;尊重學生自願接受服務的權利。五、咨詢人員應遵循教育發展的規律向學生提供幫助,立足於啟發學生自己認識自己,自己接納自己,自己幫助自己,自強自立,健康成長。六、咨詢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保護學生的隱私和其他秘密;對學生的有關資料、案例予以保密,單獨保管,不列入學校其他檔案;只有在專業需要和必須會診時,才能和其他專業人員討論來訪學生的案例;不得將學生的案例作為談話資料;在研究和寫作中需要引用學生的資料時,必須隱去可能辨認出來訪學生的有關信息;通常情況下,不得向學校其他人員及家長透露學生的秘密;出於保護學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發生以及需要爭取其他人員幫助,必須向有關人員提供學生心理咨詢資料時,要向能負責、能保密和有權力、有能力解決相應問題的人員提供,同時注意保護學生的安全並使他們感到安全,不進一步擴散有關信息。七、咨詢人員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測驗時,必須遵守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頒布的《心理測驗工作者道德准則》,按心理測驗的規范進行,不濫用心理測驗,科學、客觀地使用測驗結果。八、咨詢人員在幫助學生的過程中,應努力動員與爭取教師和家長的配合與支持,必要時要對他們做耐心細致的工作,努力建立有利於學生發展的理性社會支持系統;在向教師和家長提供資料、建議及分析學生情況時,要以保護學生、促進學生發展為出發點;咨詢人員要注意積極地和學校教職員工的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九、咨詢人員必須了解中學生心理咨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職責和能力范圍內開展工作;對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必須及時轉介,推薦其他合適的專業人員予以解決,或建議學生到校外相關部門接受咨詢或治療,轉介時要耐心做好學生的工作,不給他們增添心理負擔;對學生提出的超越自己職責范圍的要求,不能予以滿足。十、咨詢人員必須始終注意保持和來訪學生關系的純潔性,不得與來訪學生及其家長建立心理咨詢和教育關系以外的任何其他關系,不得收受學生及其家長任何物質報酬和饋贈。
B. 心理咨詢室制度具體有哪些
【心理咨詢室管理制度】
1、咨詢室工作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到崗,保持心理咨詢室工作的日常化、規范化。
2、咨詢室衛生由當日咨詢人員負責打掃,保持室內環境整潔,優美、舒心,營造溫馨的空間。
3、心理咨詢師必須態度熱情、工作細致和認真,本著「積極、自信、樂觀、向上」的健康心理狀態
以誠相待,傾情相助,引導來訪者自助。
4、咨詢人員在咨詢時,必須學會傾聽,無條件接受來訪者,事後做好記錄。
5、咨詢人員要及時整理來訪者的材料,並做好分析和總結。
6、咨詢人員要嚴守個人秘密,違者後果自負尊重學生人格,保護學生的隱私,切實履行保密原則,對有較為嚴重心理障礙的學生,必要時可通知學校和家長,取得支持和配合。
7、咨詢人員若不能當時解決問題,需查閱相關資料後在進行約定時間解決。
8、資訊室在一定時期內,要將咨詢情況歸檔,准備為今後查閱。
9、資訊室人員要愛護室內公共財物,離開時要管好門窗,及時上鎖,丟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10、心理信箱上、下午打開兩次,咨詢信件保證第二天及時回復,同時做好存檔。
【心理咨詢師的工作制度】
1、心理咨詢師認真學習專業知識,定期參加培訓,提高咨詢水平,保持自身的身心健康。
2、咨詢老師語言親切,態度和藹,富有親和力,營造和諧、溫馨
安全環境氛圍。
3、心理咨詢師在分析問題是,要做到客觀、仔細、耐心。
4、如果咨詢老師發現無法幫助咨詢者,應做好適當的轉介建設。
5、咨詢老師如果遇到有心理問題嚴重的 甚至嚴重到精神問題者,
應及時介紹到其他專業機構就醫。
【心理咨詢師的工作守則】
1、心理咨詢室主要負責學生心理健康的咨詢工作,心理咨詢室的服務對象為本校全體師生。
2、心理咨詢的主要對象是幫助解決某些有心理障礙的學生。
3、心理咨詢室通過對學生進行心理咨詢,使其具備健康的心
理從而努力學習,積極進取,創造和諧校園。
4、心理咨詢室的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1) 為來訪者提供心理測試和結果分析,以幫助學生認識自我、發掘潛能。
(2) 為個別有心理困擾的來訪者進行鑒別、疏導、調整。
5、咨詢員應當嚴守職業道德,尊重來訪者,對咨詢內容有保密的權利和義務,確保來訪者的權益不受侵犯。
6、咨詢員應本著真誠、尊重、溫暖、負責的原則,對來訪者提供最大程度的幫助。
7、咨詢員若遇到自己不能處理的問題,應明確告訴來訪者。咨詢員應對來訪者的有關資料、檔案予以保密;如採用案例教學、科研或寫作時,應適當隱去那些可能會據以辨認出服務對象的有關信息。
8、咨詢員有權拒絕不屬於咨詢內容的要求。在心理咨詢過程中,如 發現咨詢員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會安全的情況,心理咨詢工作者有責任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9、每次咨詢結束後,咨詢員應及時整理咨詢記錄,分類存檔。
10、咨詢員應提前做好准備工作,營造安靜、舒適的咨詢環境。
11、愛護咨詢室的物品,保持好咨詢室衛生。
12、嚴禁隨意帶領無關人員進入咨詢室及翻閱咨詢檔案。
·責任制度
(1)心理咨詢室值班人員工作制度
1、值班人員在規定值班時間內必須到崗,耐心接聽同學的來電,並做好面談預約登記和當日的值班記錄。
2、當日值班人員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必須以電話或當面請假的方式,向心理咨詢室負責人提出請假申請,批准後方可請假。
3、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保密內容涉及心理咨詢室相關所有工作內容。未經負責人同意,值班人員嚴禁隨意翻閱心理咨詢室存放的材料和文件。
4、心理咨詢室除工作人員外,一般不允許無咨詢要求的學生或其他人員進入。
5、嚴格遵守計算機使用制度。
6、工作無失誤,表現良好者,在班級或院級各項評獎評優活動中,由本人提出申請,心理咨詢室老師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並推薦。
7、如果在工作中泄密或者由於工作失誤導致咨詢室財物損失,將酌情給予相應的處分,並擔負損失財物的賠償責任。
8、值班人員在遵守值班制度的前提下,有使用心理咨詢室各種資源的權利。
(2)心理咨詢人員工作職責
一、咨詢人員應做到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熱愛學校心理咨詢專業工作;熟悉並認真遵守國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恪守心理咨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規范。
二、咨詢人員應嚴格按科學態度和專業要求工作。必須接受規范的專業培訓、努力鑽研有關理論,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探索工作規律;還必須熟悉學校的各種教育策略,了解本校學生的特點和心理狀況,將學校心理咨詢專業要求和學校實際相結合,有效地開展工作。
三、咨詢人員要用學生理解的語言,向來訪學生解釋本校心理咨詢工作的性質和范圍,以及來訪學生的自身權利,幫助學生正確認識心理咨詢的意義。
四、咨詢人員必須平等對待學生、信任學生,在與來訪學生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工作。要特別注意尊重來訪學生的人格尊嚴,保護來訪學生的正當權益;從促進學生健康發展出發,真誠對待來訪學生,接納對方的各種知識情感困擾,對他們需求達到同感的理解,立足於全面發展幫助對方解決問題;尊重學生自願接受服務的權利。
五、咨詢人員應遵循教育發展的規律向學生提供幫助,立足於啟發學生自己認識自己,自己接納自己,自己幫助自己,自強自立,健康成長。
六、咨詢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保護學生的隱私和其他秘密;對學生的有關資料、案例予以保密,單獨保管,不列入學校其他檔案;只有在專業需要和必須會診時,才能和其他專業人員討論來訪學生的案例;不得將學生的案例作為談話資料;在研究和寫作中需要引用學生的資料時,必須隱去可能辨認出來訪學生的有關信息;通常情況下,不得向學校其他人員及家長透露學生的秘密;出於保護學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發生以及需要爭取其他人員幫助,必須向有關人員提供學生心理咨詢資料時,要向能負責、能保密和有權力、有能力解決相應問題的人員提供,同時注意保護學生的安全並使他們感到安全,不進一步擴散有關信息。
七、咨詢人員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測驗時,必須遵守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頒布的《心理測驗工作者道德准則》,按心理測驗的規范進行,不濫用心理測驗,科學、客觀地使用測驗結果。
八、咨詢人員在幫助學生的過程中,應努力動員與爭取教師和家長的配合與支持,必要時要對他們做耐心細致的工作,努力建立有利於學生發展的理性社會支持系統;在向教師和家長提供資料、建議及分析學生情況時,要以保護學生、促進學生發展為出發點;咨詢人員要注意積極地和學校教職員工的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
九、咨詢人員必須了解中學生心理咨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職責和能力范圍內開展工作;對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必須及時轉介,推薦其他合適的專業人員予以解決,或建議學生到校外相關部門接受咨詢或治療,轉介時要耐心做好學生的工作,不給他們增添心理負擔;對學生提出的超越自己職責范圍的要求,不能予以滿足。
十、咨詢人員必須始終注意保持和來訪學生關系的純潔性,不得與來訪學生及其家長建立心理咨詢和教育關系以外的任何其他關系,不得收受學生及其家長任何物質報酬和饋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