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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培训课程

发布时间: 2021-03-12 06: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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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注册化工工程师什么时候报名 什么时候考 考什么

注册化工工程师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一、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二、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三、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五、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 考试依据文件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三、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
四、 考试组织实施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报名办法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㈢ 求助考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基础课程,本科考过一些要重新考吗

在考注册化工工程师基础课程的时候,还需要重新考本科考过的这些课程吗

这个有点不明白,考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注册化工工程师,不关本科的事儿啊、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编辑本段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大纲
公共基础考试科目和主要内容
1.数学(考题比例 20% )
1.1 空间解析几何 向量代数、直线、平面、柱面、旋转曲面、二次曲面和空间曲线等方面知识。
1.2 微分学 极限、连续、导数、微分、偏导数、全微分、导数与微分的应用等方面知识,掌握基本公式,熟悉基本计算方法。
1.3 积分学 不定积分、定积分、广义积分、二重积分、三重积分、平面曲线积分、积分应用等方面知识,掌握基本公式和计算方法。
1.4 无穷级数 数项级数、幂级数、泰勒级数和傅立叶级数等方面的知识。
1.5 微分方程 可分离变量方程、一阶线性方程、可降阶方程及常系数线性方程等方面的知识。
1.6 概率与数理统计 概率论部分,随机事件与概率、古典概率、一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和数字特征等方面的知识。 数理统计部分,参数估计、假设检验、方差分析及一元回归分析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热力学(考题比例 9% )
2.1 气体状态参量、平衡态、理想气体状态方程、理想气体的压力和温度的统计解释。
2.2 功、热量和内能。
2.3 能量按自由度均分原理、理想气体内能、平均碰撞次数和平均自由程、麦克斯韦速率分布律。
2.4 热力学第一定律及其对理想气体等值过程和绝热过程的应用、气体的摩尔热容、焓。
2.5 热力学过程、循环过程。
2.6 热机效率。
2.7 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统计意义、可逆过程和不可逆过程、熵。
3.普通化学 (考题比例 14% )
3.1 物质结构与物质状态 原子核外电子分布、原子与离子的电子结构式、原子轨道和电子云概念、离子键特征、共价键特征及类型。 分子结构式、杂化轨道及分子空间构型、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分子间力与氢键。 分压定律及计算。 液体蒸气压、沸点、汽化热。 晶体类型与物质性质的关系。
3.2溶液 溶液的浓度及计算。 非电解质稀溶液通性及计算、渗透压概念。 电解质溶液的电离平衡、电离常数及计算、同离子效应和缓冲溶液、水的离子积及pH、盐类水解平衡及溶液的酸碱性。 多相离子平衡及溶液的酸碱性、溶度积常数、溶解度概念及计算。
3.3 周期律 周期表结构:周期与族、原子结构与周期表关系。 元素性质及氧化物及其水化物的酸碱性递变规律。
3.4 化学反应方程式,化学反应速率与化学平衡 化学反应方程式写法及计算、反应热概念、热化学反应方程式写法。 化学反应速率表示方法、浓度与温度对反应速率的影响、速率常数与反应级数、活化能及催化剂概念。 化学平衡特征及平衡常数表达式,化学平衡移动原理及计算,压力熵与化学反应方向判断。
3.5 氧化还原与电化学 氧化剂与还原剂、氧化还原反应方程式写法及配平。 原电池组成及符号、电极反应与电池反应、标准电极电势、能斯特方程及电极电势的应用、电解与金属腐蚀。
3.6 有机化学 有机物特点、分类及命名、官能团及分子结构式。 有机物的重要化学反应:加成、取代、消去、缩合、氧化、加聚与缩聚。 典型的有机物的分子式、性质及用途:甲烷、乙烷、苯、甲苯、乙醇、酚、乙醛、乙酸乙酯、乙胺、苯胺、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酸酯类、工程塑料(ABS)、橡胶、尼龙66。
4. 工程力学 (考题比例 15% )

4.1 理论力学
4.1.1静力学 平衡、刚体、力、约束、静力学公理、受力分析、力对点之矩、力对轴之矩、力偶理论、力系的简化、主矢、主矩、力系的平衡、物体系统(含平面静定桁架)的平衡、滑动摩擦、摩擦角、自锁、考虑滑动摩擦时物体系统的平衡、重心。 4.1.2运动学 点的运动方程、轨迹、速度和加速度、刚体的平动、刚体的定轴转动、转动方程、角速度和加速度、刚体内任意一点的速度和加速度。 4.1.3动力学 动力学基本定律、质点运动微分方程、动量、冲量、动量定律。 动量守恒的条件、质心、质心运动定理、质心运动守恒的条件。 动量矩、动量矩定律、动量矩守恒的条件、刚体的定轴转动微分方程、转动惯量、回转半径、转动惯量的平行轴定律、功、动能、势能、动能定理、机械能守恒、惯性力、刚体惯性力系的简化、达朗伯原理、单自由度系统线性振动的微分方程、振动周期、频率和振幅、约束、自由度、广义坐标、虚位移、理想约束、虚位移原理。
4.2 材料力学 (建议采用"结构"专业考试大纲"材料力学"科目的内容编写,但应简化以下内容)
4.2.1 轴力和轴力图、拉及压杆横截面和斜截面上的应力、强度条件、虎克定律和位移计算、应变能计算。 4.2.2 剪切和挤压的实用计算、剪切虎克定律、剪应力互等定理。 4.2.3 外力偶矩的计算、扭矩和扭矩图、圆轴扭转剪应力及强度条件、扭转角计算及刚度条件扭转应变能计算。 4.2.4 静矩和形心、惯性矩和惯性积、平行移轴公式、形心主惯矩。 4.2.5 梁的内力方程、剪力图和弯矩图, q、 Q 、M之间的微分关系、弯曲正应力和正应力强度条件、弯曲剪应力和剪应力强度条件、梁的合理截面、弯曲中心概念、求梁变形的积分法、迭加法和卡氏第二定理。 4.2.6 平面应力状态分析的数解法和图解法、一点应力状态的主应力和最大剪应力.广义虎克定律.四个常用的强度理论。 4.2.7 斜弯面、偏心压缩(或拉伸)拉-弯或压-弯组合,扭-弯组合。 4.2.8 细长压杆的临界力公式、欧拉公式的适用范围、临界应力总图和经验公式、压杆的稳定校核。
5. 电工学 (考题比例 10% )
5.1 电场与磁场:库仑定律、高斯定律、环路定律、电磁感应定律。
5.2 直流电路:电路基本元件、欧姆定律、基尔霍夫定律、叠加原理、戴维南定理。
5.3 正弦交流电路:正弦量三要素、有效值、复阻抗、单相和三相电路计算、功率及功率因素、串联与并联谐振。
5.4 安全用电常识。
5.5 RC和RL电路暂态过程:三要素分析法。
5.6 变压器和电动机:变压器的电压、电流和阻抗变换、三相异步电动机的使用、常用继电-接触器控制电路。
5.7 运算放大器:理想运放组成的比例,加法、减法和积分运算电路。
5.8 变频、调频基本知识。
6.流体力学(考题比例 8%)
6.1 流体的主要物理性质。
6.2 流体静力学。 流体静压强的概念。 重力作用下静水压强的分布规律、总压力的计算。
6.3 流体动力学基础。 以流体为对象描述流动的概念。 流体运动的总流分析、恒定总流连续性方程、能量方程和动量方程。
6.4 流体阻力和水头损失。 实际流体的两种流态-层流和紊流。 圆管中层流运动、紊流运动的特征。 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 边界层附面层基本概念和绕流损失。
6.5 孔口、管嘴出流,有压管道恒定流。
6.6 相似原理和量纲分析。
6.7 流体运动参数(流速、流量、压强)的测量。
7. 计算机与数值方法 (考题比例 12% )
7.1计算机基础知识:硬件的组成及功能、软件的组成及功能、数制转换。
7.2 Windows 操作系统。
7.3 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 程序结构与基本规定、数据、变量、数组、指针、赋值语句、输入输出的语句、转移语句、条件语句、选择语句、循环语句、函数、子程序(或称过程)顺序文件、随机文件。 注:鉴于目前情况,暂采用FORTRAN语言。 7.4 数值方法 误差、多项式插值与曲线拟合、样条插值、数值微分、数值求积的基本原理、牛顿-柯特斯公式、复合求积、龙贝格算法。 常微分方程的欧拉方法、改进的欧拉方式、龙格-库塔方法、方程求根的迭代法、牛顿-雷扶生方法(Newton-Raphson)。 解线性方程组的高斯主元消去法、平方根法、追赶法。
8.工程经济概念 (考题比例 6% )
8.1 熟悉基本原理和方法。 经济效果的评价方法和可比原理。 投资及生产成本的估算方法。 年费用、预期值、破损分析、现值、利-耗分析、价值和贬值。
8.2 熟悉投资方案的选择。 各类投资方案的选择方法。
8.3 熟悉设备更新的经济分析。 设备更新方案的原则。 设备经济寿命的确定方法。
8.4 了解技术经济预测方法。 预测方面的基本概念及各类预测技术。
8.5 了解投资风险与决策。 风险与决策的概念。 各种风险决策方法。
8.6 了解研究开发中的技术经济。 研究开发项目的各种评价方法。
9. 职业道德 (考题比例 6% )

9.1 熟悉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单位,个人与用户的关系)。
专业基础考试科目和主要内容
1.物理化学(考题比例 20%)
掌握基本理论和概念,熟悉典型计算和应用。
1.1 气体的P、V、T性质 (如果在上午考试的"热力学"科目中已经包括,此项可以不列)。
1.2 热力学第一定律 (同上。)
1.3 热力学第二定律(同上)。
1.4 多组分系统热力学(同上,但本内容上午考试的"热力学"科目中不深)。
1.5 化学平衡:理想气体反应的化学平衡、实际反应的化学平衡。
1.6 相平衡:单组分系统二组分系统气液平衡、二组分系统液固平衡、三组分系统。
1.7 电化学:电解池、原电池和法拉第定律、电解质溶液、原电池、电解和极化。
1.8 表面现象:表面张力、润湿现象、弯曲液面的附加压力和毛细现象、固体表面的吸附作用、等温吸附、溶液表面的吸附、表面活性物质。
1.9 化学动力学基础:化学反应的速率方程、复合反应的速率与机理、反应速率理论。
1.10 各类特殊反应的动力学:溶液中反应和多相反应;光化学、催化作用。
1.11 胶体化学。 胶体分散系统及其基本性质、憎液溶胶的稳定与聚沉、乳状液、泡沫、悬浮液和气溶胶、高分子化合物溶液。
2. 化工原理(考题比例 50%)
掌握基本理论和概念,熟悉基本单元设备的计算和应用, 熟悉化工原理典型系统和单元设备(精馏系统及板式精馏塔,气体吸收系统及填料吸收塔,换热系统及列管式换热器,干燥系统及干燥器)的工艺设计。 (在上午考试的"流体力学"科目中已经包括的一部分流体力学内容,不再重复列入在"化工原理"科目的考试内容中)。
2.1 流体输送机械 液体输送设备,离心泵、其他类型泵。 气体输送和压缩设备。
2.2 非均相物系的分离:流态化和气力输送沉降、过滤、流态化、气力输送。
2.3 液体搅拌 机械搅拌装置和混合机理:搅拌器的性能、搅拌功率、搅拌器的放大。
2.4 传热 热传导、两流体间的热量传递、对流传热系数、热辐射、换热器。
2.5 蒸发 蒸发设备:单效蒸发、多效蒸发。
2.6 气体吸收 气液相平衡、传质机理和吸收速率、吸收塔的计算、填料塔与填料。
2.7 蒸馏 二元系的气液平衡、蒸馏方式、二元系精馏的设计型计算、板式塔、多元系精馏。
2.8 固体干燥 湿空气的性质和湿度图、干燥器的物料衡算、干燥速率和干燥时间、干燥器。
2.9 液液萃取 概念及萃取操作的流程和计算、萃取设备。
2.10 浸取 概念、设备及过程的计算。
3. 过程控制 (考题比例 6%)

3.1 了解过程控制系统的基本概念、熟悉自动控制的组成并能根据工艺需要提出控制方案要求。
3.2 熟悉被控对象的特性。
3.3 熟悉工艺参数的特性及转换技术。 熟悉测量过程,熟悉四大工艺参数(压力、流量、温度、液位)的主要测量及转换方法、原理,了解常用仪表的基本工作原理、特点、性能指标、使用场合,了解误差分析。
3.4 显示仪表 了解自动电子电位差计的测量原理。 了解数字式显示仪表的基本组成及使用方法。
3.5 自动调节仪表 了解基本和常用调节规律的输入-输出的关系特性、特点及应用。
3.6 执行器 了解执行器的基本组成、气动薄膜调节阀的结构特点及应用。 了解调节阀的流量特性。 了解调节阀的气开、气关形式及控制器的正反作用的选择方法。
3.7 熟悉简单控制系统的工艺设计方案。
3.8 了解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组成及特点,了解过程控制计算机接口技术的知识和过程控制计算机硬件、软件技术的知识。
4. 化工设计基础(考题比例 15%)
4.1 工艺设计 了解工艺设计和工程设计涵义、类型及分类 ,不同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及其主要工作顺序。 了解化工设计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顺序和具体要求,厂址选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 了解化工工艺设计基础资料收集、设计方案的编制,工艺计算的内容和要求,熟悉物料衡算和能量衡算的基本方法。 了解化工工艺流程设计,明确工艺流程设计的主要任务(技术合理性),了解工艺流程设计的方法和工艺流程图的绘制。 了解车间的平、立面布置图,理解设备布置的基本内容,工艺、建筑、设备对车间布置的基本要求和应综合考虑的事项。 了解管道布置图和管道布置设计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规范,熟悉管道常用配件、各种管子和阀门的规格材料、性能及用途。 了解工艺对相关专业(化工设备和机械、过程控制、土建、公用工程等)设计的一般性工程知识和设计所提要求的基本内容。 了解工艺设计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和要求。
4.2 工艺设计安全 熟悉工艺设计安全性涉及的安全因素。 了解消防、防爆、防毒、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内容和一般性要求,以及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4.3 工艺设计经济分析 熟悉工艺设计经济合理性应分析的因素,基本内容和一般性要求。 了解设计方案评价的要求和准则,评价的一般方法 。
5. 化工污染防治(考题比例 9%)
5.1 环境污染控制原则 熟悉工业污染控制的基本原则,综合利用知识。
5.2 废水处理 了解废水处理的一般方法。 了解非均相废水的处理技术和有机废水的生物处理技术、焚烧知识。
5.3 废气处理 了解化工废气处理的一般方法 。 了解废气中颗粒污染物的净化技术以及气态污染物的吸收、吸附、催化转化等净化技术和焚烧知识。
5.4 废渣处理 了解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一般方法。 了解固体废物预处理技术、污泥浓缩和脱水,有关固化、热解、焚烧技术知识。
5.5 环境噪声控制 了解噪声控制基本概念,声源性质、声压和声速的表示方法,声场中的能量关系。 了解噪声控制的一般方法、吸声、隔声和消声器基本知识。 了解工业区和居民区等各类场所噪声控制的范围和要求。
编辑本段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
1.物料、能量平衡 (试题比例为16%)
掌握工艺过程的物料、能量平衡设计分析方法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计算技能。
1.1 工业过程和化工过程的物料、能量(包括损耗)分析,化学反应式。
1.2 过程计算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过程质量守恒和能量守恒定律。
2.热力学过程 (试题比例为10%)
掌握热力学过程设计分析方法,以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计算技能。
2.1 物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物质的物理性质的估算和换算,理想气体和混合气体,溶液性质。
2.2 热力学第一定律和能量:工业应用的基本设计知识和计算技能,包括相平衡、相图、潜热、PVT数据和关系、化学热平衡、反应热、燃烧、热力学过程、蒸发和结晶、热能综合利用、蒸汽和冷凝水平衡。
2.3 热力学第二定律和熵:工业应用的基本设计知识和计算技能。
2.4 动力循环:制冷和热泵。
3.流体流动过程(试题比例为14%)
掌握主要类别流动过程的设计分析方法,工业应用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计算技能。
3.1 伯努利方程应用,如管道水力计算、通过床层的流体流动、两相流等。
3.2 流体输送机械工艺参数的计算。
3.3 固体输送、筛分和粉碎。
3.4 气、液、固分离。
4.传热过程 (试题比例为14%)
掌握传热过程设计分析方法,工业应用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工艺计算技能。
4.1 能量守恒理论知识和在工业实际问题中的应用。
4.2 传导、对流、辐射热传递过程的分析、计算。
4.3 热交换器的工艺设计。
5.传质过程 (试题比例为14%)
掌握传质过程设计分析方法,工业应用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计算技能。
5.1 质量平衡理论知识和在工业应用中的计算技能。
5.2 对吸收、吸附、解吸、蒸馏、干燥、萃取、增湿和除湿等过程的分析和计算。
6.化学反应动力学(试题比例为6%)
掌握工业实现化学反应过程的设计分析,工业应用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计算技能。
6.1 化学反应动力学基本原理及工业应用。
6.2 化学反应器类型比较和选择。
6.3 化学反应器的工艺计算及分析:依据速率模型和/或产品分布(停留时间分配和相应转化率)来设计工业反应器,理想等温反应器(单级和多级间歇式反应器、活塞流反应器和连续搅拌罐式反应器)及单一绝热和非等温的单相和多相反应的反应器分析。
6.4 反应器的工艺控制。
7.化工工艺设计(试题比例为10%)
掌握化工装置工艺设计方法和技能。
7.1 工艺方案优化设计。
7.2 工艺流程图(PFD)。
7.3 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的确定。
7.4 能耗计算。
7.5 设备(容器、热交换器、塔器、泵、风机、压缩机等)工艺参数的确定;了解特殊制造要求、材料性质及防腐蚀要求。
7.6 过程控制(检测、分析、指示和控制)方案的确定。
7.7 熟悉工艺装置中的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法规和应用。
8.化工工艺系统设计(试题比例为10%)
掌握化工装置工艺系统设计方法和技能。
8.1 装置内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PID、UID)。
8.2 系统阻力降分析,管道中可压缩流体和不可压缩流体的阻力计算,管道、阀门的噪声控制,设备的接管要求,机泵压差要求。
8.3 阀门和安全阀、爆破片、限流孔板、阻火器等的设置原则及有关数据表;管道数据表。
8.4 设备标高和泵的净正吸入压头(NPSH)。
8.5 熟悉工厂的设备布置设计要求。
8.6 熟悉工厂的管道布置要求,熟悉设备、管道的绝热和涂漆要求。
8.7 通用安全分析方法,熟悉HAZOP(危险与可操作)分析和故障树形图分析、列表法。
9.工程经济分析(试题比例为3%)
熟悉在工程项目中运用工程经济分析方法的技能。
9.1 工程造价基本知识,技术经济分析的有关数据及评价方法,设计方案评价的要求和准则。
9.2 费用组成分析、工程定额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9.3 了解概算、预算和成本估算方法。
10.化工工程项目管理(试题比例为3%)
熟悉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熟悉我国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
10.1 工程招标形式和程序,投标程序和策略,工程中标条件和评价方法,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成本和资源控制,工程索赔。
10.2 工程项目管理概念和基本知识。
10.3 工厂设计知识(内容、程序和阶段),我国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
10.4 本专业在工程项目实施各阶段(咨询、项目前期工作、报价、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开车等)的职责、工作程序、文件内容和表达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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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 考试依据文件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三、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
四、 考试组织实施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报名办法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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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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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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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求注册化工工程师基础考试科目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参考书目
一 高等数学
1. 同济大学编:《高等数学》(上册,下册)(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济大学数学教研室编:《线性代数》(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3. 谢树芝编:《工程数学——矢量分析与场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4. 陈家鼎,刘婉如,汪仁室编:《概率统汁讲义》(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 普通物理
程守诛,江之永主编《普通物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三 普通化学
1. 浙江大学编:《普通化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济大学编:《普通化学》.同济大学出版社,1993年.
3. 刘国璞编:《大学化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
4. 余纯海,齐昌瑶编:《工程化学》.东北林大出版社,1996年.
四 理论力学
1. 同济大学理论力学教研室编:《理论力学》(第一版).同济大学出版社,1990年.
2. 谭广泉,罗龙开,谢广达,范第峰编:《理论力学》(第二版).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
3. 华东水利学院编:《理论力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78年.
五 材料力学
1. 孙训方,胡增强编著,金心全修订:《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2. 刘鸿文主编:《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六 流体力学
1. 西南交通大学力学教研室:《水力学电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2. 郝中堂,周均长主编:《应用流体力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
七 计算机应用基础
1. 徐惠民等编:《计算机基础与因特网应用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
2. 谭浩强,田淑清编:《FORTRAN77结构化程序设计》.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
八 电工电子技术
1. 秦曾煌主编:《电工学》(上,下册)(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2. 罗守信主编:《电工学》(Ⅰ,Ⅱ)(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3. 程守洙,江之水主编:《普通物理学》下册(第三版 电学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九 工程经济
1. 傅家骥,仝允桓主编: 《工业技术经济学》 (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 吴添祖主编: 《技术经济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祉.
十 物理化学
天津大学物理化学教研室编,宋世谟主编:《物理化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十一 化工原理
天津大学编:《化工原理》.天津科技出版社.
十二 化工过程控制
历玉鸣主编:《化工仪表及自动化》(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三 化工设计基础
倪进方主编:《化工过程设计》.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四 化工污染控制基础
1. 蒋展鹏主编:《环境工程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 汪大翚主编:《化工环境工程概论》.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五 化工热力学
童景山主编:《化工热力学》.清华大学出版社.
十六 职业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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