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案輔導機構
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1】31號《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清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解讀
2011年3月9日 法研[2011] 31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號《關於對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 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的解讀
2010年10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應否受理欠繳社會保險費案件的問題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的請示》([ 2010]甘民申字第416號),以下簡稱《請示》]。經認真研究,並徵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內有關部門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於2011年3月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11] 31號,以下簡稱《答復》)。現就《答復》所涉問題的由來、相關考慮及經過解讀如下:
一、問題由來
在王某與中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王某原為某公司員工,但一直未辦理養老金手續。2005年11、12月間,某公司支付給王某同年9、10月的養老金補貼。2006年4月30日,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同年5月1日,某公司與甘肅省隴興勞務派遣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勞務中心)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中心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書,並派遣到某公司工作。2008年10月9曰,王某辭職,同年10月27日,勞務中心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王某當月向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該仲裁委於2009年3月9日作出仲裁裁決僅支持了王某對勞務中心補辦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間的養老保險費手續及支付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等請求,王某不服而起訴。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在2006年4月簽訂勞動合同時即應當明知自己權利受侵害,而在2008年10月才申請仲裁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對於王某主張的有關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追繳社會保險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當事人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處理,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王某又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審申請的審查過程中,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對案件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仍存在分歧,遂請示最高人民法院。
二、主要爭議問題
該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案件的問題;理論和實務上對此一直存有爭議,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依據勞動法第一百條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追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職責,且此問題屬於社會轉型階段企業改制中出現的問題,涉及面廣,較為復雜,人民法院對此類問題也難以處理。此為傾向性意見。
第二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對此應依法予以受理。其理由是:(1)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因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對此起訴就應當受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爭議屬於因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范疇,勞動者就此申請仲裁後,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 14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無論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還是在終止後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都不能改變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系發生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這一事實,由此引發的糾紛,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 12號)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可見,人民法院對欠繳保險費案件應予受理。(2)勞動法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雖然賦予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限期繳納的職權,但這僅是行政執法依據,該層次的法規不具有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事項的規范效力;勞動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是一種行政執法的依據,而不應是排斥個人肘有關社會保險費尋求民事司法救濟的規范,更不應成為排斥人民法院主管私權救濟的依據。傳統管轄權理論認為,法院依其性質和目的獲得管轄權,任何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行政機關不得自行排除,法院也不能自行拒絕裁判職責。(3)在欠繳保險費案件中,會涉及到的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合同關系、勞動合同的效力、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等問題都需要法院裁判確認。
二、答復意見及其理由
經慎重研究並徵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另,建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之所以認為《請示》所涉及案件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
1.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也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可見,追繳社會保險費是上述行政機關的職權,上述法律、法規對此規定得非常清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依法行使上述職權時,自然要對有關勞動合同及其效力進行必要審查。勞動者對於上述機關的行政決定或者行政不作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方式來尋求救濟,而不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2.在當前我國勞動用工制度深刻變革的背景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的爭議日益增多,涉及企業改制等深層次原因,影響面廣且日趨復雜。為調整不同時期人民法院對與社會保險有關的爭議糾紛的案件受理問題,統一立案范圍,最高人民法院10年來相繼出台了3個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司法解釋,對此作了相應規定。對於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糾紛,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並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在法律明確規定此為勞動行政部門職責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 12號)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從上述規定的文義看,也顯然不能包括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情形。依據此司法解釋條文的內容,勞動者是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下,向用人單位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而非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4.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並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即使雙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已經沒有大的爭議,原審法院對本案的處理也是適當的。而且在本案起初的仲裁裁決處理結果相對比較公允前提下,此當事人應該申請社會保險部門向用人單位強制追繳所欠保險費。
5、考慮到司法建議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是人民法院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堅持能動司法、服務大局、司法為民的重要途徑。多年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司法建議工作,在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的同時,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高度重視在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涉及改革、發展、穩定、民生突出問題,及時向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了許多解決這些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實踐證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在加強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予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隨著找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在國際與國內因素相互作用、機遇和挑戰相互交融的新形勢下,社會矛盾形成原因更加復雜,社會矛盾化解的難度進一步增大,社會管理的任務更加艱巨。新形勢對人民法院司法建議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基於對司法建議在當前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的能動作用和《請示》所涉案件的具體案情的綜合考慮,本著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能動作用的精神,建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部門依法辦理此類案件,向用人單位追繳所欠保險費。
② 我考上了研究生,9月開學,但學校要求7月轉擋案,請問擋案轉走了,可以上2個月班再辭職嗎
那你要跟你的公司協商這個事情呀
③ 如何對學困生進行輔導的微課課題研究方案
課程標准指出「學生是學習的主人。教師是學習活動的組織者和引導者。」素質教育要求教師把學生從傳統的被動的受教育地位轉變到主動的求知地位上來,在教學活動中,教師不僅要向學生傳授知識,更要引導學生養成自覺地尋求知識,獲取知識的能力。為此,我們必須在教學中充分體現學生的自主地位。
④ 考上研後,單位不讓調檔案,我該怎麼辦
你先和學校領導多套近乎下,求他們放你的檔案。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扣住你的檔案,我當時也是這樣,學校不想放,但是教委說不允許扣留,考上高等院校是不能阻攔的。
但是你沒簽合同,那麼檔案是放在學校嗎?
還有你可以先和你考上的學校聯系一下,可以申請推遲寄出檔案。
祝你順利。
檔案如果在教育局,就直接從教育局想辦法把檔案拿了為妙,不建議去起訴學校。
⑤ 什麼是個案研究
把個人、家庭、組織等社會單位看作案例,對其現象、特徵、過程進行深入了解、並提出解決辦法的研究方法。個案研究最初是法律研究的一種方法。在法律研究中,個案是包含法律行為的一項事件或一組事件,研究者從這種研究中了解有關該案的法律原理和實踐。[3]
社會學
在社會學研究中,個案研究主要採取參與觀察法和訪問法進行,輔之以文字資料的利用和研究。個案研究法廣泛應用於社會科學,允許對一種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和透徹的分析說明。數據收集的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可以集中在用數量難以表示的變數上。由於概括時有許多困難,個案研究後有時可能要進行大規模的調查研究。
心理學
在心理學方面,對一個或幾個研究對象進行較長時間的系統的研究的方法。在研究中要注意全面地調查被研究者的社會條件,教育與家庭的影響,活動、工作情況,身體健康狀況,以及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的心理活動和人格品質的發展變化,從而找出心理活動發展、變化的規律。其研究對象可以是兒童、正常的成人,也可以是病人。可以在正常條件下,也可以在實驗的條件下進行。[4]
意義
個案研究(case study)是指針對一個人的偏差行為進行深入研究的過程,此過程須透過各種方式及管道搜集資料,加以分析整合,以了解案主問題的成因,進而提出適當輔導策略,協助改善問題,以增進個人適應
⑥ 研究生畢業後檔案放在什麼機構
簽工作了的話,檔案隨人走,由單位保管,或者在單位選擇的人才市場代管。
沒簽工作:
如果戶口回家,那麼會發回戶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場,可以選擇自己找單位接收,或者繼續由人才市場託管。
如果戶口不回家,可以申請學校代管,或者由戶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場託管。
⑦ 如何對學生進行針對性輔導的課題研究方案
小學教學必須面向全體學生,使他們都能掌握一定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為提高全民族素質,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各級各類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礎。所以在教學中必須面向全體學生,使每個學生在原有基礎上都得到最大可能的發展,從而實現全體學生素質的提高。同時又必須正視學生的個別差異,因材施教,使每個學生的才能都得到充分的發展。
對學生的輔導是我們提高教學質量,關注每個學生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是如何有效運用這種方法,對於一個新手教師而言,是需要好好把握的。什麼樣的學生需要輔導,如何把握輔導的時機,用怎樣的輔導手段都是需要去仔細琢磨的問題。在現實的教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某些學生被留在教室里很長時間,學習成績卻沒有什麼明顯的進步。另外有些學生卻又得不到老師的關注。就學生輔導的問題,我的思考如下:
教育教學策略
1、輔導的對象
我們常說教育學生要「抓兩頭,帶中間」。在數學教學中,「兩頭」究竟是怎樣的學生?用怎樣的標准來界定的?
「兩頭」指的是優秀生和後進生。無論是優秀生還是後進生,一般都在2-4人左右。評價一個孩子的學習好壞,無非是看兩個方面。一是學習習慣,二是學習方法。學習習慣包括:聽課的習慣、作業的習慣、訂正的習慣、考試的習慣。而學習方法包括:預習、提問、解決。
「兩頭」學生都是以輔導的形式進行嗎?
准確的說,優秀生應該說是引導多過於輔導。而後進生則需要老師與學生面對面的輔導和交流。
2、後進生輔導需要注意的問題
輔導後進生,要特別注意培養學生對學習的自信心。比如學生可以在教師指導下完成作業,一般都是最基礎的作業,不能過難,數量也不能過多。只要做對就應該及時表揚他。特別注意發現他的閃光點,避免學生因為基礎差、沒自信便破罐子破摔。老師要時刻告訴他:你是好的,你能夠好的,你現在不好只是暫時的,因為基礎不好,只要把漏洞給補上了一定能進步。
3、輔導時間的合理安排
平時課堂上,有時也會把輔導放在大課間或課余時間里。
具體做法:
1、優秀生需要引導
對於優秀生一方面,我們可以讓他們利用假期業余時間,提前把教材借給他們自學。特別是書中基礎知識,要求他們能夠例題看懂,習題會做。如果不懂的地方可以打電話問老師,也可以請教家長。平時課堂上可以自己看書或者有選擇性地聽,但思維訓練課一定要上,而且允許超前讀。另一方面是,我們可以讓他在思維訓練課上做小老師,這樣不僅鍛煉這些優秀生的口才和膽子,更能培養他們思維的條理性。同時學生們也十分喜歡這種自我講述的方式。另一方面,課堂中基礎作業可以適當減少,但要求他們必須是全對的,正確率在97%,只能有3%的錯誤率。而假期作業就做提高部分的習題,基礎習題可以不做。
2、後進生需要有效輔導
對於如果漏洞很多,有時就得從最基礎的補起。第一個補的就是基礎知識,就拿低年級數學課來說吧,包括口算、筆算。而對於高年級來說如果學生計算會做,一般不太會不合格。其次就是應用題以及基礎概念。另外,老師必須在把新課知識抓好的基礎上,同時給他補舊知識,即隨著新課的進行給他補習。用這個知識了,但是他不會,就得先補這個知識。如:小數乘法不會的就補小數乘法,整數除法不會的就先補上這塊內容,甚至是有些退位加減法不會,都要給他補上,然後才能綜合運用。 輔導對於後進生來說的確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們往往把大量的時間就用在這幾個後進生身上。這些孩子的作業必須一道一道批。對於他們錯誤或弄不清的題目,需要不斷變換條件,不一定讓他們做,可以用說給老師聽的形式,而且是要說完整,以減輕他的學習負擔。其實,除了輔導外,我認為更需要的是在平時多關注這些學生的學習習慣。學習習慣好了,各方面都將有明顯的進步。另外,老師給予這些後進生的關注和愛是最重要的。而對於優秀生,老師只要布置、指導,有時甚至檢查不需要。
3、 個體和群體的輔導
如果學生錯誤的類型一樣,可以進行群體輔導。但如果是個別性的錯誤,必須單獨個體輔導。如果發現作業中有7-8個孩子有錯,就必須全班講。個別1-2個就面批。對於後進生就一定是面批輔導,天天如此。一般我不提倡好的去輔導差的。一,好的孩子可能不能馬上看得出他錯在哪裡,有時會直接告訴他答案。這對後進生的學習是不利的,漸漸可能會使他們養成願意去抄,不願去問的習慣;二,優秀生不一定會管理後進生。三,有時,優秀生還會說一些打擊後進生學習自信的話。
4、對「中間」學生的輔導
周五有一張針對基礎有坡度的練習。可以是和這個單元有關的,也可以是一個星期中學生不太掌握的補充練習,或者也可以是補充前面計算的。每完成一個單元學習,都應該讓學生總結一下這個單元的重點和難點,學會回顧和整理知識的能力。同時,在新課之前,讓學生去「預習」,不會的打打問號,以達到有的放矢的去聽課的目的,同時還會提出新課中想不通的問題。這種學習能力應該在低段開始培養起來。
5、作業的設置
一般採用彈性作業的方式。對於「兩頭」學生的作業是不能一刀切的,優秀生簡單的作業可以不做。後進生則是難的不做,作業量有時可以適當減少,別人做6題,他只要4題做對就表揚,建立他的信心。慢慢改變他的學習習慣才是提高他學習成績的關鍵所在。教師應該清楚哪部分作業他可以不做,哪部分作業必須要完成。
效果
首先,通過提高課堂效率,更加合理地安排集中授課和個別輔導的時間;其次,除了對後進生的輔導要更加耐心之外,更需要的是通過細致的觀察、作業批改等了解學生的不足和需求;再次,對優秀生的輔導也不可忽視,要加強對他們的引導,使其在原有的基礎上得到拓寬;最後,對學生的輔導一定要得到家長的支持和理解。總而言之,搞好學生的輔導工作要解決幾個關鍵問題,一是時間材料上的充分准備;二是對輔導材料的充分了解;三是對輔導對象的充分把握,缺一不可。
⑧ 有對銀行案件調查研究比較多的機構推薦嗎
對於銀行案件,學界雖有研究,但多僅局限於操作風險等理論層面;大型銀行對於自身系統的案件調研工作雖然十分普遍,但由於其缺少具有代表性的樣本和全局性的分析;監管機構雖是銀行案件的主要執行和披露者,但其對銀行案件的統計分析僅限於總量層面;總的來說就是沒有一個全面的報告,不過蒙格斯發布的《中國銀行案件調查報告》都涵蓋了,算是特別全面的一份報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