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書抄襲
A. 前兩天從新華書店買了一套高考輔導書,因為排版風格我很喜歡也沒仔細看內容,現在看了兩天發現書中到處是
可以。指出錯誤。否則舉報賣偽劣產品。
B. 我想問一下。寫書的時候參考了百度百科的資料,算侵權嗎
網路的資料只作為瀏覽,如有抄襲涉及版權著作權的,是屬於侵權的。
C. 畫漫畫參照買來的參考書上的人物發型算不算抄襲
抄襲是指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不過如果是參考一部分並不是完全照抄的話應該不算
D. 請問初中的課外練習冊和課後輔導書(講解類)的哪種比較好 各個學科都需要 請過來人指點 謝絕網上抄襲
金題1+1用過沒,就是以前的名校金題,我現在在用感覺不錯,題屬於那種難點的
E. 為什麼一些輔導書上都寫著"黃岡"什麼什麼,是什麼意思
黃岡教育狹義的說是黃岡中學的教學方法,廣義的就是整個黃岡市版的初等中等教育權,因為歷史和地理原因,黃岡基本上十個縣市區都是貧困縣市,其中5,6個國家級貧困縣,窮則思變,很多學生學習都很刻苦,來到黃岡中學的都基本上是各個縣的精英,基礎扎實,基本都能上重點大學,學習生活在一起,氛圍非常好,日常生活作息比較科學,娛樂活動很多(不少人都是電腦游戲高手),加上老師的點撥與耐心教導,學生自然成績能上去!
而這些個教科書想佔一點黃岡的邊之後好賣錢一些,現實如此!
F. 參考算不算抄襲
朋友,都找給你了,看看這些你就明白了--------------
參考意味著作者本人已經吸收消化了他人的內容,並且能靈活運用,把它融會貫通到自己的著作中,自成一體。我覺得一個好的作者應該具備三個條件:1.本身精通這項技術,有實際開發經驗;2.出色的表達和歸納能力;3.善於學習的能力。寫書和從事軟體開發不同,開發軟體時,你只需對技術的某一局部方面非常精通,對其他方面大致了解;但是一本技術書必須提供一個完整系統的知識體系,除了整體的框架,還必須涉及許多細節,比如列舉Struts配置文件中每個元素的用法,Struts標簽庫的每一個標簽的用法。因此,在寫技術類書籍時,參考其他文檔是不可避免的。事實上,即使是那些英文書籍,比如介紹Struts的一書,由於沒有語言的障礙,它們會原封不動的把Struts文檔中的一些列表拷貝到自己的書中來。在寫Struts書時,本人把Struts框架的源代碼讀了無數遍,並且"竊"了一些代碼到自己的書中。"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瞧,咱們的古人就深深懂得虛心學習的重要性。
抄襲意味著作者本人根本不理解他人的內容,把他人的內容原封不動、七拼八湊到自己的書中,整本書前後缺乏聯貫性和條理性,不能構成一個完整獨立的知識體系,讓讀者看了不知所雲。
以上是本人對參考和抄襲的理解,供參考。由於多數計算機技術包括Struts都是西方人所創,咱們都只是技術的運用者,而且即使是對最新技術的運用,也必須向西方人學習。在這種環境下,傳播西方人技術的書籍當然會滲透了他們的思想和經驗。
盡管少量讀者的評價有些苛刻,我還是會盡力吸取其中有益的建議。在Hibernate一書中,我賦上了本書涉及的所有參考文獻。
盡管多數讀者對Tomcat和Struts一書的評價都很高,但是有極少一些人說我的Struts是抄襲的。當我心情好,抵抗力比較強的時候,看到這種評價不會介意,假如我正在為寫Hibernate一書遇到的難題困擾,並且還要為生計擔憂,這時我就特別喪氣。當然喪氣歸喪氣,我不會動搖寫Hibernate的信念,只能更加用心的去寫Hibernate,爭取不流露出任何"抄襲"的痕跡出來。
正如一位讀者所說"技術並非作者的原創,好的書如同優秀的老師,能把他人發明的技術解析得清晰透徹、深入淺出"。就象好多老師講授同一種知識或概念,他們講授內容肯定相同,區別在於講授的方式不一樣,有的老師表達能力強,能把復雜的東西講得很明白,有的老師表達能力差,連簡單的東西都講不明白。 Tomcat、Struts和Hibernate都不是我發明的技術,作為一名作者,我不過是一名技術的傳播者。 和所有的作者一樣,在寫作過程中,我會參考大量書籍,主要是英文書籍。真理與謬誤往往只有一步之遙,正面說法是參考,反面說法是抄襲,區別何在.
抄襲與參考——從嚴格參考文獻制度談起
王銘銘事件已經得到了嚴肅處理,表彰科學家的宣傳也搞得轟轟烈烈,各高校關於科研的道德規范和守則相繼出台,「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倡議書和「用心血做學問,用生命寫文章」的口號也不斷見諸於世。血氣方剛者對學術腐敗口誅筆伐,將「扒糞運動」進行到底,尋找學術腐敗的道德根源,批評急功近利、浮躁之風乃至整個社會道德體系失范,呼喚自律和對失范現象做斗爭。
作為一名學者,我對抄襲或剽竊深惡痛絕。但是,我不認為抄襲僅僅是道德體系失范的問題,而是做學問好壞的是非標准問題。文章精品應該是在博覽群書之後,在旁徵博引的基礎上完成的,即使是「拍腦袋」寫的,也需要有多年的知識積累。在我國的學校中,甚至在中國的傳統中,根本沒有嚴格的參考文獻制度,也就是說,是否抄襲完全靠自覺,這是造成學術腐敗的土壤。
記得一個西方學者講過,抄一個人的是剽竊,抄很多人的是研究。西方學術論文的結尾,需要有參考文獻目錄,這個目錄有時很長,參考的頁碼標得一清二楚,這個頁碼和前面的引文處一一對應,無一疏漏。這樣做有兩個好處,一是交代理論的來龍去脈,有利於後續研究,二是說明自己的貢獻。我們還可以看到,參考文獻制度是杜絕剽竊的有效辦法。
近幾年,我國的學術刊物、專著、教材和學位論文在標注參考文獻方面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是,問題和漏洞仍然不少。第一,一些雜志社和出版社的編輯,以及學位論文的導師至今不要求在正文內標注參考文獻,甚至不要求在文後有參考文獻目錄,即使要求了,也往往只要求「主要參考文獻」。常常可以發現,有些作者明明是主要參考了某人的作品,卻偏偏「疏漏」了該作品的篇目;第二,往往不要求在正文的參考文或引文處作出標注,因而為剽竊者提供了活動的空間;第三,一些學術著作、論文和學位論文是在大量翻譯的基礎上寫出來的,但是沒有真正的參考文獻目錄,甚至露出馬腳――照翻原著的引文處,與後面列舉的在網上下載的文獻目錄不能對應,明明是學風有嚴重問題,卻被評為優秀;第四,審稿者或評論者不認真審查文章的參考文獻,或認為參考文獻可有可無;第五,抄襲別人沒發表的研究論文,甚至抄襲別人的參考文獻,搶先發表;第六,有的導師在學生撰寫的論文上掛名第一作者,卻不管該論文是如何參考別人的論文寫出來的。
在這里,我想談談自己的切身體會。我要承認,我1963年進大學,直到1996年才真正知道如何標注參考文獻,這種治學態度不是來自國內老師和學校教育,而是來自國外學術期刊和學術著作的審稿人對我的培育和熏陶。對我印象對深刻的一次,是1997年在我的文章中引用了《北京周報》(Beijing Review, vol. 34, no.39.)的一篇文章,那篇文章引用了錢三強關於中國國家精神的話「The Chinese are not stupid at all. What foreigners can do, the Chinese, through hard work, can
accomplish as well」,由於粗心,我寫成另一個篇名,《北京周報》的期號也標錯了,我完全不知曉,卻被負責審稿和編輯學術論文集的美國佛羅里達大學E.Malecki教授發現並提出疑問,督促我重新尋找該文出處,加以更正。我真佩服他的治學嚴謹,同時鞭策自己,今後不能發生類似錯誤。
我寫本文的目的,是希望國內雜志社、出版社的編輯先生們、學校研究生院的領導和研究生導師們能夠充分重視有關參考文獻的問題,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教育和培養。大學本科甚至中學論文寫作中也要抓這一點。這樣做,可能對學術腐敗起到有效的治理作用。
G. 高中物理輔導書是教材幫好還是王後雄好 求推薦
我接抄觸的學生和學校,人教版的學生一般都選教材幫多一些,滬科版的用王後雄多一點。但是我不喜歡王後雄(萬年不變的排版,永遠的黑白字體,沒一點顏色,字體還小,印刷質量粗糙,看著壓抑,我保證你翻兩次就不想再翻開了)。我比較推薦 教材解讀與拓展(講解例題分類比較全面,排版也比較舒服),另外如果你偏向於練習題多一些的可以選擇 一遍過(練習題設置更加合理、有梯度、層次分明、題型也齊全)
H. 教輔資料內容大同小異是否侵權
很難說,一般來說不會有人來找你打官司,但並不等於你沒有侵權內,事實上也很難證明這些容內容是否是一家獨有的。按照知識產權來說,你要不侵權起碼也要在後面把相關的內容出自哪裡標出來,但事實上沒有哪個這么乾的。你要規避風險,就多找幾本書超,越多越好。只要每本的比例沒到一定的標准,一般也就不會有麻煩了。不過你沒資質的話,就算弄出一本資料來,有出版社願意為你出版么?
I. 本科畢業論文摘錄參考書中的原文句子是否算作抄襲
不會算你抄襲的,因為你已經標注了,而且在論文的後面通常還要寫上借鑒了哪些資料,誰寫的,什麼出版社,哪一年出版的就ok了。,我們是過來人了。。。
J. 最近有幸參編行業應用叢書,因本人第一次寫書參考了眾多文獻,請問引用超過多少字算抄襲
一般沒有字數限制,主要是表達方式的區別。
引用與抄襲同樣都是一種寫作手段,但其性質卻迥然不同。前者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後者則屬於違法侵權行為。本文認為,引用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這是引用的前提;引用必須堅持適當的原則;被引用的必須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他人還沒有發表的作品則不宜引用;引用必須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現實中作品的類型千差萬別,無論引用還是抄襲,都有種種錯綜復雜的情況,任何的普遍之中都有特殊,一般之中都有個別,絕不可一概而論。
在作品的創作中,引用是一種重要的寫作手段,無論在文學、藝術還是科學、技術領域,大概所有從事寫作的人,沒有人不會用到它。尤其在科學研究中,借用前人的學術成果,推陳出新,創造出新的知識,造福人類社會,是人所敬仰的高尚事業。學術論著中如果引用得當,不但道理說得清楚,還會給人留下知識淵博的美好印象。
然而,抄襲卻不然。盡管抄襲也可以說是一種寫作手段,但它是攫取別人勞動據為己有的一種不勞而獲的行為,既不正當又不光彩,為社會鄙視也為人們所不齒。引用者主動聲明,光明磊落,抄襲者卑劣齷齪,總是不肯承認;引用者堂堂正正,坦坦盪盪,抄襲者遮遮掩掩,猥猥瑣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引用是法律許可的公民權利,是合理使用,受到法律保護;抄襲剽竊則屬於違法侵權行為,為法律所禁止,一旦被認定抄襲,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引用和抄襲,二者雖然性質不同、是非分明,但卻有一個彼此相同的特徵,它們都是對他人作品的使用。由於有此相同的「相貌」,二者很容易混淆,不好鑒別。
引用屬於合理使用
在著作權法律中,規定了一種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公民可以依法對他人作品自由、無償地使用而不侵權。這是國家為保護社會公眾分享文化、藝術、科學成果而對權利人的著作權做出的一種限制。由於這種限制的實質是對社會公眾和著作權人雙方利益的一種平衡,對其適用范圍必須有嚴格的限定並不得隨意擴大,因此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對該項制度的規定是:「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接著該條第二款列出了12項可以合理使用作品的情況,其第二項就是引用:「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此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又對引用作了進一步的限制:「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是引用的前提
引用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這是引用的前提。就是說,判定是不是引用,首先要看引用的目的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規定的引用目的僅限於三個:一是推薦或介紹某一作品;二是分析或評論某一作品;三是為了說明某一問題或某一觀點。除此三個目的之外使用他人作品,就不屬於引用,就涉嫌抄襲。比如,上世紀80年代有一篇以河流航行為背景的小說,有人發現其中大量的景物描寫和國外一個作家的描寫相同,顯然,這里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等三種引用目的,所以,其屬於抄襲無疑。再如,在詩詞作品中,一般也不存在法定的三種引用目的,如果一首詩或一首歌詞的某一節某一段使用了他人的作品,當屬抄襲。
至於在音樂曲譜中,就更不存在法定的引用目的了,如果使用和他人相同的部分樂章,對方必然指控你抄襲。還有,學生用的教課書和報紙、期刊,都是匯編作品,著作權法規定教課書的編寫可以不經許可使用已發表作品的全部、部分或片斷。報紙、期刊可以不經許可地將其它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作為文摘資料刊登。這兩種方式同為不經許可就部分地使用他人作品,但不屬於引用,因為兩種情形均不存在法定的引用目的,所以不能合理使用,它屬於法定許可,必須向作者支付報酬。
有人主張,引用應當有字數限制,即相同字數達到多少以上才是抄襲,達不到的則不算;甚至曾經有的部門發文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超過者就屬於抄襲等。這些主張和意見,應當說各有一定道理,但都有片面性,目前都沒有法律依據。在實際的作品創作中,以字數劃線是和著作權法的規定原則相悖的。比如在學術論戰中,為了不歪曲對方觀點,常需要大篇幅地引用對方的原文,然後逐一予以反駁。馬克思、恩格斯的許多哲學論著就是這樣,甚至有引用幾千字以上的情況,由於這里存在著法定的引用目的,所以是合理的。然而,一首僅有二十餘字的四言詩,只要有一句僅五個字或七個字相同,由於沒有法定的引用目的存在,就應認定為抄襲。所以,單就文字作品來說,不能以字數的多少,而要以是否符合法定的目的來確定是屬於引用還是抄襲。
引用必須適當何謂適當呢?必須堅持兩條原則。
其一,不得影響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指的是作品正常的復制、發行。這就要避免引用全文,要把引用限定在必要的程度內。對於引用,一般只能是借用他人作品的某些部分,而不能全文引用,即使符合法定的引用目的,也不得全部照搬。比如,評論或介紹某一部小說選集時,文中如果整篇小說地引用,必然影響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這里雖然符合引用的目的,但沒有引用單篇小說全文的必要。當然,堅持必要的原則也不是機械地「一刀切」。例如,介紹或者評論一首小詩,一則廣告,或者一張照片、一幅漫畫,全部引用就是必要的。然而,這畢竟是一些特例,而且對作品的正常使用有促進作用,也符合必要的原則。
其二,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把引用限定在合理的范圍內,使引用一個作品的部分不能比評論、介紹或者說明的部分還長。為什麼呢?如果一篇作品的大部分或者說主要部分都是引用另一作者的,自己寫的或者說自己的東西只佔次要部分或小部分,結果該作品卻以引用者的名義發表,豈不有失公正,豈能不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再比如,我們說評論、介紹一首短詩或者一則廣告出於必要可以引用全文,但如果評論或介紹部分的文字還沒有這首短詩、這則廣告的字數多,這能說合理嗎?
當然,合理也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也不能機械地「一刀切」。比如,綜述某一次學術研討會的研討情況,肯定是多人發言和觀點的綜合。在此情況下,引用他人作品的部分肯定會構成這篇綜述作品的主要部分,但它卻是為說明該次研討會情況所必須,因而是合理的。由此也可以說,對一個作者作品的引用構成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不可以,而對多個作者作品的引用構成了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則是可以的。
引用和抄襲的分界線
被引用的必須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他人還沒有發表的作品則不宜引用。雖然,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一經完成不論是否發表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沒有發表的作品,由於還沒有公之於眾,沒有與社會建立關系,處於權利人的絕對控制之中,因而社會對其完成情況全無了解,如果進行引用,一旦雙方發生糾紛,誰是引用者誰是被引用者很難鑒別清楚。同時,法律無論對被引用作品的保護還是對其著作權的限制,由於涉及諸多法律關系,都是難以實現的。而作品一經發表即成為社會精神財富的一部分,此時對作品的合理使用既容易也有法律的保障,因此,引用只限於已經發表的作品。
引用必須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這是區別引用和抄襲的分界線。引用的實質是借用。既然是借用,就要借得光明磊落,讓讀者一看便知是借的。怎麼做到這一點呢?一要把引述的內容放在引號裡面,把借用別人的和自己的東西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那種對引用部分不加引號、不分清楚明白的做法,實際上有隱瞞、化為己有之嫌。二要通過文中道明或腳注、章節附註的方式,指明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甚至連出版單位、出版時間及引用部分所在頁碼一並標明更好。
做到這兩點,就能如實告知讀者哪些是別人的成果,哪些是自己的創作。這樣做既體現了對原作者作品的尊重,也給讀者提供了同類作品的豐富信息,有利於知識的傳播和交流。
需要指出的是,構成引用的四個必備條件中,指明被引用作品作者姓名、作品名稱這一條很關鍵。因為即使其他三個條件都符合了,唯獨沒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也構成抄襲。反過來,只要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即使不符合引用目的或者引用不適當,也只是不當引用、過量引用的問題,不至於被指控為抄襲。
那麼,是不是引用一律都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呢?這也不是絕對的。需要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有的時候,引用者已徵得作者同意不指明,那就無需指明了。這符合著作權約定優先原則。有的時候,由於特殊的使用方式導致指明有困難的,比如在電視節目中發布的廣告,一分一秒都是天價,要在廣告中指明作者及引文作者確實有困難,可以改換為別的方式。有鑒於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這里要注意,此種情況僅限於「無法指明的」,顯然能夠指明的,就一定要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