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輔導員制度
1. 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
主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內容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立和登記
第三章成員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六章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扶持政策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2. 為什麼要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輔導員
實踐證明,當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輔導員,能為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恰當的、科學的指導,能增強農民的合作意識,激發群眾的合作熱情,提高合作社的發展質量,解決合作社的困難和問題。
3. 農民專業合作社人員的詳細要求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成員的資格做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在堅持成員以農民為主體的原則下,允許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公司、科研院所、推廣機構、科技協會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這樣,既可以增強合作社的經濟實力,提高經營水平,又可以使各種組織通過合作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實現雙贏。
4. 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制度包含哪些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崗位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強化財務建設,搞好合作社的經營管理。
二、組織本社人員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認真執行上級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財務管理,著重抓好財務管理的規范化建設。
四、堅決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全面掌握本社財務狀況,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反映,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加強內部管理,制訂工作計劃和崗位責任制,調動本社人員工作積極性,強化「合作社」工作職能,促進本社財務規范化、制度化。
六、組織本社人員,努力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黨委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理崗位責任制
一、服從本社成員大會的決議,認真服從理事會的領導及時向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或理事長匯報工作。
二、積極工作,以為本社成員增加收入為工作己任,按時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項經濟指標。
三、對外協調各部門關系,積極爭取資金,招商引資來促進合作社大發展。
四、遵守各項財務制度,及時向理事長匯報,不得擅自支出現金。
五、接受執行監事監督和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六、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員崗位責任制
一、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帳、登帳,執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按《會計法》的要求做好財會工作。
二、定期與社出納對帳、結帳,並進行盤庫,做好總帳明細帳,按時上報會計報表。
三、嚴格執行財會制度,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有權拒絕入帳,有權反映財務上存在的問題。
四、及時提供本社民主理財小組對本社帳目的審計,並負責解答提出的問題。
五、根據合作社財務公開的要求,做好本社財務公開,及時填寫公開內容。
六、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存檔會計資料及營銷、承包經營合同文書資料,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七、做好財務管理和本社財務人員的業務輔導、培訓。
八、做好本社經營項目合同的簽訂、鑒證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出納員崗位責任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廉潔奉公,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格按照上級有關制度使用現金。
二、做到出納現金嚴格分庫保管制度,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
三、建立現金、存款日記帳,做到記帳及時,每月結帳,收付款憑證,不跨月保管,帳款核對無誤後向「理事長」報出現金存款結報單。
四、堅持制度,嚴格把好原始單據審查關,做到沒有依據、印章不齊、數量金額不符、未經批准、白條白據不付款,對憑證上缺少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的拒絕入帳。對超越審批許可權的開支票據退回補辦手續。
五、嚴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堅持杜絕因私借款。白條抵庫、庫存現金發生短庫,由出納員自負。因公借款或臨時經手集體現金收付的人員,做到辦完公事後五天結清帳目,前帳不清,後帳拒付。
六、按財務制度規定范圍,使用好收款收據,使用完後,及時向「向領導」交還存根,入檔保管,領交手續齊全。
七、搞好營銷統計,記帳、合同管理等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
一、合作社建立理財小組,小組成員設3名,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由社員代表和理事會分管監事的同志組成的設組長一名。
二、民主理財小組設「麻山區黑土地玉米秸桿青(黃)貯存專業合作社民主理財小組專用章」一枚,由理財小組組長保管。
三、民主理財小組有權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對財務計劃、收益分配方案、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員的工資確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執行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權檢查現金、銀行存款、物資產成品、因定資產的庫存情況;有權檢查會計帳目。任何人不得妨礙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上述職權。
四、合作社要組織民主理財小組和財務監督小組開展正常活動,履行工作職責,由會計提供帳簿進行清理、審核,每年不少於2次,審核後的帳、據要蓋章,寫出審核意見存檔。
五、經審核後,按財務公開有關規定利用公開欄向社員群眾公布。
六、公開方式:由財務會計負責抄寫公開內容,合作社負責做好具體公開工和,並負責解釋群眾提出的問題,收集改進財務管理的意見。
農民專業合作社現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
一、一切現金必須由出納員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經手的收入應立即交與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
二、嚴格按照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行現金存款分別核算,庫存現金限制在1000元以內。
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杜絕因私借用公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預領(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理事會入帳核算。
四、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以下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較大數額開支由合作社領導討論後,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2000元以上)須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須確定其他一名領導交叉審批。
五、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清楚的手續,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手續不完備的社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帳。
六、出納員與理事會每月結帳一次,結帳時要填寫現金存款結報單,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保證帳款相符。
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一、財務會計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及其他文書資料,會計帳簿、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資料要進行專櫃存放,確定專人負責保管。同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二、對合作社的會計資料、承包合同等要裝訂成冊,專櫃存檔,由現任出納負責保管。
三、會計檔案的查閱、交接、銷毀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
5. 合作社輔導員有哪些任職條件
農業部發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輔導員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合作社輔導員應當具備的六個條件:
(1)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能夠准確理解、把握和宣傳黨和國家的農村政策及合作社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2)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合作經濟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合作社運行規律;
(3)具備一定的語言表達、文字寫作和組織協調能力,能開拓性地完成本職工作;
(4)具備一定的計算機應用能力;
(5)具備一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知識;
(6)行為規范,忠於職守,盡職盡責,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公道正派,廉潔自律。
6. 合作社輔導員應當遵守哪些工作紀律
《規程》要求合作社輔導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許可權行使職權。
(2)利用職權向合作社索取財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3)玩忽職守,不履行工作職責。
(4)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商業秘密。
(5)直接或間接承包合作社工程或向其推銷物品。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做好本職工作,堅守自己的職責所在這也是合作社輔導員的工作紀律內容。
7. 合作社輔導員有哪些工作職責
《規程》第八條規定了合作社輔導員應當遵循「引導不強迫、支持不包辦、服務不幹預」的工作原則,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宣傳合作社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指導合作社發起籌備和設立工作,協助指導合作社明確業務范圍,編寫合作社成員名冊;
(3)協助指導合作社起草章程,設立組織機構,召開設立大會;
(4)為合作社申請工商登記提供咨詢服務;
(5)指導合作社根據生產發展需要確定經營服務內容,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選配工作人員,制訂工作計劃;
(6)指導合作社開展規范化建設,幫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收益分配製度、崗位責任等內部管理制度;
(7)輔導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成員賬戶設置和年度會計報表匯總上報工作;
(8)指導合作社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行標准化生產,規范生產檔案記錄,推行農產品產地編碼制度,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檢驗檢測制度,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志等認證認定;
(9)指導合作社開拓產品市場,提高市場談判和營銷能力,開展品牌化經營,注冊商標,組織合作社參加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評比認定,推薦合作社參加宣傳推介活動,指導合作社運用互聯網進行產品展示及發布供求信息;
(10)協助指導合作社申報承擔國家有關涉農項目,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根據有關授權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
(11)做好對合作社日常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工作,及時上報統計信息;
(12)總結上報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經驗;
(13)參加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14)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合作社輔導員應當採取組織培訓和上門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方式為合作社提供服務。輔導員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規律合理安排培訓時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合作社理事長或成員培訓,形成培訓工作筆記。每季度為合作社上門指導服務不得少於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