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辅导员管理条例
1. 教育部对辅导员的“三双管理”是指什么
“三双”来机制:一是双重身份,自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行政管理干部。作为教师,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作为行政管理干部,是学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二是双重管理,实行学院、系部双重管理体制。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对辅导员进行宏观指导与绩效考核;系部对辅导员进行具体指导和全面考核。学工部(学生处)建立辅导员业务档案,将辅导员的聘任、考核、奖惩等情况及时记载备案,作为评审职称、行政职级晋升和干部任用的考核依据。三是双线晋升,辅导员既可正常参评职称,也可按照《辅导员工作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从事辅导员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享受科员级经济待遇;享受科员级经济待遇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者(其中有一年为优秀),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者(其中有一年为优秀),可享受正科级经济待遇;享受正科级经济待遇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其中有一年为优秀),成绩优秀者,可享受副处级经济待遇。
2. 教育部第24号令是如何界定辅导员身份的
你好: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3. 急求大学班级干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我院本科生学生干部的管理,全面提高本科生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使学生干部在学习、工作及生活中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条例。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在本科班级任职的学生干部。
一、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1.学习认真,成绩优良,任职前一学期内无不及格课程。
2.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态度端正,工作方法正确。
3.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乐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
4.关心同学,关心集体,关心学院和学校的发展。
5.若受过违纪处分,必须在撤销处分后才能担任学生干部。
二、学生干部主要职责
1.以加强班风、学风建设为工作重心,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
2.关心和帮助“三困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努力使他们正常完成学业。
3.抓好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营造健康、雅静、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4.组织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陶冶学生情操,增强班级凝聚力和向心力。
5.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班级建设情况,及时汇报班级学生违纪、不及格等情况。
6.以身作则,严格要求,率先垂范。
7.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学院和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
8. 遵守辅导员与学生干部联系制度,按照干部值班表每天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到学院办公室签到,了解所需传达的信息﹑日常班务工作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
9.学生干部在出现突发情况和紧急情况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汇报。
三、班级学生干部的产生
1.新生军训期间由年级辅导员指定1-2名负责人。军训结束后,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实行民主选举,鼓励学生自荐。
2.班级学生干部须符合任职条件,任职期限一般为一年。每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内,由班主任或原班长主持召开班会,重新选举。鼓励更多的学生得到锻炼的机会。
3.班长、团支书的任命,需经过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共同协商后确定。
4.班级学生干部任职期内,若不作为、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执行学院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或者发生违纪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或者出现不及格课程等,不能再担任学生干部,由班级临时推选或班主任指定;若班长、团支书要变动,需由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共同商定。
5. 学生干部名单在学院网站和各班级公布。
四、班级学生干部的基本要求
1.班级工作每学期都要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在班级全体学生干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团支书负责汇总起草,以书面材料报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工作计划上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内,工作总结上报时间为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内。
2.班级每两周至少开一次班干部会,由班长或团支书主持,传达、商讨和落实学校、学院布置的有关工作,必要时请班主任参加或主持。
3.班长和团支书负责班级工作的组织和开展。需了解和掌握班级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状况,班级学生出现打架、酗酒、夜不归宿、校外租房等违纪情况,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须及时报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最迟不得超过三天,过时不报将追究班长和团支书的责任。
班长对班级所有学生干部进行考核和监督,若学生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须及时报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最迟不得超过三天。每季度对考核工作做一次总结,形成书面意见报年级辅导员。
团支书负责对班级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学生党员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和监督,并作好相关记录。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学生党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须及时报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最迟不得超过三天。每季度对考核工作做一次总结,形成书面意见报年级辅导员。
4.班级建设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度,每月由班长、团支书按时填报《班级建设月报表》,每月底最后三天内报年级辅导员。报表内容需经班干部会议商讨、审核。
5.班级所有学生干部要以大局为重,关心学生发展,关心班级建设。特别是班级学生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时,必须正确履行学生干部的职责,及时相互沟通,并按上述分工及时报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五、班级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1.班级学生干部的考核采取班干部述职、班级同学民主测评、辅导员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2. 一学期内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考核为“不合格”:
(1)出现错报、漏报超过2次;
(2)有故意瞒报行为;
(3)延报次数超过3次;
(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所负责工作不作为,不能完成基本任务要求,没有发挥学生干部的带头作用;
(6)不服从班主任、年级辅导员的管理。
3.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学院将及时进行撤换,且在评优、组织发展等工作中给予相应的限制。
4.学生干部若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则从严处理。特别在年度素质测评时,若符合学院规定的有关扣分项,则按双倍进行扣分。
5.学生干部的加分办法按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宿舍长的管理和考核办法
每学年初由宿舍成员推选产生宿舍长。宿舍长负责所在宿舍的宿舍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学院、年级和班级抓好宿舍内务检查、评比、夜不归宿和宿舍违纪反映等工作。
每学年对宿舍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宿舍长,将参照学生干部有关规定,在年度素质测评时分别给予一定加分(另外出台规定)。
七、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4.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2015年新规定
新修改的规定在政治上对高校辅导员提出了更严格要求。新增加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综合运用教育教学、实践养成、文化熏陶、研究宣传等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形成高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使高校学生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新定还要求辅导员: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新修改的规定明确提出,高校辅导员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新修改的规定要求高校辅导员,积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努力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新修改的规定明确提出,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全校专职辅导员数不得少于辅导员总数的70%。
新规定要求,建立国家、省级和高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确保每一名专职辅导员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校级培训,积极选送辅导员参加校外培训。
5. 谁有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管理条例
专职辅导员实行聘任制,市(州)、县(市、区)、乡(镇)总辅导员由团委和同版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商权定,团委聘请,并报上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备案。农村村小大队辅导员由乡团委和乡中心小学共同商定,乡团委聘请。
中队辅导员和校外辅导员由学校党组织或校长批准,校团队组织聘请。
聘请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请书并佩戴红领巾。
各级辅导员编制原则上在教育部门。
6. 大学辅导员限制学生人身自由,强迫整个班呆在教室自习算是侵害个人权利吗
属于违犯行政处罚法,详细如下
一、老师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行政处罚只能依据行政罚款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设定。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即使在地方性规章制度中,罚款的限额也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老师根本无权设定、也无权行使罚款权。
二、中小学生享受特殊的司法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他们受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小学生和初中生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允许对他们处以罚款。
其次,老师罚款与教育法相悖。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教委1994年9月已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重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明令禁止对学生罚款。此外,教育法还规定了乱罚款者的法律责任:该法第78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罚款,加重了学生的经济负担,僵化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以罚代管、僵硬的教育方式,并不能使学生心服口服,反而易引发拜金主义倾向,这同教育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应当即停止。
学生告知家长可以向学校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7. 如何贯彻新的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1、首先把管理规定读熟读透;
2、就管理规定中的要求,逐一拟写执行细则;
3、就执行细则的工作内容来拟写相关的辅导员素质要求;
4、配备要求数量的辅导员;
5、若是保持现有辅导员,对于素质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采取培训及学习引导。
6、建设辅导员的执行细则监督机制并设定一个合理的奖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