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員隊伍24號令修訂
① 新的輔導員24號文件是啥時修改的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 等等 建議你在網上搜集輔導員考試試題,很多裡面提到一些紅頭文件
② 輔導員考試內容為16號文件 和教育部24號令 想請教一下 會出什麼樣的問題呢
單選,判斷,兩個論述題
③ 西南大學關於進一步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介紹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版中發〔2004〕16號)、《權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4號)精神,切實加強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特提出如下意見。
④ 24號令具體內容是什麼
國家葯監局24號令規定的,所有生產企業都必須在2007年6月31日以前把所有生產品種的說明書到國家葯監局備案,並經審核通過後,才能使用的批准日期
⑤ 公安部24號令(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有無廢止
應該是還沒有廢止,因為我剛才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網站上查到,如果是專已經廢止了就屬會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站上撤下來了。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index_4.html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3822/456844.html
⑥ 教育部24號令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教育部24號令)_網路文庫
http://wenku..com/link?url=2KfAwFMf8sR59IvDdIzrqPoyq-S-l6pPCs0_m
⑦ 公安部24號令。現在廢止了嘛
公安部24號令是《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應該還沒有被廢止。
剛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網站上進行查找還能找到,如果是已經廢止了,就會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站上撤下來了。
⑧ 教育部第24號令是如何界定輔導員身份的
你好:
輔導員是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教師和幹部的雙重身份。輔導員是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幹力量,是高校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輔導員應當努力成為學生的人生導師和健康成長的知心朋友。
輔導員工作的要求是:
(一)認真做好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務育人工作,加強學生班級建設和管理;
(二)遵循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與成才;
(三)主動學習和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開展相關工作調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對象和工作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運用各種新的工作載體,特別是網路等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條輔導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幫助高校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積極引導學生不斷追求更高的目標,使他們中的先進分子樹立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確立馬克思主義的堅定信念;
(二)幫助高校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經常性地開展談心活動,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和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增強學生克服困難、經受考驗、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學習成才、擇業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體問題,提高思想認識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學生思想政治狀況,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及時進行教育和引導,化解矛盾沖突,參與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維護好校園安全和穩定;
(四)落實好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有關工作,組織好高校學生勤工助學,積極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五)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為學生提供高效優質的就業指導和信息服務,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六)以班級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發揮學生班集體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組織力量;
(七)組織、協調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組織員等工作骨幹共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學生中間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
(八)指導學生黨支部和班委會建設,做好學生骨幹培養工作,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三章配備與選聘
第六條高等學校總體上要按師生比不低於1:200的比例設置本、專科生一線專職輔導員崗位。輔導員的配備應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每個院(系)的每個年級應當設專職輔導員。每個班級都要配備一名兼職班主任。
第七條高等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配備研究生輔導員,從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專業導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擔負相應職責。
⑨ 教育部24號文件是哪一年的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4號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版已權於2006年5月20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周濟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