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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小学课程

发布时间: 2021-02-15 11:54:53

Ⅰ 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哪里有

一、少抄数民族自治州

1.黔袭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2.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3.黔西南苗族布依族自治州
二、少数民族自治县
1.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安顺市
2.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安顺市
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安顺市
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遵义市
5.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遵义市
6.三都水族自治县--黔南州
7.松桃苗族自治县--铜仁地区
8.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铜仁地区
9.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铜仁地区
10.玉屏侗族自治县--铜仁地区
l1.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毕节地区

Ⅱ 贵州省少数民族预科班有哪些学校

贵州省少数民族预科班学校有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等。少数民族预科班为内根据少数民族学容生的特点,采取特殊措施,着重提高文化基础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为在高等院校本、专科进行专业学习打下良好基础所开设的一种教学班制度。




前提条件:考生必须是少数民族,新疆等个别省市有汉考民两年制预科,要求汉族用少数民族语言考试。普通高校招生中的预科生,就是指国家指定的普通高校或民族院校,从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考的符合特定要求的考生中,低于一定分数,按志愿择优录取。

该考生在民族院校或普通院校学习一年后,经考试合格直接入高校的本科或专科学习。高校自己组织预科毕业考试进行专业分配。 普通高校或民族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是党和国家为提高少数民族文化水平。

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多地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专门人才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招生科类主要有文科和理科,录取标准不得低于有关高校在录取省同批次统招最低分数线下80分。

Ⅲ 如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小学英语课堂的趣味性和学习

,幼儿英语教来育理论界自对幼儿英语学习规律研究不足,幼儿园英语教育在很大程度上照搬小学英语教学方式,或是借用幼儿园教育其他领域的教育方式,忽视了研究幼儿园英语教育领域的特殊性,在开展的有效性上存在很大问题.以大班级英语教学为例

Ⅳ 贵州哪些地方是属于少数民族地区分别是什么族

贵州有黔东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侗族苗族自治州,黔南水族自治州。

Ⅳ 如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教学质量

一、教师要大力提升钻研小学汉语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能力
少数民族小学教师应该明确教学目标,新课程标准是根据社会发展和科学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而且学生接触到的基础知识以及理解能力也是有限的,小学教材是国家统一的要求,也是新课标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课程标准要求也在逐渐提高,所以教材也需要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而更新。教材的变化,体现了对教学改革的进步,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教育,因为语言和文化教育的落后,形成了特别的教育区域,则需要教师根据教材的变化从而提高自身的教学目的,不断要求自己,深刻理解到教材知识内容的变化。小学汉语学习的主要依据就是教材,从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出发,研究教材变化和理解知识内容是教师需要大力钻研的两个主要方面。
二、巧设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俗话说:兴趣是学习最好的老师,只有成功激发学生潜在的学习动力,才能更好的完成教学目标,良好的开始就是成功的一半。在开始教学之前就需要将学生的注意力吸引过来,让学生积极投入到学习当中。新教材为教师提供了丰富的课程内容,课本的内容教学也应当贴近实际生活,符合小学生学习的特点。教师应该根据学生学习的情况设定情境,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讲解《我们的民族小学》这篇课文第三段时,把孩子们认真上课、课间休息的情形,结合小学生的课间和课外休息时间,联系在一起讲解,把课本与实际情况联系在一起,加深学生们的学习印象,讲解完了之后,巧妙的利用课本所表达的意思,让学生来谈谈自己对学校的印象。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
三、积极引导小学生提问,给每一个学生发展空间
在课堂中,学生是主体,以老师为中心,而这也是普遍学校的教学原则。但是却在实际的贯彻与实施当中没有落到实处。面对小学新课程,教师们必须要记住自己的责任不是在于教学,而是在于培养学生。让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和选择的机会,并提出学习语文课本中所遇到的问题,明确语文学习目标。比如遇到生僻字或者是多音字时,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对生僻字和多音字进行造句、释义,让学生从问题中获得知识的学习。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学习的差异,并未自己制定学习目标,在原有的水平上不断提高学习水平。为了更好的实现“每一位学生的发展”理念,教师应当尊重每位学习困难、反映迟钝、有过错、有缺陷或者严重缺陷的学生,尊重与自己意见不符的学生,做到不辱骂、不训斥、不冷落、不体罚学生,不随意当众嘲笑、羞辱学生,尊重学生们同时还应该多多赞扬学生们,鼓励他们学习,哪怕只是微小的进步,也要赞扬学生的付出与努力。让学生明白付出是回报的。这样一来,才能平衡学生发展。
四、大力培养小学生创新能力
培养创新能力,对小学教学质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小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注重学生们的创新能力的培养,发挥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作用,在小学教育阶段,去唤醒学生们的主体意识,所以教师的“教”应当转到学生的“学”上面去,积极提高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积极主动的参与,只有让学生自己本身积极参与,才能将教学落实到实处,学生们的创新能力才会得到发展。其次,教师鼓励学生,勇敢的提出问题,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汉语教学必须要依据生活实际情况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对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以及解答问题方面要着重培养,这样才有利于学生发表独到的见解能力。
总而言之,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小学教学质量,每位小学教师都应当积极思考和探索,经历实践、探索、反思过程,竭尽全力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教学效率,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总结
对少数民族来说,提高小学汉语基础教育,使其不断更新,就必须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学方式加以关注,并让教学方式不断的改变。因此教师就需要不断的大力钻研小学教材课本的能力,提高教师自身的综合理解能力和素养,并利用外部环境,创新课堂教育,让学生在课堂中积极回答问题,促进汉语教学水平的提高。此外,提供少数民族地区小学汉语教学质量,需要大力开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小学年龄阶段的学生是最好奇的,利用学生的好奇心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积极消除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学习汉语的消极因素,注意发挥积极因素,让每一位学生都得到平衡发展。

Ⅵ 听说现在贵州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了是么

没有,贵州省政府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文章来源:省教育厅|发布时间:2015-06-18 10:34:18
(重新制订草案·第六稿)
(2010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督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断巩固提高本省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优先、均衡、公平、质量的原则。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优先发展的社会事业;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为城乡不同社会群体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注重内涵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分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省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定要求统筹安排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划和标准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统筹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制定分县(区、市、特区)实施规划、中小学合理布局规划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筹措、安排本级政府(行政公署)义务教育经费,督促所辖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和设置学校,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组织建设学校,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依法落实应当由本级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依法足额征收、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确保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良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七条 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义务教育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免职。
第八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对配合、协助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九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延缓,其延缓入学的起始年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延缓入学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时送子女入学,并防止适龄儿童、少年中途辍学。
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劝学返校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按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向义务教育捐赠。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将接收学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入学通知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及时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不得拒收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求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省内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长期居住,需要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持本人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的登记手续等材料,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享受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同等的待遇;学校接受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这些适龄儿童、少年主要安排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被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委托接受学生的民办学校提供相应学生数量的生均公用经费,以抵免其学费、杂费。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在省内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及时转至学生就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学生就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给学生就读学校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省外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本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其在省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非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省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及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受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具有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从事卖艺、沿街乞讨等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规划预留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由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教育、规划、国地资源行政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划定黄线予以保护。规划预留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按照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方便、安全、就近入学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可适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教学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山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少年设置寄宿制学校,并为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的要求,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现象。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准修、改造。
第十九条 城镇新区建设或者新建、改造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居住的人口数量按办学条件标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对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上居民区新建的商住楼盘竣工验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居民区新建的小学、初中进行验收。凡未建小学、初中或者小学、初中建设不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办学条件标准的,不得准予开发商出售、预售商住楼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将以上居民区新建的学校以民办机制举办。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因建设确需拆迁学校的,拆迁部门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原面积和用途优先就近重建,归还产权,不得缩小校园面积,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校停办、合并后的闲置资产,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机构;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公办学校校产置换所得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当地义务教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需要,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重点建设办学条件超标准学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薄弱学校的建设,使之达到办学条件标准。
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及封闭班和半封闭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施行前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不得利用公办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吸引生源,不得削弱、影响公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300米半径内禁止新建污染环境或者噪音超过限制标准的企业,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禁止设置网吧、台球室、歌舞厅和电子游戏营业点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已经建成或者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移、拆除和关闭。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外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各类活动、使用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在校园内或校门口恢复或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和进行迷信、宗教活动。
除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禁止携带各种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禁止在学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烟或者其他滋扰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帮助学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实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管理岗位职级制,建立和完善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校长的选聘、任用、培训、考核、交流依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体系、校长选聘制度、校长考核制度、校长交流制度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校长的培训,建设培训信息资源库和培训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提高校长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校长应当享受工作岗位津贴,津贴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政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或者变相责令学生转学、停学、留级、退学、提前离校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消防、卫生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并将安全教育、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支出。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出租校舍和场地;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公布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停课、补课、放假,不得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到校外参加其他非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和区域内教育设施和设备、课程、人才等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四章教 师
第三十二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符合本省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本省执行国家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聘任激励机制。城镇学校、农村学校实行同一标准的中、高级职务评聘比例;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制度,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教师,应当取消其现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鼓励学校实行德能绩聘任制度,师德、能力、业绩突出的低职教师可以高聘,师德、能力、业绩平谈的高职教师可以低聘。具体办法由省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聘用临时代课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规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者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完善教师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教师的工资,以省级财政为主、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补助津贴制度。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给予工作和生活补助津贴。补助津贴应当不低于农村教师工资的30%,所需经费以省级财政为主、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农村教师安居工程,多渠道筹措资金,配套建设专门用于解决教师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房。各地应当将教师优先纳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强制教师捐款捐物、订阅报刊杂志;不得侵犯教师的个人财产和合法收入;不得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学校教职工编制。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的教职工编制,给予适当倾斜;保证寄宿制学校对职工、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需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门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按照面向全体、整体提升的原则,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培养、培训,并重点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薄弱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在教师队伍中大力弘扬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的良好风尚。
教师学历提高应当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提高、对口提高的原则。小学教师学历应当逐步达到专科及以上,初中教师学历应当逐步达到本科及以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1.5%的标准,将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师资力量,优化教师学科、职称、年龄在城乡学校的分布结构,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建立和实行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并定期组织交流;坚持实行选派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支教、轮教制度,无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教学经历及无支教记录的城镇学校教师不得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评聘、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教师工作。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并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
经考核不称职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其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由省级财政予以偿还。享受国家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资助政策的毕业生,应当按国家规定从事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教学义务。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增强学生体质和精神健康,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推进教育创新。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教学内容与方式、考试、招生和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素质教育评价体系、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应当有利于初中学校的均衡发展。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及各地优质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应当划出不低于50%的比例均衡分配给辖区的每一所初中。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并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不得对学校下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不得违反违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把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师生比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不得违反规定的班额增加学生人数,不得跨学区选招学生,不得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由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构成的具有地方和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开展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完善体育、卫生设施;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段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对学生实施公共卫生教育,普及卫生常识,预防近视和常见疾病,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小学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学生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校内外活动场所。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进行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减免费用。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推荐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用书。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结合地方实际,在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公布的用书目录中选用教学用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地方教学用书和进校读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学用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地方教学用书的编写工作。未经审定的地方教学用书、进校读物,学校不得选用。

Ⅶ 怎样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小学生的汉语文学习兴趣

完全小学,指既有初小班级又有高小班级的学校,或者小学学制为六年一贯制的学校。
二十世内纪六十年代初及以前,容我国的小学按照学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制为四年的小学,招生对象是达到上小学年龄的适龄儿童,学完四年的小学课程就可以获得小学毕业证。这种小学又称为初级小学,简称为“初小”。第二个阶段是学制为二年的“高小”,全称是高级小学,招生对象是四年制小学毕业的学生,毕业时称为完小(高小)毕业。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到现在,小学学制多为六年一贯制的学校,学校班级从一年级一直到六年级。

Ⅷ 如何发挥少数民族地区小学汉语教学的有效性

一 汉语教师应精准把握语言教学的组成部分
1 语言教学的任务
语言学是研究语言性质和规律的一门科学,其遵循语言理论知识,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教育,语言教学的一大任务在于增强学生听说读写和学以致用的能力。语言不仅具有工具性更具有实用性,为此,在课堂教学中,我们汉语教师不仅要传授一些专业知识还应促使学生理解语言、消化语言和运用语言,许多汉语教师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在传授更多的语法知识而忽视对学生技能培养,这和语言教学规律是背道而驰的
2 教学内容
语言学的教学内容分为语言理论、语言知识和语言研究方法等等内容。具体而言,语言教学内容主要包括:规则、技能、交际和有关文化知识。要是进一步细分可以分为:语音、词汇、语法、段落。技能、文化背景和交际等等方面。为此,语言在编排上要贴近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
二 汉语教师应统筹兼顾语言能力和交际能力
一般而言,语言能力是指学生通过西装和专业训练养成掌握语言要苏和运用语言规则的能力。语言知识有语言要素和语言规则组成。学生通过不断训练和学习,将教材知识融会贯通,进而理解和消化,形成一种自我能力。而语言交际能力是指学生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具体可分为:口头交际能力和书面语言交际能力。 语言交际能力具有某种外在表现形式,那么语言能力和语言交际能力究竟有哪些区别呢?作者认为:这两种在性质上截然不同,语言能力属于语言范畴而语言交际能力属于言语范畴,他们的组成部分和发展过程是大相径庭的。为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语言能力组成元素
语言能力主要包括:语言要素和语言规则这两大方面,具体而言,语言要素包括:语音、语法、词汇和书面语言。而语言规则和交际场合密不可分,在不同的交际场合对一些词汇、语音和方式的选择也会不尽相同,
2 语言交际能力的组成元素
语言交际能力主要包括:口头交际和书面交际,这两种都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能才能发挥功效。换言之,语言技能和语言交际技能共同组成语言交际能力。具体而言,语言技能可以分为听说读写等等形式,口头交际主要通过听和说来实现,而书面交际主要通过读和写来实现,语言技能的基础和前提便是语言要素,从严格意义而言,语言要素和语言技能还是具有很大的区别的。因为,我们汉语教师可以传授一些语言要素然而语言技能通过传授作用非常有限,需要我们学生不断学习和不断训练才能形成。一般而言,语言技能的提高除了需要一定的语言要素作为支撑以外还应不断学习和不断训练,比如:我们在讲解某篇课文时,我们汉语教师可以挨字逐句的进行讲解,促使学生对句子和段落组成顺序形成初步认识,这样一来,有助于学生整体感知这些句子和段落,由此一来,学生理解和掌握了一些语言要素,但为了促使学生深层次触及这些句子和段落的内涵,我们汉语教师要进行强化训练。由此可见,从语言要素向语言技能进行转化还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三 汉语教学的策略
许多少数民族汉语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采取的策略不尽相同,有的照本宣科、有的延续教材教法,进而导致课堂气氛死气沉沉,我们许多汉语教师都有这样的体会:当我们讲完课文以后,时常会感觉身心疲惫,而我们学生也深深的体会到汉语的难学。有鉴于此,作者结合本地区汉语教学的现状,遵循先进教学原则,彰显学生学习自主性,贴近学生客观实际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策略,进而最大限度优化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有效性。主要内容如下:
1 触及学生思维过程
一般而言,学生在学习汉语时往往伴随着思维过程,许多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时往往将它们翻译成本民族语言文字以便正确理解汉语。为此,我们汉语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一定要深层次触及学生思维过程,这个问题值得每位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深思。
2 汉语教师应学会少数民族地区语言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汉语的水平,我们汉语教师应学会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汉语教学有效性,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会给学生带来一种亲近感和新颖感,进而深化印象,促使汉语生动、形象和具体的进入学生内心。
言而总之:少数民族地区汉语教学尽管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利因素,然而提高学生语言文化能力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为此,在少数民族地区汉语教学中,我们教师应彰显语言的重大意义和实用价值,以高度的责任心是使命感对待少数民族汉语教学,不断研究、深入实践和善于反思,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学生汉语素养和优化少数民族地区汉语教学有效性。

Ⅸ 少数民族地区的教材是什么样的

中华民俗 - 傣族

傣族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西双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和耿马、孟连等地。远在公元一世纪,汉文史籍已有关于傣族的记载。

傣族有自已的语言文字。傣族人不仅能歌善舞,而且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尤以傣历、傣医药和叙事长诗最为出名。

习俗
忌讳外人骑马、赶牛、挑担和蓬乱着头发进寨子;进入傣家竹楼,要把鞋脱在门外,而且在屋内走路要轻;不能坐在火塘上方或跨过火塘,不能进入主人内室,不能坐门槛;不能移动火塘上的三脚架,也不能用脚踏火;忌讳在家里吹口哨、剪指甲;不准用衣服当枕头或坐枕头;晒衣服时,上衣要晒在高处,裤子和裙子要晒在低处;进佛寺要脱鞋,忌讳摸小和尚的头、佛像、戈矛、旗幡等一系列佛家圣物。

婚俗
“赶摆黄焖鸡”是西双版纳男女青年以食传言的求恋方式,即姑娘把黄焖鸡拿到市场上出售,如果买者恰恰是姑娘的意中人,姑娘就会主动拿出凳子,让其坐在自己身旁,通过交谈,如双方情投意合,两人就端着鸡,拎着凳子到树林里互吐衷情;如买者不是姑娘的意中人,姑娘就会加倍要价。

“吃小酒”,在男女订婚时,男方挑着酒菜去女方家请客,当客人散去后,男方由三个男伴陪同和女方及女方的三个女伴,共摆一桌共饭。“吃小酒”讲吃三道菜:第一道是热的;第二道要盐多;第三道要有甜食。表示火热、深厚和甜蜜。 新房落成要贺新房,先上楼的是小伙子,抬着牛头,唱祝福歌,壮年男子抬箱子,已婚妇女抱被褥,姑娘们端着饭菜依次而上,然后在火塘上支好三脚架,摆桌置酒备菜,唱贺新房歌,乡亲们还要给主人送一些象征吉祥的礼物。

婚礼之日双方家里都要举行婚礼,大都先在女家进行。婚宴时,席桌上要铺上绿色的芭蕉叶,菜肴有象征吉祥的血旺(白旺)、年糕及各式菜。宴前新郎、新娘要做拴线仪式,即由主婚人用一根白线绕过双方的肩,又用两根白线分别拴在新郎、新娘的手腕上,象征纯洁,然后由高龄老人将糯米饭捏成三角形蘸上盐,置于火塘上的三脚架的顶点上,任其火烧后自然脱落,象征爱情像铁一样坚实。

食俗
以大米和糯米为主食。德宏的傣族主食粳米,西双版纳的傣族则主食糯米。通常是现舂现吃,民间认为:粳米和米需米只有现吃现舂,才不失其原有的色泽和香味,因而不食或很少食用隔夜米,习惯用手捏饭吃。 所有佐餐菜肴及小吃均以酸味为主,如酸笋、酸豌豆粉、酸肉及野生的酸果;喜欢吃干酸菜,据说傣族之所以常食酸味菜肴,是因常吃不易消化的糯米食品,而酸味食有助于消化。

日常肉食有猪、牛、鸡鸭,不食或少食羊肉,居住在内地的傣族喜食狗肉,善作烤鸡、烧鸡,极喜鱼、虾、蟹、螺蛳、青苔等水产品。以青苔入菜,是傣族特有的风味菜肴。烹鱼,多做成酸鱼或烤成香茅草鱼,此外还做成鱼剁糁(即用鱼烤后捶成泥,与大芫荽等调成)、鱼冻、火烧鱼、白汁黄鳝等。吃螃蟹时,一般都将螃蟹连壳带肉剁成蟹酱沾饭吃,傣族称这种螃蟹酱为“螃蟹喃咪布”。

苦瓜是产量最高、食用最多的日常蔬菜。除苦瓜外,西双版纳还有一种苦笋,因此傣族风味中还有一种苦的风味,较有代表性的苦味菜肴是用牛胆汁等配料烹制的牛撒皮凉菜拼盘。

傣族地区潮湿炎热,昆虫种类繁多,用昆虫为原料制作的风味菜肴和小吃,是傣族食物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常食用的昆虫有蝉、竹虫、大蜘蛛、田鳖、蚂蚁蛋等。 傣族人嗜酒,但酒的度数不高,是自家酿制的,味香甜。茶是当地特产,但傣族只喝不加香料的大叶茶。喝时只在火上略炒至焦,冲泡而饮略带糊味。嚼食槟榔,拌以烟草、石灰,终日不断。 典型食品有狗肉汤锅、猪肉干巴、腌蛋、干黄鳝等。

节庆
傣族的重大节日是傣历新年——泼水节、关门节和开门节。“泼水节”是傣族人民送旧迎新的传统节日,时间在公历四月中旬。节日期间的主要活动是祭祀拜祖、堆沙、泼水、丢包、赛龙船、放火花及歌舞狂欢等。 傣族普遍信仰小乘佛教,不少节日与佛教活动有关。在每年傣历六月举行的泼水节是最盛大的节日,届时要赕佛,并大摆筵席,宴请僧侣和亲朋好友,以泼水的方式互致祝贺。泼水节期间,除酒、菜要丰盛外,各种傣族风味小吃也很多。较重要的节日还有关门节、开门节,均为小乘佛教节日。

Ⅹ 怎样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小学数学教学质量

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数学教学质量低下,如何改变这一现状,是摆在每一个小学数学教师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十多年的教学实践,就怎样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小学数学教学质量谈几点看法。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9/view-4789690.htm
一 教师要大力提升钻研数学新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能力
小学数学教师应明确小学数学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新课程标准是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产经济的需要,而且为学生所能理解和接受的基础知识制定的,是国家对小学数学教学的统一要求。教材又是新课程标准要求的具体体现。随着文化科学的发展对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因而教材也不断地发展变化。如以前小学教材“算术”更名为现今的“数学”,使教材从原来单纯的算术概念及其运算扩展到代数概念及其运算,在教材的变化中体现了对教学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农村的数学教育有语言方面的障碍和历史上形成的文化教育落后的因素,如果教师不能从教材的变化来理解新课程标准对教学目的的要求,则不可能深刻理解从知识到能力这一教学要求的变化。
教材是小学数学课堂教学的主要依据,也是从知识的系统性、科学性出发而编写的。对教材中知识内容的理解以及发展变化是研究教材的主要方面。如小学六年级教材中关于代数初步知识能使学生摆脱算术思维方法中的某些局限性,有助于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数学打好基础,能加强中小学数学的衔接。
二 巧设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教师要在上课之初一下子就吸引住学生,使他们积极投入到学习活动中来。新的教材已经为小学数学教师提供了丰富的教学资源,课本的数学内容的呈现方式也贴近小学生的生活实际,符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数学教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巧妙地设置情境,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如笔者在教学“面积和面积单位”时是这样引入新课的,向学生出示一张大照片,问学生:“漂亮吗?”“漂亮。”“既然漂亮就要很好地珍惜它,把它保存好。”接着问学生,“如果给它做个相框,用什么方法来计算所需要的木条?”“如果给这个相框装上玻璃,又用什么方法来计算这块玻璃的大小呢?还能用长度单位吗?”接着指出,“等你们今天学习了面积的知识后,问题就解决了。”这样巧妙地利用身边的事物提出问题,引入新课,就激发了小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起学习的兴趣。
三 积极引导小学生提出数学问题,给每一个学生发展的空间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这是教师普遍了解的一个教学原则。但在教育教学中却往往没有很好地贯彻与实施。面对新课程,我们必须牢记“教师的责任不在于教,而是教学生学”。要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应当给学生留有思考和选择的机会和时间,提出学习的问题,确定学习的目标。如在教学“亿以内数的大小比较”时,教师写完课题后,问学生对于数的大小比较知道什么,还想知道什么,引导学生提出学习的问题。有的学生说想知道应怎么比较;有的学生说想知道怎样比较最快。这时教师从学生想知道的问题中筛选并整理出要解决的问题。这种让学生提出自己想要解决的问题的做法,能充分照顾到学生的差异,让学生都能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适合自己的目标,在原有水平上都得到发展。“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新课程的核心理念。为了实现这一理念,笔者尊重反应迟缓的学生;尊重学习困难的学生;尊重有过错的学生;尊重有严重缺点和缺陷的学生;尊重和自己意见不相似的学生。做到不体罚学生;不辱骂学生;不大声训斥学生;不冷落学生;不羞辱、嘲笑学生;不随意当众批评学生。笔者不仅尊重每一位学生,还学会赞扬每一位学生:赞扬每一位学生的独特性、兴趣、爱好、专长;赞扬每一位学生所取得的哪怕是极其微小的成绩;赞扬每一位学生所付出的努力和表现出来的善意;赞扬每一位学生对教师和教科书的质疑。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一个学生得到不同的发展。
四 大力培养小学生的创新能力
培养小学生的创新能力,关系到小学数学教学质量。因此,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师要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首先,教师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小学数学教学中要真正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教师的教应转移到学生的学上面去,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知识的获取过程中。只有学生主动地学习,才能使教学落到实处,创新思维才能得以发展。其次,教师要鼓励学生质疑,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数学课课堂教学必须着眼于学生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培养学生能发现问题、大胆质疑,独立思考和发表创造性见解的能力。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鼓励学生质疑问难,激发他们主动创新的能力。
总之,怎样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小学数学教学质量,是每一个小学数学教师都会经历苦恼、反思、探索、实践的过程。我们应竭尽全力去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小学数学教学质量,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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