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文书课程设计总结
㈠ 司法文书的概念是什么急
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诉状等。司法文书作为书面依据和凭证,代表国家意志,适用法律,惩罚罪犯,保护公民,调整国家、集体(团体)、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秩序。其制作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定生效之后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在执行上具有强制性。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按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同职能的机关分:侦查机关,主要有控告、检举书,控告、检举笔录,自首书,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等;检察机关,主要有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书,抗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等;审判机关,主要有诉状,开庭通知书,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审判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刑事判决布告等;在公证机关形成的有证明书、委托证明书等公证书。 控告、检举书 控告人、检举人提出的控告、检举事实的书面材料。 控告、检举笔录 控告人、检举人以口头方式提出控告、检举事实,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笔录。 自首书 犯罪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自首时写出的书面材料。 讯问笔录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被告时,对于被告人陈述的有罪和犯罪情况或者无罪的辩解等所作的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人员、法医师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后,对有关情况写成的笔录。 搜查笔录 侦查人员为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被害人和可能隐藏罪犯和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后,对有关情况写成的笔录。 立案报告 根据控告、检举、自首材料或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的犯罪案件,经初步审查和侦查,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写出的报告,用以确定案件的成立和指导侦查工作。 案件侦查终结报告 侦查机关经过侦查、预审,已经破案,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和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写出的上报材料,简称破案报告。它反映案件的全部侦查活动情况与侦查结果,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提请批准逮捕书 侦查机关写出的逮捕人犯的书面请求,送检察机关审批。 起诉(免于起诉)意见书 侦查机关对于立案的案件,经侦查、预审终结,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提出的应追究(或因某种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案卷和证据材料一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逮捕证 侦查机关执行逮捕人犯时所出示的证件。 拘留证 侦查机关依法拘留人犯时所出示的证件。 搜查证 侦查人员执行搜查任务时向被搜查人出示的证件。 通缉令 侦查机关为追捕在逃的被告人归案而发出的命令,用以取得各机关和广大群众的协助。 起诉(免于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和充分,应依法追究(或因某种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书面决定,用于发给侦查机关、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被害人。 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作出的决定,用于发送侦查机关。 起诉书 检察机关根据起诉决定向审判机关提出的公诉,又叫公诉书。在开庭审判时由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其副本在开庭前送给被告人。 抗诉书 地方检察机关认为本级审判机关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审判机关提出重新审理的书面请求。 补充侦查意见书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的案卷材料,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或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时,作出的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 诉状 被害人或监护人就某一事件,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审判机关提出起诉的书面材料,又叫自诉状。 开庭通知书 审判机关于开庭审理案件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预告检察机关、辩护人、证人等的书面通知。 案件审理终结报告 审判人员将案情及处理意见提请上级审批时写出的书面报告,简称审结报告或结案报告。 调解书 审判机关对于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所作出的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 审判机关对于审理终结的案件,向诉讼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其内容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被告有无犯罪、犯何种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等。判决书用于当庭宣告,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裁定书 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如:对于缺乏罪证和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经向自诉人说服撤回自诉而自诉人不接受时,审判机关则可用裁定书予以裁定驳回,将裁定书发给当事人;进行二审的审判机关,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正确、量刑适当时,可用裁定书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审判庭笔录 书记员对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所作的笔录。它是记录审判工作和制作判决书的重要依据,又是二审审判机关审查原审全部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 合议庭评议笔录 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终结,退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所作的笔录。 宣判笔录 审判机关在宣告判决时所制作的笔录。 执行通知书 审判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制作的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刑事判决布告 审判机关将刑事判决的罪犯、有关犯罪事实和处理情况,告知有关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公开张贴的文告。 公证书 公证组织接受当事人申请公证,依法对其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书。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非诉讼性质的书面证明,如用于: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收养等法律行为,证明结婚、离婚、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失踪、亲属关系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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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司法文书的分类
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按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同职能的机关分:
侦查机关,回主要有控告、检举书答,控告、检举笔录,自首书,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等;
检察机关,主要有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书,抗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等;
审判机关,主要有诉状,开庭通知书,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审判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刑事判决布告等;
在公证机关形成的有证明书、委托证明书等公证书。
㈢ 司法文书的作用
司法文书作为书面依据和凭证,代表国家意志,适用法律,惩罚罪犯,保护公民,调整国家、集体(团体)、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秩序。
㈣ 简述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用途:民事法律、法规,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案件的工具,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凭借。
种类:授权委托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反诉状、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不公开审理申请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执行异议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债务人破产申请书、债权人破产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延期执行申请书、选民资格案件起诉状。
(4)民事司法文书课程设计总结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
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㈤ 急需一份《司法文书写作》论文 题目:试论写好判决理由的意义及写法
要多少字的?
㈥ 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的作用和好处
在我们的法律工作中,不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还是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和起诉,不管是
人民法院的审理或判决,还是公证处的公证、仲裁机关的仲裁、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代
理的辩护、代书、诉讼等,都离不开法律文书的应用。
例如:公安机关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出示拘留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被拘留
者有权拒绝。人民检察院要提起公诉,就得使用起诉书,起诉书就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文书,
否则,人民法院进行的审理和被告人进行的辩护便都没有依据。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就要制
作笔录,要进行裁定和判决,而这些笔录、裁定和判决,都是极重要的法律文书。此外,公
证处进行公证、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律师进行辩护等都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总之,任何机
关或公民,要实行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离不开法律文书。
由此可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作用很大,它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确、
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和证据,使法律机关及法律组织与案件当事人及时勾通、互相交
流,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敌人,严惩犯罪,保护国家和
人民利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此外,法律文书除具有以上作用外,还是做好司法档案工作的重要工具,是衡量执
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法律机关干部能力的重要尺度。
㈦ 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方写的法律文书有哪些,越详细越好!有加分!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的固定结构
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体内容为:首部包括①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案由、审理经过等;正文包括①案情事实②处理(请求)理由③处理(请求)意见;尾部包括①交代有关事项②签署、日期、用印③附注说明。
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则围绕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范文
原告:XXX 被告:XXX (当事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公民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其它证明文件 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事实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个人
㈧ 司法文书的概念,特点是什么有何分类
司法文书(judicial records)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回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答用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诉状等。
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按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同职能的机关分:
侦查机关,主要有控告、检举书,控告、检举笔录,自首书,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等;
检察机关,主要有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书,抗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等;
审判机关,主要有诉状,开庭通知书,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审判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刑事判决布告等;
在公证机关形成的有证明书、委托证明书等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