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教育輔導員培訓
㈠ 國防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七條 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 教育、民政、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條 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國防教育的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採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
第二章學校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並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
國家根據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第三章社會國防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條 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徵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以基幹民兵、第一類預備役人員和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為重點,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證受教育的人員、教育時間和教育內容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三條 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四章國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國防教育的開展。
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由依法成立的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或者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管理。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捐贈所收藏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用於國防教育。使用單位對提供使用的實物應當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及時歸還。
第二十七條 國防教育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必須用於國防教育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剋扣。
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場所,具備下列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內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三)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
(四)有必要的經費保障;
(五)有顯著的社會教育效果。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加強建設,不斷完善,充分發揮國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命名。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並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護工作。
第三十條 全民國防教育使用統一的國防教育大綱。國防教育大綱由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組織制定。
適用於不同地區、不同類別教育對象的國防教育教材,由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依據國防教育大綱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特點組織編寫。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的人員中選拔。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為駐地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日,經批準的軍營可以向社會開放。軍營開放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侵佔、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有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條 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成都國防教育訓練基地是不是在招輔導員
不會吧,我就住這邊,,國防樂園(國防教育訓練基地)都停業好多年了。。。
㈢ 《國防教育法》除經常性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以外。第三個結合的內容是什麼
《國防教育法》除經常性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以外,實行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四條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3)國防教育輔導員培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十四條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㈣ 國防教育基地對新生軍訓意見
這個要根據情況寫,別人寫的不符合具體情況。
根據一些同學的提問,我歸納了一下。新生入學報到時主要要准備如下東西、要注意如下事項:
1.相關證件。包括:身份證、錄取通知書(入學通知書)、戶口遷移證、黨團組織關系證明(介紹信)、一寸登記照若干張(可以多帶幾張,以備它用),等等。這些很重要,一定不要忘記。另外,把父母、爺爺奶奶即各個近親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和職務搞清楚,填下來,到學校要填各種表格,有的表格需要這些信息。
2.錢和卡。上學要交學費和住宿費(分別為每年4500-500元與1000元左右),合計要6000左右(個別專業可能要高些,如藝術類專業)。因為新生出門較少,沒有什麼旅途安全經驗,建議少帶現金(但千把塊錢還是要帶的,以備一些不時之需)。可以在家中先辦一張信用卡或儲值卡用於交學雜費等。有的學校會給你寄一張卡,讓學生把錢存在其中,你可以用這張卡,也可以不用。如果家庭條件還可以,辦一張信用卡,把它關聯到父母親的儲值卡(如工資卡),每月刷卡後直接從父母親的卡中扣款,這樣的好處是方便、安全。但如果你不想讓父母親知道你的消費情況,可以自己在老家辦一張儲值卡(讓父母親往裡沖錢),然後辦一張信用卡與之關聯。也可以到學校再辦儲值卡與信用卡,但這樣你父母親異地往你的儲值卡打錢時要付手續費。
3.一般情況下,各個學校都要配發一些學習和日常生活用品,這些東西不是無償給你的,都要你花錢購買。學校發的物品質量都很次而且貴,建議學校發的東西如果可以不要就盡量不要,能自己買的就別買學校發的,有些生活必需品則可以在離開家時先配好,免得到學校後由於人生地不熟不好買。
4.衣服被褥。你平常穿的衣服,春夏秋冬各季的,都要帶,除非學校距你家鄉很近或者父母親有機會出差來學校給你帶東西。內衣和襪子至少要兩三套,各季的外衣至少也要兩套。如果你現在生活的地方和要去上學的城市的地理氣象與生活環境是否相似,那麼准備的東西和在老家差不多;如果相差太大,就要帶些那個城市需要的衣服(例如,如果你生活在北方,但上學的城市在南方,那麼太厚的保暖內衣褲就可以不帶了)。被褥也是這樣,夏天去學校,可以帶一床薄被(如毛巾被),厚被子可以自己帶,也可以到學校後再買。席子可以到學校根據床寬購買合適的,床單和枕頭(枕套)可以自己帶也可以到學校再買。
5.洗漱生活用品。要帶牙膏牙刷、毛巾、漱口杯、香皂肥皂、洗發水、梳子、手機(看家庭條件)等,以便在途中和到校後就能使用。男生要帶剃須刀、女生要帶各種女性用品和洗面奶等。至於洗臉盆、曬衣架、拖鞋、雨傘、水瓶、指甲剪、剪刀、小刀、台燈之類的東西就不一定要帶了,有的學校會發,就算不發自己買也不貴(這些生活用品到了學校買也很方便,而且到時候和舍友一起去買還能快速縮短距離)。條件可以時,可以帶個照相機,為自己和同學照照相,也是人際交流的一種很好方式。
6.學慣用品。可以帶幾支水筆、本子、字典、詞典(英漢漢英詞典等,包括功能強大的電子詞典)、書包(背包)。如果學校沒有不允許,你家庭條件許可的話,可以帶筆記本。但最好不要帶,尤其是當你迷戀上網或者玩游戲的時候,帶筆記本會影響你的學習和生活以及和同學的正常交往。另外,還可以預備一些生活中用到的葯或創可貼之類,雖然不一定會用到它們,不過等需要的時候隨手可以找到也很方便。
7.旅行箱。如果家庭條件不是特別好得錢花不了,不需要買太貴的,畢業後可以買更好的。箱子可以大一些,能裝下自己的衣服及平常不是常用的生活用品和學慣用品即可。但不要過分大,免得不好攜帶,到學校在宿舍也不好放。一般以80公分左右長、50-60公分寬為佳。
8. 如果可以的話,帶點家鄉的特產,不是一定要去給老師,而是給舍友或班上同學吃,畢竟你有四年的時間和他們在一起,越早熟悉越好。
10.如果坐火車的話,可以憑錄取通知書(入學通知書)享受學生票優惠。
11.一點小建議:大學學習勇攀高峰,加入社團量力而行,大學社會實踐多多益善,尊敬老師有難必問,同學相處寬容大度,大學戀愛不鼓勵也不反對。
12.入學測試和體檢。有的大學在新生報到後一段時間內,要組織幾門文化課的新生入學測試,對考試成績和高考成績有較大出入者要進行重點核查。如果你考試沒有作弊,不要有任何擔心。考試范圍和難度不會超過高考,考得好壞無所謂。體檢也很容易過,除非你有不符合入學要求的重大疾病而且在高考體檢時又使了花招,一般是不要緊的。只要你高考時正常體檢、正常考試,這兩項都沒有問題,現在可以放心玩!
當然還有另一種入學考試,那是為各種分班做做准備的,比如英語成績好的學生分到英語快班。
13.新生軍訓。大學新生要進行軍訓,軍訓一般只有兩個星期。按照《國防教育法》的規定,組織學生進行軍訓,這是貫徹國防教育法的具體行動,是推進素質教育、為國家和軍隊培養造就高素質國防後備力量的重大舉措。參加軍訓可以增進同學友情,應該積極參加。如果身體條件不許可,應該盡早跟輔導員或班主任講清楚,以免發生意外。
14.宿舍是在你去之前就安排好的,這個不用擔心。住宿條件有好有壞,不要太拘泥於這個,主要是要和同舍同學友好相處。不要以為住宿條件差就不能適應,人的適應性是非常強的,而且不太好的生活條件對你以後的成長和工作、生活很有好處,不管你的家庭是多麼富有!
15.專業不理想,調換專業。一般學校進校一年後都可以調換專業。調換專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因為在原專業很難學下去,學校會幫助你換一個好學一點的專業(但一般不是很好的專業,也不是熱門專業);另一種是你想換一個你心儀的其它專業,這種時候一般都要由你要轉入的專業所在院系進行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才能轉入,有的學校還要交一筆費用。
㈤ 國防教育手抄報資料
國 防 科 技
激光武器將面世 科學家將終止子彈和炸彈時代
經過數十年無底洞式的金錢投入和一次次廣為人知的失敗,激光武器終於將向世界揭開神秘的面紗,這也許意味著科學家將終止子彈和炸彈的時代。
在科學家眼中,未來戰爭的場面或許將非常「斯文」。彌漫的硝煙、震耳欲聾的爆炸將被無形的光線所取代,被改造過的波音747飛機攜帶著激光武器在幾百公里外就可以發動攻擊,「定向能」大炮可以光速攔阻來襲導彈,灼燒其內部彈葯,令其在空中爆炸。聽起來似乎是里根時代星球大戰計劃的翻版,但這的確是現實中的武器研製計劃,而且是在十多年前才開始實施,它的實現也並不遙遠,很快就可以在戰場現身。
㈥ 國防教育法對小學和初級中學國防教育是怎麼要求的
第十四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㈦ 幼兒國防教育課程訓練
7.《國防教育法》第三條指出: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國防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故選B 8.應該是國防教育法第五條 9.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A 10.。A 11.各級人民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B 12.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A 13.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B 14.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高等院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並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A 15.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B 16.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C 17.①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或;②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開放;③上述場所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開放。A 18.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A 19.由國家國防教育工作組織制定 A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七條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教育、民政、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條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國防教育的活動。
第十一條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採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並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
國家根據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條 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徵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以基幹民兵、第一類預備役人員和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為重點,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證受教育的人員、教育時間和教育內容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三條 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四章國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國防教育的開展。
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由依法成立的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或者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管理。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捐贈所收藏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用於國防教育。使用單位對提供使用的實物應當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及時歸還。
第二十七條國防教育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必須用於國防教育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剋扣。
第二十八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場所,具備下列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內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三)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
(四)有必要的經費保障;
(五)有顯著的社會教育效果。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加強建設,不斷完善,充分發揮國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命名。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並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護工作。
第三十條全民國防教育使用統一的國防教育大綱。國防教育大綱由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組織制定。
適用於不同地區、不同類別教育對象的國防教育教材,由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依據國防教育大綱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特點組織編寫。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的人員中選拔。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為駐地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日,經批準的軍營可以向社會開放。軍營開放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侵佔、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有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條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㈨ 我們軍訓要求做《國防教育法》《國防法》《兵役法》的筆記,該怎麼做啊
摘錄某些條例
第十三條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並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
國家根據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侵佔、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有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新兵役制度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增加高技術專業士官編制。在不突破全軍士兵編制員額的前提下,適當擴大士官編制規模 適應部隊戰鬥力建設發展需求,將士官編制擴大到近90萬人。進一步加強軍兵種和高技術部隊專業技術骨幹力量,適當增加士官編制員額,部隊士官編制比例提高3%左右。
(二)調整士官結構比例。取消現行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個服役等級,服役時間分別為初級最高6年,中級最高8年,高級可服役14年以上,同時增加中、高級士官數量,減少初級士官數量。調整士官結構比例,初級士官調整為占士官總數的50.1%,中級士官調整為46%,高級士官調整為3.9%。調整專業編配比例,氣象、測繪、偵察、通信、炮兵、雷達、電子對抗、陸航、油料、修理、專工、測量控制、測量發射、陸戰、觀通、航空、空降、戰略導彈等主戰專業士官編配比例提高10%以上;非專業技術班長部分編配為中級士官,士官隊伍更趨穩定。
(三)調整士官軍銜制度。士官軍銜由現行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稱謂由低至高為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 調整士官軍銜設置 按照調整後的士官結構和服役時間,將初級士官軍銜設為一級一銜,稱下士;中級士官設為一級兩銜,分別稱中士、上士、四級軍士長;高級士官設為一級三銜,分別稱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士官最低軍銜為下士,最高軍銜為一級軍士長。義務兵晉升下士、下士晉升中士各為3年,中士晉升為上士、上士晉升四級軍士長、四級軍士長晉升為三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晉升二級軍士長各為4年,二級軍士長晉升一級軍士長為6年以上。士官軍銜授予和晉升批准許可權為,下士由團(旅)級、中士、上士和四級軍士長由師(旅)級、三級軍士長由軍級、二級軍士長和一級軍士長由大軍區級單位批准。
(四)改進士官選拔辦法。逐步擴大從地方院校大專以上畢業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數量,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對士官身份進行注冊認證,選取專業技術士官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能等級資格,建立選取高級士官專家評議制度。改進士官選拔辦法 拓寬士官來源渠道。著眼提高士官隊伍專業和文化素質,有效利用國民教育資源;走開從地方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和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的路子,使直招士官成為士官的重要來源渠道。 建立士官選取注冊制度。取消現行《士官選取報告表》,不再依靠選取表調控士官規模結構,從源頭上消除由此產生的矛盾和問題。在士官選取過程中,各級以全軍兵員管理信息系統為平台,依據士官編制和下達的選取計劃,對擬選取晉升的士官按照「一人一號」進行電子注冊,經審核確認後,下達選取晉升命令,填寫《士官注冊登記表》裝入本人檔案。超編制、超計劃選取的不得注冊,未經注冊的必須退出現役。 實行專業技術士官任職資格制度。專業技術士官選取晉升前,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能等級資格,初級士官應當達到初級技能以上等級,中級士官應當達到中級技能以上等級,高級士官應當達到技師以上等級。未達到規定任職資格的不得選取晉升。
(五)完善士官培訓體系 強化士官資格培訓。士官首次選取前;必須經過相應的培訓;直接招收的士官,由各大單位統一組織入伍訓練,並根據任職需要進行相應的專業培訓。資格培訓由院校和相關訓練(教導)機構承訓,並納入全軍士官培訓規劃。 規范士官升級培訓。初級士官晉升中級,中級士官晉升高級應根據崗位任職要求經過相應的升級培訓,培訓考核合格的方可作為選拔對象。加強新裝備專業培訓。對未能納入培訓規劃的新裝備專業士官培訓,實行以軍隊院校和訓練機構培訓為主,工廠、科研單位和地方院校培訓為補充,接裝培訓與不定期輪訓相結合的培訓制度。培訓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及時調整專業設置和培訓內容,安排培訓保障經費,按照規劃外培訓任務審批程序和許可權,呈批下達培訓任務。對新裝備專業要適時納入培訓規劃。 發展遠程網路教育。充分利用中央電大和軍隊院校遠程網路教育資源,積極開展圍繞崗位任務,提高任職能力的士官遠程網路教育。將遠程網路教育納入全軍士官培訓總體規劃和部隊年度教育訓練計劃,部隊遠程網路教學設施設備基礎建設納入教學保障體系,統一組織實施招生、教學等相關工作,用5年時間將士官遠程網路教育普及到全軍旅團部隊,形成軍民結合的士官在職學歷教育體系。 設立士官人才隊伍建設專項經費。參照我軍幹部人才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辦法。設立全軍士官人才隊伍建設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士官人才選拔、培訓、技能鑒定等工作。
(六)健全士官管理體系 完善士官競爭激勵機制。士官按照初、中、高三級結構梯次編配,實行按編配比例選取晉級,未選取晉級的退出現役;中、高級士官在本級服役期內,實行按編制軍銜選升,初級士官由原來的60.7萬名減為55萬名,中級士官由原來的21.4萬名增加為33萬名,高級士官由原來的0.5萬名增加為1.5萬名,未晉銜的退出現役;士官服役期間,凡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違犯紀律受記過以上處分、身體傷病不能正常工作及其他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的退出現役,形成選取晉級、軍銜晉升和有條件全程淘汰的競爭激勵機制。 規范士官技能考評。在全軍各類士官中全面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統一規范技能人才考評辦法,將士官技能資格作為選拔作用和確定工資待遇的必要條件。健全士官職業技能鑒定運行保障機制,將技能鑒定工作納入部隊軍事訓練和考核內容,所需經費納入各級業務部門年度預算,所需裝備器材、場地設施和物資消耗等納入職能部門年度保障計劃。 改進士官編制管理辦法。將目前由總參統一制發全軍部隊士官編製表,調整為由總參確定全軍和各大單位士官編制員額,制定全軍士官編制標准、結構比例和統配原則;各大單位擬制所屬單位士官編製表,由總參主管部門審定後頒發執行。 充實士官管理力量。充分發揮士官在基層部隊訓練管理中的骨幹作用,根據士官編配數量和部隊管理工作需要,在基層單位編設士官長,協助基層軍官組織士兵的軍事訓練和日常管理。士官長從優秀士官中選拔,由師(旅)級單位軍事主官任命
(七)調整士官工資待遇。提高中高級士官基本工資,調整士官津貼補貼,適時增設士官技能等級津貼。調整完善士官工資待遇體系 提高高級士官工資待遇標准。在保持初、中級士官工資起點標准不變的前提下,調整高級士官工資待遇標准,適當拉大高級與中級士官的工資收入差距,理順各級士官之間的工資待遇關系。 建立士官技能等級津貼。參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技能等級與工資待遇掛鉤的做法,增設士官技能等級津貼項目,並明確相應標准,以體現士官技能高低和貢獻大小
㈩ 國防教育輔導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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