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辅导班审批管理办法
A.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流程什么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四、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1)民办辅导班审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办学许可证去哪办
根据2017年10月出台的最新相关规定,依据所申请办学的具体内容盈利性来区分,可分为2种:
盈利性的,办的是:公司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
非盈利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
1、市教育局颁发的:
非盈利性的——文化课教育辅导机构:
幼儿园
民办小学、民办中学
基础课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
音乐、美术相关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学历提升类培训机构
2、市人社局颁发的:
盈利性的——职业技术资格培训机构:
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师资格、会计从业、建造师等)
职业技术培训(厨师、理发师、营养师、家政服务、电气焊等)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B.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1〕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拟定的《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C.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政府哪些单位的批文注册流程及费用
现依《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的问题解答于下:
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公办、民办都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其他
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先经提出筹设申请获得《筹设批准书》后,才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一)提出筹设申请,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
2, 筹设情况报告;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如果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筹设申请程序与正式设立申请程序同时进行,提交的材料要包括筹设申请的材料和正式设立申请的材料。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D. 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天津市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天津市教委下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申请、监督管理、变更与终止等方面做了规定。
E.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市教委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不得冠以学校名称,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F. 课外辅导班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即可;条件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民办辅导班审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办学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G. 内蒙古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的通知
内教发〔2009〕29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5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内教发〔2005〕13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H. 开办辅导班需要什么手续
开设辅导班的具体流程: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
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三、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8)民办辅导班审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二、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三、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