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内容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成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扶持政策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2. 为什么要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辅导员
实践证明,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能为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恰当的、科学的指导,能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激发群众的合作热情,提高合作社的发展质量,解决合作社的困难和问题。
3.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详细要求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成员的资格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下,允许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公司、科研院所、推广机构、科技协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样,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提高经营水平,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包含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强化财务建设,搞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二、组织本社人员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认真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财务管理,着重抓好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四、坚决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全面掌握本社财务状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加强内部管理,制订工作计划和岗位责任制,调动本社人员工作积极性,强化“合作社”工作职能,促进本社财务规范化、制度化。
六、组织本社人员,努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岗位责任制
一、服从本社成员大会的决议,认真服从理事会的领导及时向成员大会和理事会或理事长汇报工作。
二、积极工作,以为本社成员增加收入为工作己任,按时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三、对外协调各部门关系,积极争取资金,招商引资来促进合作社大发展。
四、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及时向理事长汇报,不得擅自支出现金。
五、接受执行监事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员岗位责任制
一、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登帐,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会计法》的要求做好财会工作。
二、定期与社出纳对帐、结帐,并进行盘库,做好总帐明细帐,按时上报会计报表。
三、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入帐,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提供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本社帐目的审计,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五、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存档会计资料及营销、承包经营合同文书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七、做好财务管理和本社财务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
八、做好本社经营项目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制度使用现金。
二、做到出纳现金严格分库保管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三、建立现金、存款日记帐,做到记帐及时,每月结帐,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帐款核对无误后向“理事长”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四、坚持制度,严格把好原始单据审查关,做到没有依据、印章不齐、数量金额不符、未经批准、白条白据不付款,对凭证上缺少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的拒绝入帐。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退回补办手续。
五、严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坚持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库,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做到办完公事后五天结清帐目,前帐不清,后帐拒付。
六、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向领导”交还存根,入档保管,领交手续齐全。
七、搞好营销统计,记帐、合同管理等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一、合作社建立理财小组,小组成员设3名,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由社员代表和理事会分管监事的同志组成的设组长一名。
二、民主理财小组设“麻山区黑土地玉米秸杆青(黄)贮存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一枚,由理财小组组长保管。
三、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因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帐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四、合作社要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开展正常活动,履行工作职责,由会计提供帐簿进行清理、审核,每年不少于2次,审核后的帐、据要盖章,写出审核意见存档。
五、经审核后,按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利用公开栏向社员群众公布。
六、公开方式:由财务会计负责抄写公开内容,合作社负责做好具体公开工和,并负责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收集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一切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与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二、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现金存款分别核算,库存现金限制在1000元以内。
三、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杜绝因私借用公款,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理事会入帐核算。
四、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数额开支由合作社领导讨论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00元以上)须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领导交叉审批。
五、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社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帐。
六、出纳员与理事会每月结帐一次,结帐时要填写现金存款结报单,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保证帐款相符。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及其他文书资料,会计帐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料要进行专柜存放,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对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承包合同等要装订成册,专柜存档,由现任出纳负责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交接、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5. 合作社辅导员有哪些任职条件
农业部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准确理解、把握和宣传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及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合作经济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合作社运行规律;
(3)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4)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5)具备一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知识;
(6)行为规范,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6. 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守哪些工作纪律
《规程》要求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2)利用职权向合作社索取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3)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业秘密。
(5)直接或间接承包合作社工程或向其推销物品。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本职工作,坚守自己的职责所在这也是合作社辅导员的工作纪律内容。
7. 合作社辅导员有哪些工作职责
《规程》第八条规定了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工作原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宣传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协助指导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编写合作社成员名册;
(3)协助指导合作社起草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召开设立大会;
(4)为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5)指导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
(6)指导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7)辅导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成员账户设置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8)指导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档案记录,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9)指导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合作社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合作社参加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合作社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及发布供求信息;
(10)协助指导合作社申报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有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11)做好对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12)总结上报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13)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14)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采取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合作社提供服务。辅导员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培训,形成培训工作笔记。每季度为合作社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