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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員借調教育部

發布時間: 2021-03-11 20:12:27

㈠ 教育部第24號令是如何界定輔導員身份的

你好:
輔導員是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教師和幹部的雙重身份。輔導員是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幹力量,是高校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輔導員應當努力成為學生的人生導師和健康成長的知心朋友。
輔導員工作的要求是:
(一)認真做好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務育人工作,加強學生班級建設和管理;
(二)遵循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與成才;
(三)主動學習和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開展相關工作調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對象和工作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運用各種新的工作載體,特別是網路等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條輔導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幫助高校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積極引導學生不斷追求更高的目標,使他們中的先進分子樹立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確立馬克思主義的堅定信念;
(二)幫助高校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經常性地開展談心活動,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和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增強學生克服困難、經受考驗、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學習成才、擇業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體問題,提高思想認識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學生思想政治狀況,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及時進行教育和引導,化解矛盾沖突,參與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維護好校園安全和穩定;
(四)落實好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有關工作,組織好高校學生勤工助學,積極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五)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為學生提供高效優質的就業指導和信息服務,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六)以班級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發揮學生班集體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組織力量;
(七)組織、協調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組織員等工作骨幹共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學生中間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
(八)指導學生黨支部和班委會建設,做好學生骨幹培養工作,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三章配備與選聘
第六條高等學校總體上要按師生比不低於1:200的比例設置本、專科生一線專職輔導員崗位。輔導員的配備應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每個院(系)的每個年級應當設專職輔導員。每個班級都要配備一名兼職班主任。
第七條高等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配備研究生輔導員,從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專業導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擔負相應職責。

㈡ 教育部各部門借用辦事人員一般什麼時間

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的工作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系保持不變。
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定時限;借調期滿後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向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使用借調人員。
借調期間的工資由原單位發放,現用人單位也可能根據工作需要發給一定的工作補助。

㈢ 中國高校由教育部哪個主管部門來管

從教育部機構設置來看,應該由高等教育司負責管理,直接向當地紀委反映更好。

教育部司局機構設置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來信來訪、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承辦全國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發展規劃司

擬訂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承擔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和高等學校設置標准;參與擬訂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准;會同有關方面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撤銷、更名、調整等事項;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承擔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高等學校的安全監督和後勤社會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直屬高等學校、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幹部人事工作;規劃、指導高等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五)財務司

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的方針、政策;承擔統計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的有關工作;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參與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參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等對我國教育貸款的立項工作。

(六)基礎教育一司

承擔義務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義務教育辦學標准,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推進教學改革;指導中小學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

(七)基礎教育二司

承擔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擬訂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的發展政策和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國家課程教科書,推進課程改革;指導中小學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

(八)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承擔職業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擬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和教學基本要求;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承擔成人教育以及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宏觀指導工作。

(九)高等教育司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宏觀管理工作;指導高等教育教學基本建設和改革工作;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擬訂高等學校學科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各級各類高等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工作。

(十)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擬訂教育督導的規章制度和標准,指導全國教育督導工作;組織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發布國家教育督導報告;組織開展全國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承擔國家教育督導團的具體工作。

(十一)民族教育司

指導、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少數民族「雙語」教育工作;指導中小學生民族團結教育;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二)師范教育司

規劃、指導全國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擬訂教師教育標准和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范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范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並指導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

(十三)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指導大中小學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教育教學指導性文件;規劃、指導相關專業的教材建設以及師資培養、培訓工作;協調大中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

(十四)思想政治工作司

承擔高等學校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宏觀指導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等學校穩定工作和政治保衛工作,及時反映和處理高等學校有關重大問題;負責高等學校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五)社會科學司

統籌規劃和協調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工作;規劃、組織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並指導實施;協調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系統新聞電視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十六)科學技術司

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工作;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以及高等學校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七)高校學生司

承擔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急需畢業生的專項就業計劃。

(十八)直屬高校工作司

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制定發展戰略規劃,規范並監督直屬高校辦學行為;承擔直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和改革工作;配合有關方面加強直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等有關工作。

(十九)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擬訂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和學科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研究生院的設置和國家重點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211工程」、「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訂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承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一)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並審定語言文字標准和規范,擬訂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准;指導地方文字規范化建設;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二十二)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港澳台辦公室)

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擬訂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工作的政策;承擔教育涉外監管的有關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工作;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㈣ 大學教師借調到教育部是什麼意思

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的工作內的行為,借調人員容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系保持不變。
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定時限;借調期滿後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向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使用借調人員。
借調期間的工資由原單位發放,現用人單位也可能根據工作需要發給一定的工作補助。

㈤ 借調到中央教育部工作回本單位後能陞官嗎

不能,能不能晉升和借調去過哪個單位沒有關系,頂多是有那個方面的工作經驗,借調只是有機會進入到借調單位。

㈥ 輔導員屬於教育部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4號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已於2006年5月20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周濟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精神,切實加強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等學校應當把輔導員隊伍建設作為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促進高等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促進培養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輔導員是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教師和幹部的雙重身份。輔導員是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幹力量,是高校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輔導員應當努力成為學生的人生導師和健康成長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與職責

第四條輔導員工作的要求是:
(一)認真做好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務育人工作,加強學生班級建設和管理;
(二)遵循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與成才;
(三)主動學習和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開展相關工作調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對象和工作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運用各種新的工作載體,特別是網路等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條輔導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幫助高校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積極引導學生不斷追求更高的目標,使他們中的先進分子樹立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確立馬克思主義的堅定信念;
(二)幫助高校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經常性地開展談心活動,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和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增強學生克服困難、經受考驗、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學習成才、擇業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體問題,提高思想認識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學生思想政治狀況,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及時進行教育和引導,化解矛盾沖突,參與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維護好校園安全和穩定;
(四)落實好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有關工作,組織好高校學生勤工助學,積極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五)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為學生提供高效優質的就業指導和信息服務,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六)以班級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發揮學生班集體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組織力量;
(七)組織、協調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組織員等工作骨幹共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學生中間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
(八)指導學生黨支部和班委會建設,做好學生骨幹培養工作,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三章配備與選聘

第六條高等學校總體上要按師生比不低於1∶200的比例設置本、專科生一線專職輔導員崗位。輔導員的配備應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每個院(系)的每個年級應當設專職輔導員。每個班級都要配備一名兼職班主任。
第七條高等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配備研究生輔導員,從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專業導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擔負相應職責。
第八條輔導員選聘應當堅持如下標准:
(一)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德才兼備,樂於奉獻,潛心教書育人,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事業;
(三)具有相關的學科專業背景,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接受過系統的上崗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第九條輔導員選聘工作要在高等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下,採取組織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高等學校組織、人事、學生工作部門和院(系)等相關單位按輔導員任職條件及筆試、面試考核等相關程序具體負責選聘工作。
第十條新聘任的青年專業教師,原則上要從事一定時間的輔導員、班主任工作。
專職輔導員可兼任學生黨支部書記、院(系)團委(團總支)書記等相關職務,並可承擔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形勢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等相關課程的教學工作。

㈦ 現任陝西省教育廳廳長是誰

楊希文楊校長
楊希文,1954年9月生,陝西洛南人。197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參加工作。內在職研究生容學歷;教授、研究員。1977年西安外國語學院畢業。1992年任副教授,1999年任研究員,2002年任教授。2001年12月西北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生畢業。1973年歷任洛南縣石門公社黨委副書記,整頓農村基層組織工作隊隊長、副指導員;西安外國語學院學生政治輔導員,團委書記,學生工作處處長,院黨委組織部部長。1992年7月借調國家教育委員會國際合作司工作。1992年12月任駐加拿大大使館一等秘書。1996年10月任西安外國語學院研究生部黨總支部書記,院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主任。1998年7月任西安外國語學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黨校校長。2001年6月任西安外國語學院黨委書記、黨校校長(其間:2001年12月西北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生畢業)。2007年3月任陝西省教育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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